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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选择权的权利主体研究(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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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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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2515838
  • 作      者:
    林凯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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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高活性负载型催化剂的可控制备为目标,选择应用广泛的负载型钯、镍催化剂和负载型含钛催化剂为研究对象,以廉价的核壳结构多孔玻璃微珠作为载体,针对核壳结构多孔玻璃的结构调控规律,负载型纳米颗粒成核与生长过程中的传递和反应基本规律等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研究工作,为绿色、可控、性能优异的催化材料制备及其工程应用提供思路,供相关领域研究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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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引言

现金选择权的权利主体研究第一章引言〖1〗第一节选 题 背 景本书的选题,大体属并购重组法学范围。我国并购权市场活跃,并购重组法学却似非显学。究其原因,一是科际比较优势不明显,法学理论工具对并购的解释能力不足。二是选题空间有限,大部并购法规则被相邻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吸收。排除纯粹商业决策等非法律要素后,有理论价值的研究对象更少。三是知识负载较重,上至商业逻辑下至交易模式均需廓清,否则不易提炼与架构法律关系,不易就商业目的与合规性两端发表专业见解,研究结论也容易简单问题复杂化,容易低于并购专业常识。事实也似乎如此。除普及基本概念、引介实务操作、重述交易过程、呼吁保护中小投资者外,域内并购重组法学未实质性探索太远。以“公司合并”为题名检索(检索时间2014年3月13日),在中国知网数据库“经济法”学科下得到91篇文献,并排除反垄断法、税收法等非商法类研究,以及新闻报道类文献9篇。明确以相关利益人保护为题名的有41篇,占所有商法类研究性文献的50%,其余多数为中外合并立法评介,以及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知识层面的叙述。

现金选择权是上市公司在并购中主动派发给特定股东的权利。它通常出现在换股合并交易中。与换股合并类似的交易结构在西方有百年以上历史,在中国则始于20世纪末,伴随意在规避传统上市路径——首次公开募股(IPO)而创设的买/借壳上市,而正式兴起。清华同方换股吸收合并鲁颖电子(1998年)是国内企业较早以换股合并实现商业扩张意图的案例。TCL集团吸收合并上市子公司TCL通讯(2003年)则是较早借助换股合并实现母公司整体上市意图的案例。百联集团重组(2004年)在换股过程中首次运用了现金选择权条款。

商业发展通常先于商法演进。换股合并在中国一度面临法律障碍。一是对价方式障碍,法律未明确允许使用股票及其他证券作为交易支付的对价。二是交易形式障碍,正面来看即法律未明确允许定向增发新股,并以该新股置换目标公司股权;反向来看即法律未明确允许以股权出资。随着2005年《公司法》第27条、2006年《证券法》第10条、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收购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36条、2008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一系列规范群出台,换股合并的合法性背书渐次完成。自此,换股并购无碍,具有若干新意的交易安排不时涌现。其中,现金选择权便是上市公司自创的一项约定权利。

现金选择权本是公司合并协议中的一则条款,在2004年第一百货换股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时首次运用。设计者原意是,考虑到《公司法》尚未确立异议股东重大事项退出规则,暂时推出现金选择权这种约定权利,暂时预防公司换股合并中异议股东的阻碍,提高交易效率。不久后,2005年《公司法》颁布并生效,其中被称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下文简称异议权,或中国异议权)的第75条、第143条第4项开始发挥作用。《公司法》经2014年修订后,该条款现为第142条第1款第4项。此处依然保持当时的条文序号,全书其他处则改用现行法序号。至此,现金选择权的历史使命按道理该到此为止了。可2005年《公司法》第143条既没有明确规定在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时,回购行为到底是公司的义务还是权利,也没有明确给出切实可操作的行权程序。司法解释亦然。凭借文义解释自然难以得出结论。搬用民法解释学的“目的解释”或“漏洞填补”等方法又未免轻率,因此异议权在上市公司注定难以激活。反观现金选择权虽只是合同条款却具体可行,自2004年百联重组,几乎每次涉及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交易,现金选择权条款均被约定俗成地写入交易方案,是上市公司合并时股东退出的真实维系机制。在正式制度语焉不详的反衬下,现金选择权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并进一步催生出人们对其发挥股东保护作用的期待。

