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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