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子》:
这两段文献中的“相地而衰征”与“均地分力”是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性变革措施,“均地分力”说的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问题,“相地而衰征”说的是土地劳作收获的分配制度问题。
《齐语》中“相地而衰征”的大意是说,国家要根据土地的优劣来征税。这样,土地质量好的多征,土地质量差的少征。在实行差别征税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数量的相当,农民就不会荒废土地了。这样公平合理了,老百姓就不会产生怨恨了。
《乘马》篇中关于“均地分力”这段文献的大意是说,“均地分力”就是把土地与人口折算分配,实行分户经营。由于把劳作与所得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可以使人民抓紧农时,他们就会自觉地关注季节的早晚、光阴的紧迫和饥寒的威胁。晚睡早起,父子兄弟全家关心劳动,不知疲倦并且不辞辛苦地经营。原来,没有把土地分配下去,地利不能充分利用,人力不能充分发挥,不告知农时,人民就不抓紧,不教以农事,人民就不干活。实行了这种“均地分力”的办法后,做到“与民分货”,人民就切实看到了有得有失(征),为了自己的所得,就会尽力劳作,自然不必去变着法儿督促,他们全家的父子兄弟都会来关心生产。
变革要点:
“相地而衰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三是“差别征税”。“均地分力”就是按劳动力多少平均分配耕地。在“均地分力”的基础上再实行按收成多少征收赋税,也就是“与之分货”。由于土地质量不同,收税数量自然不同,土地质量好的自然要多征,土地质量差的自然要少征,把土地质量好的与土地质量差的相当数量分配,就会实现每个劳动力征税总量的基本相当。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征税轻重的差别,这就是“相地而衰征”。
周代的宗法制环境中,一方面土地资源属于宗法君主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在各级宗法主,也就是天子与大大小小的诸侯和卿大夫,另一方面,土地耕作者的劳动与劳动所得是分离的,土地的耕作者只有辛勤耕作的义务,而没有获得劳动收获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土地所有者剥夺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欲望日益增大,而土地耕作者的劳动积极性日益降低。由此而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土地耕作者的逃离和土地的大量荒芜。这一严酷的社会现实,迫使土地所有者必须要对土地的使用适度给予变革。这就是齐国“相地而衰征”产生的基本背景。
管子在齐国率先提出并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首先是在理论上发现了制约劳动者积极性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所有权不可动摇的基础上,劳动与劳动所得的分离,是导致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低下的根本原因。这一理论发现,实际上打破了原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固有模式,是对原有的土地使用制度的一种彻底性变革,对于解放劳动生产力、提高土地生产率,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其次,对土地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所得实行了尽可能的最大限度分配,一方面,在土地的数量上按照劳动力的多少分配,另一方面,在土地质量上按照优劣程度不同适当分配。这样;每一个劳动单元(比如一家),不同的劳动力人口,土地数量不同就会交纳不同数量的赋税,每个劳动力所获得的土地,在质量上可能不同,在数量却是相当的。由此而使得同样的劳动者,不仅有了自己的应有所获,而且在劳动所得的获取上和交纳上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合理。再次,“均地分力”与“差别征税”,在本质上是对原来固有的生产模式的变革,核心问题在于“与民分货”,也就是回到社会分配的基本方式调整上来了,与所谓“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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