如果现金选择权确是本土创新,且是投资者保护制度集群中的某项寸进式改良,则可以期待其被规范、引化为稳定的制度,甚至写入公司法。不过了解现金选择权业务者或会产生如下疑问:第一,人们期待现金选择权对异议权起到补强与协同作用,甚至统合与取代后者。可现金选择权仅以流通股东为派发对象,并限于吸收合并交易。它是否有可能向封闭公司投资者派发,并延用于其他情事?第二,人们相信上市公司的说法,即现金选择权是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可现金选择权是上市公司单方面创设的产物,没有政府强制要求、其他投资者参与制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何能会产生自设义务、自我约束的动机?第三,人们习惯以异议权为样本设计现金选择权,例如把异议表达机制嵌入,又如侧重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可这些措施是否具有必然性?又是否蕴含风险?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不必忙于建构/重构/解构现金选择权的具体规则,也不必忙于臧否权利的实施效果。必要的前置性工作是明确设计者的根本意图,弄清其设计思路与实施机制,查找其功能边界与可替代性,衡量其实施收益与成本,以明确该权利设计是否值得提升为正式法律。完成前置性工作,制度建言是水到渠成之事。

第二节研 究 对 象

现金选择权是债权,且是约定之债。研究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有法律事实、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主权利、从权利与附随性权利、相对的义务、权利变动、权利侵害与救济等角度。其中权利归属即权利主体问题迷思较多,与其他子问题牵连较广,是整个现金选择权议题的“题眼”。与估值等商业事项相比,也便于从法学视角展开研究。有意思的是,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一系列信息披露文件中,计有四类主体是上市公司纸面宣称保护的对象:流通股东、中小股东、异议股东、目标公司股东。本书便就地取材,以此四类主体为假定的权利主体,展开论述。

第三节文 献 综 述〖*1〗一、 本级议题文献现金选择权的国内文献数量相当有限,这在情理之中。该议题窄小生僻,相应研究成果将严重拉低所在期刊的潜在“影响因子”,进而制约论文的发表概率。本级议题的研究成果,系统专论少而侧面涉及多、研究性文献少而新闻报道多、细分研究少而宏观概述多,正常研究少而捆绑同级议题或者挂靠上级议题者多,似是趋利避害策略的产物。

域外没有现金选择权或相当的制度,相关文献阙如。

(一) 综合文献

欧云(2010)、彭鹏、王丽(2011)、李文莉(2012)蒋学跃在2010年于深交所《研究通讯》上发表《现金选择权制度的反思与改进》一文。从摘要和该文被引用的情况看,该文是不可忽视的文献。遗憾的是此文似未公开发表,故无法获得。是有代表性的综合性论文,均简要介绍了现金选择权的概念与结构,大体将现金选择权定位为股东退出救济的一种。三篇论文批评现金选择权存在规范层级不足、与异议权适用关系不明、定价方式不合理且价格过低、第三方履约机制不稳定等问题,也给出了学习美国评估权以提高立法层级、理清立法逻辑、优化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等类似改进意见。吕海峰(2007)、王哲(2010)分别是研究股份收买请求权、借壳上市的专论,对现金选择权均设专章,本文将其归于综合类文献。2012年之前,上述五篇论文涵盖了现金选择权制度项下的多数问题点,初步搭建了研究框架(见图1\|1)。

图11现金选择权法律问题研究基本框架

吕海峰(2007)侧重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本书进一步搜集了截止到2014年6月的全部现金选择权案例为分析样本。欧云(2010)侧重探讨现金选择权的性质、功能、价值等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本书第二章、第三章对现金选择权的功能定位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王哲(2010)关注套利问题和价格问题,对股东大会决议日与现金选择权登记日区间、现金价格高于换股价格的法理瑕疵等重要细节有所拆解。彭鹏、王丽(2011)敏锐发现了攀钢系、云天化系重组背后的关联性,对异议表达机制有所质疑。不仅如此,该篇论文也点到了盐湖系重组有关赋权对象的争议问题。本书第四章、第五章承接彭鹏、王丽(2011)的研究,得出“异议表达机制缺乏意义”以及“目标公司偏袒保护理论不合理”的观点。李文莉(2012)对比现金选择权与美国评估权,在交易主体、触发情事、定价方法等方面做了完整的比较研究,其整体立场似是主张以美国评估权改造修缮中国现金选择权,再以现金选择权统合吸纳异议权。本书认为该主张对美国评估权的合理性与可借鉴性可能评价偏高。李文莉(2013)借对山钢系重组个案分析,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和切中要害的问题,本书对此有所回应。

