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论证》: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说“如果鼓励了对某事物的品味,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更好的社会”,并紧接着做出一个政治判断:“应该利用国家来鼓励对该事物的品味”?让我从一种情况开始,在那种情况下,一个人希望在自己身上培养起某种品味,并认为让国家来做这件事是达到这个目的最有效的手段。为什么任何人都会相信这种事?为什么任何人都希望自己受到束缚以便在性格上做出一种他无论如何都会喜欢的改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一个人可能希望改变他的品味或品格,但却不相信自己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能够完成这种改变。假设在某个政治单位内恰好有很多这样的人,他们都希望在某个问题上有所改变。再假定,由于担心仅凭个人,自己缺乏意志力在重复出现的情境中做出必要的决定来产生那种改变(比如戒烟),他们认为自己具有足够的意志力投票支持一项法案(或支持一个人,那个人保证,如果当选,他就会投票支持那项法案),每当选择情境出现时,该法案都可以改变他们所面临的诱因的结构。表面上看,这群人极力要求在这个问题上采取集体的、政治的行动确实是理性的。①作为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可以举第三章第三节第二部分中所使用过的那个例子:向威士忌征税,并用所得来补贴剧院。如果一个人担心他会喝太多威士忌(除非价格被人为地定得很高),并担心要是他必须支付对剧院来说合算的价格才能去看戏的话他就不会经常光顾剧院,那么投票支持这种做法可能就是理性的。(通过税收或补贴来改变价格当然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改变诱因结构”的办法。)
我之所以从这样一种情况开始,我想,动机是比较明显的。这种情况不是那种初看之下就让人反感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一群人利用国家来把他们的理想强加给另一些人,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利用国家来把理想“强加给”他们自己。或许有人争辩说,我刚刚阐述的这个例子根本就不是一个公共取向的、关注理想的判断的例子,而是一个公共取向的、关注欲求的判断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私人取向的欲求碰巧也是私人取向的理想。我不想费太多力气来反对这一结论,因为我在本节剩余部分所引入的例子明确地属于公共取向的、关注理想的判断。然而,即便在这里,我事实上也并不认为这 个结论是站得住脚的。理由有二。
这里所提出的对该判断的另一种归类方式似乎误解了我所认为的得出该判断的根据。我不是在提出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人说:“如此之多的人想要做出这种改变以便推进他们的私人取向的理想,因此最好做出这种改变以满足他们。”我在这里处理的是一种假设的情况,即一个人说:“既然某种品味得到鼓励是一件好事,无论在我身上还是在他人身上来说都是如此,而集体行动又是鼓励这种品味的最佳手段,因此我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欢迎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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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兰·瑞安牛津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