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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文件汇编(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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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1139559
  • 出 版 社 :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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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文件汇编(2018年)》收录了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随着《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发布(进一步下放了运输机场、不跨省铁路、集装箱专用码头、稀土矿山开发、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我们也将对汇编内容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发布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文件汇编。希望该书的出版能够对广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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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全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文件汇编(2018年)》: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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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二、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三、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
北京市(2018年本)
天津市(2018年本)
河北省(2017年本)
山西省(2015年本)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本)
辽宁省(2017年本)
吉林省(2017年本)
黑龙江省(2015年本)
上海市(2016年本)
江苏省(2015年本)
浙江省(2015年本)
安徽省(2015年本)
福建省(2015年本)
江西省(2015年本)
山东省(2017年本)
河南省(2017年本)
湖北省(2015年本)
湖南省(2017年本)
广东省(2017年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
海南省(2017年本)
重庆市(2016年本)
四川省(2018年本)
贵州省(2018年本)
云南省(2015年本)
西藏自治区(2018年本)
陕西省(2018年本)
甘肃省(2015年本)
青海省(2015年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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