张俊(2009),姜盼(2012),王月溪与姜盼(2013),姚铮、程越楷、王笑雨(2013)是投资学与金融学角度的概论性文献。张俊(2009)复述了攀钢重组过程,对现金选择权有所提及。该文以提供现金的第三方为主要视角,提出现金选择权是新型并购,指出它对上市公司、交易本身、公司股东和现金第三方均有影响。姜盼(2012)除了风险收益、定价方法分析之外,也探讨了若干法律问题,对现金选择权与异议权适用关系有所梳理,对行权资格有所分析,对二次现金选择权问题有所提及。王月溪、姜盼(2013)与姜盼(2012)内容类似,不赘。姚铮(2013)意在考察现金选择权对并购重组的效应。为此,该文全面涉及行权期限、授予对象、行权价格、大股东重组动机、第三方行为、套利主体、对股价的支撑作用等广泛问题。部分视角对本书有启发作用。

法律文献和财经文献的共性是,均从中小股东保护层面把握现金选择权,有意思的是区别。前者一般持批评立场,认为从定价方法到行权规则,全过程瑕疵众多;后者对现金选择权则多有积极评价。此外财经文献的若干视角对法律文献有补阙价值,如现金选择权并购、行权与持股条件、现金选择权与并购成败的关联性、现金选择权套利机制、行权期限等。本书对此有所借鉴。

(二) 细分文献

制度缘起。桂浩明(2009)提供了期货市场现金交割的线索。

适用关系。上证所中信证券课题组(2011)认为现金选择权的功能范围几乎能覆盖异议权,但不主张前者对后者取而代之。汤欣(2009)411似将现金选择权视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实务中的变通。王哲(2010)分析了现金选择权与异议权在主体、回购、行权程序上的差异。吕海峰(2007)对上述两种权利的差异所有探讨,还注意到“如果股东拒绝行使现金选择权,是否有权行使异议权”的问题。本书第三章、第五章推进了现金选择权与异议权的比较研究。华斐铭(2007)意识到现金选择权和要约收购中的混合对价有类似之处。本书第三章对此进一步展开。郑楠(2008)列表解释了现金选择权和评估权的适用关系,彭鹏(2011)也有类似工作;本书第六章对此有所拓展。舒细麟、李波(2009)建议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同时保持定价一致。这是颇有意思的建议,本书对此作了更细索的阐释。

制度功能。钱玉林(2009)4044认为现金选择权是国外公司合并较为通行的做法,并将其定位为“任意救济”,肯定其价值;杨如彦、彭志刚(2006)110119也有类似说法。本书不赞成这一定位,并有详细的解释。王立新(2009)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假说,认为现金选择权在牛市形同虚设,在熊市阻碍交易;江帆(2009)、桂浩明(2009)也有类似发现。本书第四章重述了这一假说,进一步发现不是熊市与牛市的问题,而是套利空间的问题。在套利空间上,刘雨峰(2010)给出了明确解释,并主张锁定异议股东股份。蔡大贵(2011)提出该制度实际给所有投资者提供了“事件驱动形式的套利机会”。

定价机制。赵蕾(2005)认为现有定价机制对股价的变量考虑不足。龚靓(2009)、刘雨峰(2010)对定价机制的非协商化提出了批评。吕海峰(2007)、王哲(2010)对定价的建议是,浮动换股比例,同时提高中小股东对价格形成机制的参与度,并援引《章程指引》第3条作为制度依据。类似地,上证所中信证券联合课题组(2011)也主张完善董事会和中小股东围绕定价的协商程序。陆佳莹(2014)对现金定价容易操纵、股东定价权旁落、市场定价法等缺陷提出了批评。陈欣、温迪(2011)7073提示,事前定价机制会诱发现金义务人以使短期内股价高过现金价格、避免大规模行权为目的,进行一系列财务报表粉饰和资产置换操作。

