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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
0.00     定价 ¥ 7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4917
  • 作      者:
    高慧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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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系统梳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法规

  案例剖析保险资金运用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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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慧

  自2009年起加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现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新加坡管理大学管理学博士在读。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复旦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延安大学管理学学士,2018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杰出校友思源纪念奖。

  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军工涉密咨询业务资格、独立董事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现担任新沪商联合会理事,上海市陕西榆林商会监事,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商会监事,上海交大安泰经济管理学院职业导师,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曾担任华信证券、东方财富证券内核委员,先后担任上海联华合纤、国新能源、绿洲森工、民权农商行独立董事,天鸿期货董事等社会职务。

  在金融证券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曾为多家民营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国内外知名私募基金提供基金设立、登记备案,专项法律尽职调查、投融资架构设计、收购兼并等法律服务;为保险公司提供投资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国有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为多家民营企业并购上下游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并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科协,浙江省证券业协会、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正和岛等多家机构邀请提供证券法律实务培训,并撰写了《重新定义公司: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法律实务》《中小企业资本梦——新三板挂牌实务操作指南》《中小企业资本梦——新三板挂牌工作手册》等法律实务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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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系统梳理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法规、案例,并结合实践经验予以总结,希望推动保险投资的合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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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保险资金投资——综合业务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资产管理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  


……

  六、资产管理业务禁止性规定及风险控制要求

  (一)穿透式监管要求

  保险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二)禁止刚性兑付

  1.刚性兑付情形: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2.刚性兑付的惩罚措施:

  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保险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主要包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承诺、担保、衍生工具等。这类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注: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一般地,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资产管理类、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业务。

  (1)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

  (2)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金融机构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3)承诺类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4)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5)中介服务类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6)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三)禁止违规担保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禁止质押、杠杆融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六)禁止通道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通道业务是指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规定,保险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3.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98号)规定,保险资金不得参与认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通道类业务。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规定:

  ……

  (3)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4)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

  因此,保险资金在投资决策时,应当严格审核信托公司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否属于通道类业务,如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委托人应当自主对信托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在信托计划发生违约情况下,将风险转移至委托人的条款。

  注: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信托产品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第三方托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八)风险隔离措施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九)人工智能投顾措施

  1.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2.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

  3.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4.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十)关联交易监管措施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十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产品的监管要求

  1.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2)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3)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资产管理产品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

  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3.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1)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2)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4.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5.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二)资管产品久期管理措施

  1.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2.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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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保险资金投资——综合业务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保险资金与金融机构

第二节 资产配置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三节 信用增级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资产管理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五节 关联交易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六节 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及大类资产配置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七节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八节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九节 保险资金投资违规处罚案例  


第二章 保险资金运用——专项资产配置业务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二节 不动产投资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三节 股权投资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四节 债权计划投资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五节 信托计划投资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六节 债券投资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七节 股票投资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八节 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三章 保险资金运用——尽职调查要点与法律意见范例 

第一节 尽职调查互联网核查要点范例  

第二节 股权、债权投资尽职调查要点范例 

第三节 不动产项目尽职调查要点范例  

第四节 保险投资信托计划尽职调查要点范例 

第五节 保险投资信托计划法律意见范例  

第六节 保险投资内部合规报告范例 


第四章 保险投资法规分类检索 

第一节 保险投资金融监管政策 

第二节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保险投资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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