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人研思录》:
刑事侦查中通过摸底排队来发现犯罪人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排队现象,刑事侦查中的排队论就是研究这种排队现象的规律性。尽管刑事侦查中的各种案件的排队现象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们都有一些相同的构成部分。首先是排队条件,确定排队的条件是摸底排队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的根据。排队的条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工具条件、现场遗留痕迹和物证的条件、赃物条件、特殊技能条件、因果联系条件、知情条件、外貌条件和其他识别条件。以上十个方面的排队条件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抽象概括,在具体运用时,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次是排队的范围,即确定在什么领域内排查犯罪分子。确定侦查范围通常有以下方法:以作案现场所在地为中心,向外扩张,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扩张多大范围;根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排查范围。排队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新发现的情况随时调整。最后是确定排队条件和范围之后,就要依据条件在确定的范围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并通过各种组织进行摸底排队。排队方法主要有:普遍排查,在已经确定的排队范围内发动群众,让群众参与进来;重点排查,在普遍排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可疑对象;调查取证,否定嫌疑,揭露犯罪,坚持实事求是,突破嫌疑对象。
(八)关于刑事侦查中的同一论
刑事侦查中的同一认定可以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是指对痕迹、物品的同一认定,广义的是指对犯罪主体的同一认定。认定痕迹、物品的同一,是为了确定它和犯罪事件及犯罪人的某种关系,为侦查破案提供证据;但这种关系只能确定某种事实和现象,不能直接回答谁是犯罪人的问题,不能对犯罪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认定犯罪主体的同一,是为了确定特定人与刑事案件的内在联系。刑事侦查中的同一认定,是一个发展的、辩证的过程。刑事案件是作为过程而存在和发展的,人们对它的规律的认识也是作为过程而不断前进的,所以,案件即过程,侦查即过程,同一认定即过程。任何一个案件的侦破都不是一蹴而就,一次认识成功的,必是一个循序渐进、反反复复的前进过程,也是各种认识运动相互作用的日益深入的过程。侦查实践中人们开始接触的是案件的一些表象,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印象,即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认识案件的起点,它能直接反映案件的客观状况,是同一认定不可缺少的必经过程,但是对案件的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阶段。侦查的过程,同一认定的过程,是一个由现象深入本质、由量变到质变、肯定否定波浪式发展的过程。刑事侦查中同一认定的方法主要有:1.案件锁链的分解。所谓分解案件的锁链,就是按照踪迹一事件一犯罪人的途径认定同一的过程和方法。2.犯罪主体的特定化,即根据已知的案件事实,对犯罪人所作的“模拟画像”,特定化包括一切可供识别个人的特殊条件和因素。3.同一认定的运筹,即根据各种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和运用不同的策略方法,组织具有不同特色的侦查方法体系,针锋相对地开展调查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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