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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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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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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153836
  • 作      者:
    李志强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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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志强,法学博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职业生涯从律师开始,后进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现贸易救济局)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和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并代表中国政府对外进行贸易摩擦磋商与谈判。2008年商务部反垄断局组建后加入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规章制度起草拟定等工作。期间曾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交流工作。现任通用电气(中国)资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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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评述》是近年来比较少见的对中国反垄断法相关法律和实践作出有创见性研究和评论的著作,内容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反垄断调查等,突出以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为主展开分析评述,欧美理论和实践仅以必要为限有所涉及。
  《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评述》对《反垄断法》施行十余年来的二十多个代表性案例进行了评述,既有司法诉讼、行政执法案件,也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例。作者以其独特的职业履历,从立法者、执法者、经营者和执业律师等多个不同的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和实践进行了分析,并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评述》不仅适合对中国反垄断法有兴趣的入门级读者,对相关法律从业者和研究人员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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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评述》:
  (三)净效果评估
  如果对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可能导致的上述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我们会得出更清晰的结论:其带来的经济效率或者对竞争的促进效果是或然的、有严格约束条件的和非排他性的,而可能的反竞争效果则是严重的。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纵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基础。
  1.促进竞争效果的或然性、严格条件约束性和非排他性
  第一,高度的或然性/不确定性。维持最低转售价格的确会导致经销商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但此种非价格竞争(主要是服务的提供或改善)却不一定带来消费者福利的增加。一方面,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需要售前服务,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此种售前服务。对于使用程序复杂、购买前体验对销售至关重要或具有独特性、新颖性的产品而言,售前服务的提供和改善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但对于使用简单、广为人知的产品而言,高投入的售前服务就显得有点画蛇添足了。如今大卖场中“泛滥的”促销员提供的导购服务对于笔者这种喜欢安静的购物环境的消费者而言,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另一方面,有的消费者自身具有丰富的产品和专业知识,他可以不依赖供应商从其他渠道获得产品的专业知识,其并不需要额外的售前服务;相反,他希望减少服务从而降低产品价格。维持最低转售价格事实上剥夺了此类消费者的选择权,提供此种服务的实质是对此类消费者福利的减损。可见,维持最低转售价格消除了品牌内的价格竞争,但其导致的非价格竞争并不总能带来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因此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第二,严格的约束条件。(1)维持最低转售价格避免搭便车的效果是存在的,但该效果只适用于搭便车效应明显的部分产品/行业,对于功能单一、差异性小、广为人知的产品而言,其搭便车效应并不明显。而且,搭便车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假设所有经销商的成本和效率是一致的,因此额外提供服务的经销商将无法与其他不提供此种服务的经销商竞争。但这一前提并不总是成立。对搭便车理论的一种有力的质疑认为,经销商销售价格的不同主要在于经销商的经营效率而非服务。如果有的经销商经济效率高,能够既提供好的售前服务又有接近其他不提供此种服务的经销商类似的价格,显然其理应获得更好的收益。维持最低转售价格无疑剥夺了此类高效率经销商因此获益的机会,是对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减损。(2)如上所述,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只有适用于新产品时,其经济上的合理性才说得通,对已经投入市场的老产品而言很难成立。(3)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对品牌间竞争的促进只有在相关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用户存在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如果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供应商采取或者市场多数供应商都采取了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则用户的选择权将大大受限,因而也很难真正促进品牌间的竞争。
  第三,非排他性。维持最低转售价格是对价格的限制,而价格作为市场中最直接反映供求关系的重要参数,是资源合理配置的调节器,一旦被限制,势必导致价格信号失灵,使价格传递供求信息、调节生产的功能遭受破坏,并进一步导致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扭曲和市场有效竞争的限制。在相当多的情形下,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并非实现上述促进非价格竞争、防止搭便车、引入新产品的唯一手段,其他对竞争限制更小的方式也能实现类似目的。例如,为了防止搭便车,可以考虑采用非价格限制的做法,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地域或销售对象作出限制,通常认为非价格限制对竞争的损害要小于价格限制;为了新产品推广,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就是最常采用的手段,维持转售价格并非必不可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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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探究1
    一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应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1
    二 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应成为立法目的10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6
    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是两个概念16
    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及价值取向20
