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办案指南》:
(一)个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本罪成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的根据。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维持与安全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前提和自然基础,生命权也因之在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即自然人身体的活动能力。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至其死亡时终结。人的生命受法律的严密保护。凡是有生命的人,不管其身体状况、生活能力、个人条件、平时表现如何,都同样受法律保护,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方法对杀人罪的构成没有影响,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命令将死刑罪犯枪决、实施正当防卫将不法侵害人杀死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是法律赋予这些行为合法性,不具有非法的特征,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其中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痛苦,而受患者之托,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安乐死”案件,我国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最后,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直接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间接故意杀人罪罪责具有客观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与否及既遂与未遂,进而正确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大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本罪区别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根本标志。
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但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
(二)个罪辨析
1.本罪与其他致死行为的界定
(1)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没有杀人的目的、动机。
(2)本罪与正当防卫致死的界限。正当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者本人死亡的,除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外,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正当防卫过程中致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案件时,正当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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