现金价格。董晓常(2004)4243、陈鸿原(2004)、杨晓宁(2005)124128、王晓宇(2008)、王军(2008)、任韫宜(2013)2526等均对现金价格过低提出批评。一般论者也只是反复强调要提高价格、保护股东。证监会天相投资联合课题组(2007)的观点说理稍细,指出如果现金选择权超过收购价格,溢价将对赞同股东不公平。

行权程序。赵蕾(2005)反对长期停牌机制,主张给投资者二级市场交易权。张勍(2009)较早提出现金选择权捆绑反对票可能导致囚徒困境问题。龚靓(2009)指出了反对票程序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俱损,并分析了“异议”和“反对票”的区别。这一观点切中要害。本书第四章详细分析了该问题。证监会天相投资联合课题组(2007)指出了股东大会之后是否复牌、现金选择权申请时间两个因素与投机套利的关系,是难得一见的技术分析,本书鉴于该问题所涉变量过于复杂,未予分析。吕海峰(2007)则认为面向全体股东发放是对美国评估权“经典规则的改造或省略”,本书对该观点持保留意见。

义务主体。几乎唯有吕海峰(2007)指出,不同于异议权的公司回购,现金选择权以第三方作为现金收购义务方,实际是采用了公司回购中的“可转让出售权制度”,有一定积极意义。该问题超出本书研究范围。

(三) 特别综述: 权利主体文献

较之现金选择权,对其权利主体制度的考察视角进一步收窄。这一角度的专论尚未出现,但不少文献有所涉及,特将相应内容析出。

交易类型。欧云(2010)认为现金选择权仅应适用于分立、合并、股份转换中;姜盼(2013)认为是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股份转换,与前者别无二致。彭鹏(2011)认为现金选择权的适用范围宽于异议权;李文莉(2012)持类似看法。

权利归属。第一,现金选择权是否仅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欧云(2010)认为,现金选择权当然适用于上市公司,且应当仅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宜适用。姜盼(2013)则主张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书第三章对此有回应。第二,现金选择权是否仅仅适用于异议股东?彭鹏(2011)、姚铮等(2013)认为反对票有合理性。前者给出的理由是,它体现了对“关心公司前途的异议股东”的保护。后者给出的理由是,这样可以避免投机者对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方案投赞成票。刘雨峰(2010)也赞成反对票,但执两用中,主张以“先于董事会公告日申报+申报后锁定”办法,遏制股东投机,抵消反对票方案的副作用。与此相反,李文莉(2012)、姜盼(2013)认为现金选择权应归属剩余索取权人,而不论投票情况。欧云(2010)虽认为不应以异议为限,但需要会前发出异议通知,这是模仿台湾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则,也算异议股东方案的广义赞成者。该问题相当重要,本书第五章有论述。第三,现金选择权是否仅仅适用于目标公司股东?付明德与董宝珍围绕盐湖系重组进行的论战都不是学术型文献,对该问题的研究却有深度。付明德以“以物换物交易”模型为论据构思精巧,董宝珍的回应也切中要害。对此问题,吕海峰(2007)、欧云(2010)、刘雨峰(2010)的观点与董宝珍一致,而姜盼(2013)则支持付明德立场。

二、 上级议题文献〖*2〗(一) “股东权利—退出权—现金选择权”相比全换股方案,现金选择权为少数股东提供了退出渠道。在此意义上,现金选择权才是一种特定利益,属于约定权利。故股东退出权文献对本书有参考价值,综述如下。