    三 结论和建议29
第二章 垄断协议37
  第一节 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37
    一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及协助其达成协议的参与者38
    二 一致行为49
    三 意思联络50
    四 相关案例评述: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56
  第二节 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59
    一 横向垄断协议推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59
    二 相关案例评述: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纠纷案62
  第三节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和政策建议67
    一 执法机关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不同立场和实践做法69
    二 核心争议及各自理由72
    三 维持最低转售价格的净效果评估是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74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82
    五 相关案例评述86
  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豁免94
    一 豁免的条件和理由94
    二 中欧豁免条件的区别95
    三 应当废除不景气卡特尔豁免96
    四 出口卡特尔不应豁免98
  第五节 宽大制度101
    一 确定性是宽大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102
    二 应对胁迫者和组织者区别对待104
    三 宽大制度不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105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08
  第一节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08
    一 《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认定因素存在不足之处109
    二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的重新界定111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相关原则118
    一 界定相关市场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之必要前提118
    二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任一因素均非决定性的119
    三 判断是否滥用的最终标准是行为的竞争效果119
    四 非法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搭售对竞争的影响119
    五 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120
  第三节 超高定价120
    一 欧美等对超高定价规制的不同立场121
    二 超高定价规制的“共识”123
    三 超高定价的判定方法及其各自不足123
    四 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高通案、异烟肼案评述124
  第四节 拒绝交易129
    一 欧盟的经验129
    二 美国的司法实践与执法机构立场133
    三 中国的选择135
  第五节 限定交易140
    一 限定交易的类型140
    二 限定交易的反竞争效果141
    三 限定交易的抗辩理由142
    四 相关案例评述: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之一)145
  第六节 搭售151
    一 搭售产品独立性的认定152
    二 搭售的类型155
    三 搭售对竞争的损害155
    四 搭售的抗辩理由156
    五 相关案例评述: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之二)159
  第七节 差别待遇161
  第八节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63
    一 欧盟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源、确立与发展163
    二 对共同支配地位和共同滥用的质疑169
    三 中国反垄断法下共同滥用173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上)实体性问题评述182
  第一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确认性因素183
    一 市场份额184
    二 市场集中度188
  第二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效果190
    一 单边效应191
    二 协调效应199
  第三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抵消性因素204
    一 买方力量204
    二 市场进入206
    三 经济效率209
    四 相关案例评述212
  第四节 非横向经营者集中218
    一 非横向集中的反竞争效果通常小于横向集中219
    二 纵向集中的反竞争效果220
    三 混合集中的反竞争效果222
  第五节 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29
    一 合营与合营企业229
    二 反垄断法为何关注合营企业231
    三 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31
    四 美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34
    五 中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37
    六 相关案例评述:P3案240
  第六节 经营者集中的救济制度243
    一 结构性剥离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救济方式:评辉瑞/惠氏案243
    二 产能剥离具有创造性,但适用范围有限:评三菱丽阳公司/璐彩特案247
    三 皇冠宝石规则有助于降低资产剥离失败风险:评三菱丽阳公司/璐彩特案251
    四 救济措施需要与反竞争效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评陶氏/杜邦案252
第五章 经营者集中(下)程序性问题评述257
  第一节 申报前商谈257
    一 申报前商谈的目的和涉及的难点问题——控制权的取得257
    二 申报前商谈的现状与问题259
    三 政策建议259
  第二节 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相关问题评述260
    一 在确认竞争问题和救济条件商谈中增加执法透明度261
    二 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应避免对价格、供应量等作出直接限定264
    三 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应当与确认的竞争问题相一致265
    四 违反限制性条件的法律责任266
  第三节 撤回并重新申报之弊端及修法建议268
    一 现状及形成原因269
    二 权宜之计的弊端270
    三 修法建议271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调查274
    一 集中调查不同于集中审查274
    二 经营者集中调查的现实意义275
第六章 反垄断调查277
  第一节 反垄断调查中执法机构与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279
    一 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280
    二 立案281
    三 执法机构进入自然人住所进行调查的权力及其限制285
    四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须符合《行政强制法》286
    五 相关利害关系方配合调查之义务及“无罪推定”原则286
    六 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288
    七 听证制度293
    八 相关利害关系方对反垄断调查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295
  第二节 承诺制度296
    一 承诺制度及其特点297
    二 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299
参考文献302
后记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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