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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0.00     定价 ¥ 69.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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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151030
  • 作      者:
    骆伟建,周挺,张强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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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骆伟建,1987年10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作为香港和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曾任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2001年2月至今,受聘澳门大学法学院,任职教授,从事宪法学和基本法的教学研究工作。主要专著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
周挺,澳门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亿盛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澳门闽西青年协会副会长。
张强,澳门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州大学澳门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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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央全面管治权”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一国两制”内容的重要论述,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以“中央管治权”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中央管治权”的基本框架、“中央管治权”的细分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重要中央权力的阐述、特别行政区落实“中央管治权”中的现实问题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基础理论,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良好互动提供思想支撑,同时解构了中央管治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为“一国两制”的发展增添法治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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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国两制”下的中央管治权研究》:
  2.行政长官对中央的负责制度
  中央领导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是通过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实现的,所以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必须制度化。制度不能因人而异,不能针对特定个人,而是应当着眼于稳定性和规范性,针对行政长官的职位来制定并实施。无论是谁担任行政长官,都必须按制度办事,受制度约束。
  针对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有人在报章撰文称,将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说成实质任命权是对基本法的“僭建”,并质疑中央有“实质任命权”的说法是“搬龙门”。①这种观点一方面意图将中央的任命权变成程序性的权力,另一方面必然进一步否定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是一种实质性的负责,将其变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的负责。这种意见显然不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及其逻辑,因为中央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是有实质意义的,而不是象征意义的。主权具有实质的管治权,前文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证,此处不再重复。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领导特别行政区是实质性的领导,绝对不是形式上的领导。正因为是实质上的领导,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的负责也就必然是实质上的负责,不是形式上的负责。而要保证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的实质上负责,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自然是实质性的,否则,难以保障行政长官真正对中央政府负责。这完全符合法律上的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上述逻辑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意味着整个体系的崩溃。所以,“僭建论”的说法根本不了解“一国两制”的内在逻辑,也曲解了基本法的规定。
  中央政府的任命权是要守住最后的防线,但守住防线是否意味着只能被动,不能发挥积极影响?如何看待现实中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出标准?从行政长官产生的程序看,选举和任命是两个相联系的阶段。选举是特别行政区选民的权利,任命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如果仅仅从程序上看,似乎两者是可以分开的,各自负责各自的事。但是,如果从任命的结果看,两者是联系的、不可分的,否则,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也产生不了。因此,应该将行政长官产生程序视为由两个阶段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选民与中央政府互相影响不可避免,中央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标准也无可厚非。
  因此,中央对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一定要敢于使用,善于使用,且必须在“一国两制”的理论上说清楚。如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中央能否承认和接受一些政治势力的代表人物出任行政长官和在立法会中占主导地位和多数席位?如果回答是否定的,中央就需要从管治权的高度决定选举制度发展的进程,因此全国人大“八一三”决定需要坚持,中央不能超脱,需要适度介入。所以,在讨论中央管治权时无法回避这个基本问题,否则,没有可能对中央管治权的现状是管治过度还是管治不足做出正确判断。中央管治权需要特别行政区有一个和谐的社会,但是,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没有共识的基础不可能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和谐。中央提出特别行政区主要管治者必须是爱国者和得到中央信任者,如果反对者不认同和接受这个基础,而中央又要坚守这个原则,那么管治权之争不可能停止。
  行政长官负责制包括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免职权和指令权。在三权之中,对免职权的研究和制度性安排不足。中央政府有没有免职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条规定,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有任免权,明确了任命和免职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任命行政长官和在立法会弹劾行政长官后免除行政长官职务,以及有权免除主要官员的权力,但没有明确除弹劾外可以免除行政长官的权力。对此,如何理解?从基本法体系和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的要求分析,中央应该有任免行政长官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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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中央管治权及其制度构建
  一 国家主权和中央管治权的关系002
  二 中央管治权的内涵和权力007
  三 中央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关系013
  四 中央管治权的行使和执行制度018
第二章 特别行政区语境下的主权概念
  一 主权概念的基本内涵029
  二 香港、澳门与主权的关系035
  三 特别行政区语境下主权概念的巩固与完善途径041
第三章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边界
  一 城邦与特别行政区: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产物043
  二 同质性原则的释义050
  三 高度自治的一般属性和边界055
第四章 全面管治权与自治权的事权划分
  一 中央管治权下具体事权的划分及其意义058
  二 中央管治权下具体事权划分的合理性061
第五章 中央任免权与特别行政区政治秩序
  一 行政长官普选的基本含义065
  二 行政长官人选普选与法律依据069
  三 行政长官人选普选与中央任免权的关系073
第六章 全国人大释法权与特别行政区法律秩序
  一 释法中的具体争议及其本质081
  二 全国人大释法权的合理性084
  三 全国人大释法权的必要性086
  四 全国人大行使释法权的原则和常态化088
第七章 中央指令权与特别行政区的合作行政
  一 中央指令权的权力来源092
  二 中央指令权的域外经验093
  三 中央指令权实施的内容与方式095
第八章 中央监督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监督
  一 中央监督权的正当性100
  二 中央监督权的范围105
  三 中央监督权运行中的正当性保障113
第九章 中央管治权与爱国爱港(爱澳)的社会基础
  一 “港(澳)人治港(澳)”思想的提出116
  二 中央管治权是“港(澳)人治港(澳)”的权力来源118
  三 “一国两制”下的“爱国”义务121
第十章 中央管治权的实现与公职人员的忠诚义务
  一 议员就职宣誓的效忠性质与价值126
  二 议员忠诚义务的合法监督者129
  三 议员效忠对象的基本法表达132
  四 议员宣誓责任的基本法表达134
  五 立法会议员宣誓与中央权威137
第十一章 特别行政区居民中中国公民的宪法义务
  一 宪法义务履行之必要性139
  二 “一国两制”下宪法义务的内容与履行的完善143
  三 认真对待宪法义务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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