评估权是股东退出权中最重要的一种。美国既是评估权规则的诞生地,也是评估权研究的高地。乔治城大学教授罗伯特·汤普森(Robert Thompson)、华盛顿大学教授玛丽·西格尔(Mary Siegel)、辛辛那提大学教授皮特·赖苏(Peter Letsou)、韦德纳大学教授劳伦斯·哈默梅什(Lawrence Hamermesh)与宾大教授迈克尔·瓦赫特(Michael Wachter)等,是该领域的深入研究者。此外,Bayless Manning(1962)、Daniel Fischel(1983)、Hideki Kanda & Saul Levmore(1985)、Barry Weitheimer(1998)、George Geis(2009)是引用率较高的论文。国内方面,大陆以王东光(2010)、张学文(2011)、施天涛(2006)、伍坚(2001)、赵蕾(2005)等人的引介较为清楚;台湾则以刘连煜(2011)、朱德芳(2003)、邱淑卿(2003)、游啟璋(2006)、曾仲明(2006)、洪培睿(2009)等为代表成果。不过我国的跟踪研究已相对滞后:大陆文献对评估权的新功能,如经营者评价与不法行为发现、设定交易底价、少数股东边际利益保障等,讲解欠清晰。台湾文献对上述问题的引介更为扎实可信,但苛刻地讲似乎尚缺乏对美国学说的批判能力。

另一项股东退出性救济股东退出渠道相当广泛,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现金挤出、公司回购、股东除名、公司解散、行使评估权、特定情形下股份被判由其他股东收购、股份注销、股权强制执行或转让等。此处仅讨论对股东具有救济价值的权利规范。权利是以英国样本为典型的少数股东等价退出请求权(SellOut Right)制度对应我国现行《证券法》第97条第1款后半段之规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使得极少数股东有条件以抗衡绝对控制股东的强制现金挤出,或者挤出式合并的权利。该领域代表性论文有James M. Tobin(1994)、Silja Maul,& Athanasios Kouloridas(2004)、Timo Kaisanlahti(2007)、Christoph Van der Elst & Lientje Van der Steen(2009)、Anton Babak(2012)。国内对此缺乏研究,仅赵万一、吴晓锋(2005)、楼晓、冯果(2009)等成果稍有提及。虽然英国杜伦大学的乔纳森·穆克维日(Jonathan Mukwiri)博士认为该制度与中国的现金选择权有若干可比性,作者2012年杜伦大学访学期间与其交流时,穆克维日博士提出了该意见。该意见显然不宜被视为正式学术观点。此外,作者对现金选择权的介绍是否正确充分,也会影响穆克维日博士的判断。但本书认为该制度的文献参考意义不大,因为其权利主体仅限公司并购中的目标公司股东,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二) “换股并购(重组)—并购对价—现金选择权”

在国内,现金选择权一般被视为股东保护制度,很少被视为对价。或许正因如此,少有文献从合并或收购对价的角度研究之。国外有所谓“现金选择兼并”(Cash Option Merger)的并购手段,存在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指要约收购中的混合对价。有学术价值的相关文献相当有限。Martin Lipson & Erica Steinberger(2012)、Donald De Pamphilis(2010)、Lionel Melka,& Amit Shabi(2012)等以兼并为主题的书籍对此有所提及。Richard Freling & RayMartin Jr.(1977)、Steven Rothschild(1981)、Craig Deroy & Craig Langstraat(1985)、Robert Willens(1986)、Frank Calvert(1989)、Stephen H. Case, Mitchell A. Harwood(1994)、David Ratway(1996)、Chalwick M.Cornell(1997)等以并购税收制度为议题的论文中,亦有提及。混合对价与中国现金选择权的相似性,不必比评估权与现金选择权的相似度更高。

国内研究并购对价的论文,集中于金融财税文献领域。法学文献则基本没有将并购对价与现金选择权条款联系起来。究其原因,一是现金选择权研究本就缺失。二是支付形式主要是商业而非法律问题。三是论者或许役于中小股东保护的思维定式,选择性忽视对价角度。

第四节研 究 方 式〖*1〗一、 思维组织〖*2〗(一) 分类第一章探讨交易范围、第二章阐释主体制度、第四章探讨反对机制对交易的影响、第五章探讨派发对象,均有分类。至于所谓“类型化”,本书无意在权衡抽象与具体的思维作业上迁延,也无意采用“类推解释”法律方法,谈不上什么“类型化”。

