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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重整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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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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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6785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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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丁库,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浙江省优秀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房地产抵押融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银行贷款担保实务精解与法律风险防控》《物权担保纠纷裁判观点与实务指引》《民营企业破产管理法律实务》(合著)。
  
  郑小雄,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地区政府金融办、法制办法律顾问。主要著作有《民营企业破产管理法律实务》(合著)、《物权担保纠纷裁判观点与实务指引》(合著)。
  
  林达,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致力于企业重整重组、公司规范化治理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叶卓尔,美国纽约大学公司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硕士,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美期间曾就职于纽约大型金融机构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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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增长,现已位居世界经济强国前列,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功不可没。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不少企业,特别是有些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实力不足、经营不善、投资失误以及不良经济环境影响等因素,出现资金断链、生产停滞、资不抵债等债务危机问题,甚至濒临破产倒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纷纷出台政策、采取措施予以拯救,着力使之起死回生,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债务危机企业的拯救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自行重组,即在政府和银行的帮扶下,企业自己进行资产与债务重组,采取出售部分资产、削减资本支出、与其他企业合并等方法降低经营成本,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进行债务谈判,通过展期债务、减免债务或债权转换股权等途径解决债务危机;二是司法重组,即遵循破产法律规范实施以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为主的庭内重组,使濒临破产的企业重获生机。
  此外,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在实践中还衍生出一种拯救债务危机企业的“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进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的破产预重整模式(以下简称“预重整”)。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预重整对具有拯救价值的债务危机企业起着一定“起死回生”的作用,但因预重整尚缺乏法律规范,各地在实践中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做法各不相同,操作不统一,效果各有差异。
  为使预重整工作走上规范化、合法化轨道,提高拯救债务危机企业的效能,作者撰写了《破产预重整法律实务》,希望得到读者的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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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破产预重整法律实务》:
  “(五)人民法院根据政府文件由立案部门立‘引调’案号交破产审判业务庭;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和监督。”政府作出受理预重整案件决定后,法院根据政府作出的决定书或者债务人提出重整的申请,由立案部门作诉前登记或预登记立案,并立‘引调’案号(表示该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这是法院配合政府主导预重整一项具体工作,同时有两个意义:一是为法院负责政府主导的预重整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二是有利于今后与法定重整程序相衔接。
  “(六)预重整阶段由政府参照关于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指定管理人,并征求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管理人应向属地政府、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纪要》在上面(三)中规范了政府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人选问题,这里继续解决选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依据问题,即“政府参照关于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指定管理人”,也就是说与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基本保持一致,并强调“征求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这是尊重当事人自治预重整的表现。此外,还强调了预重整“管理人应向属地政府、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这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基本相同,但基于政府决定和主导预重整工作的需要,预重整管理人还需向属地政府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并接受的政府监督与指导。
  “(七)预重整阶段,政府应召集主要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并制定议事规则,由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阶段的相关工作行使表决权。”这里有三个内容,具体操作应为:一是在政府决定和主导下的预重整,由政府召集主要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以便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二是在政府指导下通过主要债权人会议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并拟制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在正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三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有关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阶段的相关工作行使表决权。
  “(八)预重整期间通常不超过6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属地政府可以决定延长3个月。”这是政府主导的预重整期间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预重整期限最长期间为6个月,若有特别情况确有必要延长的,在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属地政府可以决定延长3个月。这与法院主导的重整期间基本一致。
  “(九)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预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效力可以带入重整程序。”
  在预重整期间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即预重整计划方案。预重整计划方案是预重整的核心文件,我们在后面将作专题分析。该《纪要》在这里仅规范预重整计划方案的制定程序,即制定预重整计划方案的主体为债务人或管理人,预重整计划方案必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按照表决规则通过预重整计划方案后,预重整计划方案成为重整计划草案,然后带人法定重整程序。
  “(十)如需引进战略投资人,属地政府、管理人、债务人等均应积极参与,聚集各方资源提高引进效率和成功率。”濒临破产的债务企业主要是资金危机,因此引进战略投资人投入资金是预重整的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是决定预重整成败的关键所在,故此,该《纪要》强调属地政府、管理人、债务人等积极参与,聚集各方资源提高引进投资人的效率和成功率。
  “(十一)预重整期间结束,债务人或管理人未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能通过预表决,则预重整工作结束。法院的‘引调’号案件也同时结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预表决通过,则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及时裁定受理。”这是视预重整的不同结果处置预重整案件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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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破产预重整概述
第一节 预重整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预重整的先决条件
第三节 预重整的对象选择
第四节 预重整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破产预重整管理人
第一节 预重整管理人的选任
第二节 预重整管理人的角色与职责
第三节 预重整管理人行使职权

第三章 破产预重整模式与操作流程
第一节 预重整程序的启动模式
第二节 预重整的管理模式
第三节 预重整的操作流程

第四章 破产预重整的联动机制
第一节 预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
第二节 预重整的"府院银协调机制

第五章 破产预重整投资人及投资风险与防范
第一节 预重整投资人
第二节 预重整投资人的引入方式
第三节 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预重整投资风险及防范

第六章 破产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和确认
第一节 预重整期间的债权范围
第二节 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确认及其诉讼
第三节 预重整期间的债权分类

第七章 破产预重整期间的财产处置
第一节 预重整期间的财产处置
第二节 预重整期间担保物权的处置

第八章 破产预重整期间的债务处置
第一节 预重整期间的清偿债务方案
第二节 预重整期间的债务清偿方式
第三节 预重整期间的"债权转换股权
第四节 预重整期间股东债权劣后清偿

第九章 破产预重整计划方案
第一节 预重整计划方案的制作过程
第二节 预重整计划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预重整计划方案的生效过程
……
第十章 破产预重整法律效应的若干问题
第十一章 破产预重整转入法定重整程序
附:预重整典型案例
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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