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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沼气—政策与标准
0.00     定价 ¥ 70.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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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1643612
  • 作      者:
    王登山
  • 出 版 社 :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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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农业农村部沼气科学研究所成立于1979年,直属中国农业科学院,地处四川成都,是国内沼气领域集研究、技术开发和培训为一体的科研机构,担负着国家有关农村能源及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任务。现有在职职工114人,正高级13人,副高级26人,中级30人,博士、硕士52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13人,农业部有突出贡献专家3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1人,中国农科院杰出人才10人。设有博士、硕士培养点,其中博导1人、硕导17人,在读硕士研究生18人。研究所下设微生物研究中心、沼气工程研究中心、生物质能源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培训与信息研究中心5个科研部门,并建有农业农村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四川省沼气工程中心、四川省厌氧微生物资源中心、四川省沼气技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村能源新材料应用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沼气技术研究培训参考中心”、“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农村部成都能源环境工程设计所”、“沼气所科技开发公司”和成都环能国际合作公司等行业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平台及四川省双流县公兴基地等科技支撑平台,编辑出版《中国沼气》专业学术期刊(2014年入选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创办农村沼气行业有影响力的“中国沼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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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收集了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沼气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等。内容涵盖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农村可再生能源,涉及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同时,本书对中国沼气标准体系进行了分类和初步研究,摘录了部分标准。本书编辑出版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的支持,还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和相关省(区、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时间有限以及相关条例、办法和标准等还在修订、完善和更新之中,本书难免有疏漏和不及时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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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国家法规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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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政策法规

第一部分国家法规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部分国家管理办法、方案及规划

第一篇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篇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第三篇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篇关于能源环保领域引入PPP模式的通知


第五篇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


第六篇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篇2015年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工作方案


第八篇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第九篇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第十篇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

第三部分地方农村能源相关条例

第一篇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篇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篇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篇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五篇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六篇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七篇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第八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九篇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第十篇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标准

第一部分中国沼气标准化体系及分类

第一篇中国沼气标准体系研究


第二篇中国沼气相关标准分类

第二部分中国沼气标准摘录

第一篇《户用沼气灶》摘录(GB/T 3606)(报批)


第二篇《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摘录(GB/T 51063)


第三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户用沼气池技术条件》摘录(NY/T 1699)


附录:农村能源相关标准汇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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