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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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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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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05594
  •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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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权*发布

  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新动态和新型疑难问题

  透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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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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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首次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及其所涉及的28个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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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6. 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裁判要旨】

  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关键词】

  发明专利侵权药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本案裁定书参见第98页。中,四环公司主张齐鲁公司生产、销售的马来酸桂哌其特原料药产品及其注射液产品侵害了四环公司申请号为201110006357.7、名称为“一种安全性高的桂哌齐特药用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357号专利)和注册号为200910176994.1、名称为“桂哌齐特氮氧化物、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994号专利)。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齐鲁公司YBH01582015马来酸桂哌齐特原料药标准及YBH01592015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标准所记载有关内容均与994号专利权利要求1及357号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一致。鉴于药品属于特殊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其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才可以上市,结合齐鲁公司的陈述、相关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记载以及四环公司当庭确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齐鲁公司制造的马来酸桂哌齐特原料药产品、注射液产品均落入了357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制造的桂哌齐特氮氧化物产品落入了994号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利用其制造的桂哌齐特氮氧化物作为对照品落入了994号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齐鲁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及标准必要专利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认定齐鲁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停止侵权。齐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鲁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驳回齐鲁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应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涉案专利所涉标准系推荐性标准;2.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做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承诺;3.被诉侵权人无明显过错。本案中,齐鲁公司在申报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其发布的涉案药品注册标准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向齐鲁公司发出《补充资料通知》,要求齐鲁公司“参考马来酸桂哌齐特原料药和注射液的最新国家标准,对已知杂质桂哌齐特氮氧化物进行研究,并订入质量标准”。经审查,上述《补充材料通知》中所称的“马来酸桂哌齐特原料药和注射液的最新国家标准”是在四环公司使用的马来酸桂哌齐特药品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来,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涉案药品涉及的最新国家标准以及齐鲁公司申报获得的涉案药品注册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四环公司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综上,一、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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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六、垄断案件审判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80页)

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85页)

6.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7.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

——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8.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2.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55页)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3.权利要求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

14.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68页)

16.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17.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83页)

18.创造性判断应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效果

——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183页)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9.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1.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2.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3.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4.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存目参见第228页)

26.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27.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8.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9.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0.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六、垄断案件审判

32.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

——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33.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存目参见第358页)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35.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的确定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36.能否以销售者和制作者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存目参见第378页)

37.生效行政判决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应当作为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据

——再审申请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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