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变迁》:
(二)透明度
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C)条的规定,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应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请求,提供上述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所有信息。
(三)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贸易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D)条的规定,中国承诺设立或指定并维持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对审查事项结果无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快速审查所有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上述审查程序应给予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77段明确:中国将修改其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其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负责此类审查的审查庭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将不对审理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四)非歧视
《中国加入议定书》对中国履行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作出了规定。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3条的规定,中国承诺在生产货物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及国内、外销售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在运输、能源、基础电信、生产的其他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及可获得性方面,对所有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中国加入议定书》第4条规定,中国承诺遵照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要求,取消或者变更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也对非歧视原则进行了承诺。《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9段明确:中国将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于单独关税区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第22段明确:中国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除非议定书或报告书中另有规定;不迟于加入时,中国将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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