(二) 实验

即所谓“思维实验”或“虚拟实验”。例如,第四章研究反对票对交易效果的影响时,虚拟了一个理想的市场环境,讨论在不同情况下,反对票与退出权的结合,会将局面导向何处。

(三) 归因

在明确事实、发现真相的基础上,查找事物之间的关联,确定因果关系,提炼规律,形成能解释现实乃至预测未来的理论,是研究的本分。本书在查找因果的层面略有着力,如第三章探究现金选择权条款的制度动因,第四章研究反对票机制与攀钢、云天化、济钢重组危机的内在关联。

二、 文献运用〖*2〗(一) 统计例如,第四章用数据描述了现金价格与股东行权积极性的关联度。另以数据描述了现金价格与基准日收盘价之比,以及行权数与全体流通股东数之比、两者的关联关系。

(二) 考据

例如,第三章论证设计者的初衷,检索了该条款2004年出现前重大立法事件、案例、政策、改革等,从中厘清事实查找线索。

(三) 比较

例如,第二章比较了现金选择权与西方通用的对价选择权,第四章比较了现金选择权与美国的评估权。商法学界向来诟病过分推崇外国法的比较研究倾向。近年来似又流行诟病不能深入外国法实践而只会寻章摘句的纸面式研究。本书对此尽量注意。其实两种研究倾向都有客观必然性。对一般研究者来说,无论是推崇外国法还是研究局限于法条,都是在本土的现代法治资源阙如、科学研究不彰、法域间学术势差较大条件下,也是在有限认知、有限成本、绩效考核压力较大条件下,不得已做出的理性选择。

第五节结 构 安 排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书为“总—分”式结构,第二章为总论,三至六章为分论。

第二章简略介绍现金选择权整体结构,阐释主体制度。

第三章以“流通股东保护”为线索。全章意在证明:现金选择权保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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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选题背景

第二节研究对象

第三节文献综述

一、 本级议题文献

二、 上级议题文献

第四节研究方式

一、 思维组织

二、 文献运用

第五节结构安排


第二章现金选择权主体制度总述

第一节现金选择权条款概述

一、 适用情形

二、 关键要素

三、 细节举要

四、 定价机制

五、 重要时点

六、 规则渊源

七、 制度衔接

八、 法律功能

第二节权利主体制度展开

一、 交易类型检视

二、 派发对象观察

三、 行权资格讨论第三章制度属性: 以上市公司股东保护为线索

第一节从众误区: 被夸大的救济属性

一、 退出功能测试

二、 补偿功能测试

三、 小结

第二节先见误区: 被忽视的对价属性

一、 并购支付对价的法律观察

二、 我国“现金+股权”式混合对价的法律与实践

三、 对价选择权

第三节归类误区: 现金选择权与异议权

一、 现金选择权的性质是合同要约而非制度

二、 现金选择权的定价机制为刚性而非柔性

三、 现金选择权的受益人是控制权人而非其他

第四节本章结论


第四章制度初衷: 以中小股东保护为线索

第一节“中小股东保护目的”证伪

一、 制度起源

二、 设计细节

三、 公司行为

第二节真实制度动因推断

一、 合规

二、 节税

三、 成本控制

第三节生成机制展开与背景还原

一、 司法背景: 缺位的诉讼

二、 制度背景: 多余的救济

三、 理论背景: 混沌的自由

第四节本章结论


第五章制度设计: 以异议股东保护为线索

第一节异议表达机制的实践困境

第二节异议表达机制的交易效果

一、 M>F2: 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

二、 M<P: 现金价格缺乏吸引力

三、 P≤M≤F1: 有限的溢价

第三节异议表达机制的制度逻辑

一、 反对票机制的局限

二、 意向通知机制的局限

第四节异议表达机制的合规性与正当性

一、 异议表达机制与现行法律规范框架

二、 异议表达机制与现金选择权的功能

第五节本章结论


第六章制度功能: 以目标公司股东保护为线索

第一节交易结构认知误区

一、 交易结构不是换股,而是股权换资产

二、 法律性质不是收购,而是在兼并与资产转让之间

第二节立法样本观察误区

第三节投资风险判断误区

一、 股权稀释论

二、 财产剥夺论

三、 期待落空论

四、 潜在价值论

五、 隐瞒机会论

六、 单次博弈论

第四节规范视野定位误区

第五节本章结论


第七章全书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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