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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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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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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105157105
  • 作      者:
    李鸣
  • 出 版 社 :
    民族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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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鸣,男,四川泸州人,曾在羌族地区生活若干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民族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院民族法制文化陈列馆顾问,甘肃省民族法治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专家组成员。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优秀单行条例点评”专家组成员。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法的回声:从周公到章太炎》《中国民族法制史纲》《世界民族法制史纲》《羌族法制的历程》《民族乡法制化进程研究》《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构建》《从习惯断事到以法判案》等个人专著十七部,合著《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中国法制通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羌族习惯法》等十八部,主持编写全国民委系统“六五”普法学习用书《民族法规政策知识读本》。在《民族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广西民族研究》《中国民族》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四十篇,其中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先后获国家、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多次。先后四次被全国社科规划办评为“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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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羌族是我国古老的民族之一,也是当今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必定延续特定的民族文化,羌族习惯法作为羌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效力明显,魅力永存。《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修订本)》依据法人类学的基本理论,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在大量收集、整理羌族习惯法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羌族亲属社会、经济生活、民间宗教信仰等领域的习惯法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介绍和具体的分析,并对羌族习惯法的生存、发展及其规律进行了初步的阐释。这对传承羌族传统文化,促进羌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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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修订本)》:
  三、羌族习惯法的鼎盛
  元明之际,羌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华夏中央政权对民族地区强有力的干预,羌人、汉人交往频繁,有的地区甚至交错杂居,汉民族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被羌人吸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的私有和剩余产品的大量出现,在贫富不均的基础上产生了阶级分化,特别是羌区地方民族政权的建立,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特权人物主宰一切,社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封建领主制取代了家长奴隶制。随着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过渡,习惯法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受到两种社会形态的制约:一方面,保存着家族和氏族成员的平等观念、群体意识和某些原始民主的精神;另一方面,又具有了阶级压迫的内容,习惯法的全民意志开始被特权阶级左右,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等级色彩。继承固有传统与迎合阶级需要的双重标准,使封建主时期的习惯法内容更加复杂,矛盾组合的特征愈加明显。
  封建领主时期,建立在农村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羌族社会控制系统,是以血缘、地缘和政治领属三条主线构成的等差格局。在家族内部,以父权为核心,按照亲疏、长幼等自然因素将氏族成员进行了有序的排列,把他们连接在相同的父系血缘关系上,氏族成员凭着相同的血亲身份互相认同,共同受到同一皿亲组织强有力的庇护和约束。除血缘关系之外,村寨之间、邻里之间构成羌区的地缘关系。在狭窄、封闭的羌族地区,人们固有的血缘关系随着世代相传,有的血缘亲情自然变得疏远和淡漠,朝夕相处、同舟共济的地域因素又将他们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远亲不如近邻”成为他们一致的观念,导致他们平等交往,注重礼俗。从元朝开始,中央王朝在羌区设立了巡检司,明清推行土司制度,氏族成员出现了贫富、贵贱、尊卑的分化,上层统治者凭借政治权力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广大羌民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普遍存在。总而言之,在血缘、地缘和政治领属三大要素构成的纵横交错、头绪繁多的人际关系网,人的群体性、社会性得到增强,人的自然性、个体性逐渐减弱,这必然影响到以调节社会关系为己任的习惯法。习惯法出现了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内容的丰富,使其在发展历程中步人鼎盛的阶段。下面我们从血缘、地缘、政治领属三个方面分析封建领主时期羌族习惯法的状况。
  血缘家长奴隶制消亡后,羌区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种种变迁,然而,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家族组织并没有迅速解体,在日趋复杂、动荡的社会面前,许多氏族成员从个人的角度考虑,宁愿保存原有的家族组织的形式,以其对内的聚合力和对外的排斥力抗御对自己切身利益的损害。在封建领主时期,调整血缘关系的习惯法在历史遗存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氏族长者通过家规族法管理血亲成员,调整氏族内部的各种关系,维持自己在氏族内部尊严。他们主持祭礼,掌管氏族财产,主持氏族内婚姻、立嗣等大小事务;解决各种纠纷,对血亲成员的言行举止进行严格控制;对他们拥有教诲、惩罚、生杀予夺的权力,保证氏族内部的安定和正常延续。氏族习惯法开始以家谱族规的方式固定化、制度化、规范化,对治理氏族社会产生直接效应。在确认父系家长的主导地位的同时,习惯法仍然沿袭了承认母系男性家长监控作用的传统,具体规定了舅权行使的范围、内容,让它继续发挥着协调社会关系、维系社会基本结构的功能。
  地缘羌区封闭、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使羌民祖祖辈辈滞留在特定的一块土地上。长此以往,羌民在依靠氏族群体力量的同时,也利用地缘建立密切的邻里联系,从而构成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叠床架屋似的组合。血缘关系的亲疏差异与地缘关系的平等共处形成互补,抵消了单一、薄弱的社会关系的缺陷。社会关系链条的多重性使社会结构更加稳定,羌民以村寨为基本单位自发地组织起来,民主推选出德高望重的人担任村老寨首。在村老寨首的主持下,定期在议话坪共同商议村寨大事,议定乡规民约,要求每个村民遵守社会公德,维持村寨正常秩序,兴办公益事业,保护山林,严禁偷盗抢劫,抚恤孤寡幼弱之人。村民中凡遇婚丧等大事,众人都要热情帮助,形成团结、和睦、淳朴的民风。羌区因地缘关系制定的这些习惯法,内容丰富,规定具体,体现了民主、平等、和谐的内在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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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羌族习惯法演进论
第一章 羌族法制的史迹
一、采卫时代的羌
二、郡县时代的羌
三、割据时代的羌
四、羁縻时代的羌
五、土司时代的羌
六、保甲时代的羌
七、民族区域自治时代的羌
第二章 羌族习惯法的源流
一、羌族习惯法的发轫
二、羌族习惯法的发展
三、羌族习惯法的鼎盛
四、羌族习惯法的延续
五、羌族习惯法的转型

第二编 羌族习惯法整体论
第三章 羌族习惯法的经济背景
一、羌族的经济状况
二、羌区的经济结构
三、羌区经济条件的特点及其对习惯法的影响
第四章 羌族亲属习惯法
一、羌族婚姻习惯法
二、羌族家庭习惯法
三、羌族继承习惯法
第五章 羌族经济习惯法
一、羌族生产、生活习惯法
二、羌族生态环境习惯法
三、羌族财产习惯法
四、羌族债务习惯法
第六章 羌族社会组织习惯法
一、羌区土司习惯法
二、羌族村寨习惯法
三、羌族刑事习惯法
第七章 宗教信仰习惯法
一、原始宗教
二、宗教习惯法
……
第三编 羌族习惯法传承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再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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