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有效衔接的基本要求
一、检察机关衔接要求
依据《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制约,主要体现在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环节。为确保监察调查处置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和高效率,依法公正惩治职务犯罪,应建立如下衔接机制:
(一)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
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的前置环节。其目的是为提高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证据获取上的认同度和监察机关办案效率。其机制内容是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
检察人员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后,监察机关人员应当全面介绍案件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瑕疵等问题及时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调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在提前介入中,检察人员主要就补充、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注重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和协调,在证据标准方面下功夫,对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调查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建议而不定论”的原则。
(二)案件移送受理
案件移送受理是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的主要环节。其目的是对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及时受理、统一管理、依法处置。特别是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监察机关决定移送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沟通,确保至少在留置期限届满十日前移送。
根据司法规范要求,监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材料上,应当包括的内容是:《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涉案财物清单》;调查案卷,包括文书卷和证据卷,以及相应的电子卷宗;物证、电子数据;其他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材料时,应当审查的内容是:案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移送的涉案财物是否与移送清单相符;被调查人是否在案,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检察机关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办理。经过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监察机关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监察机关重新装订后移送。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对监察机关已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受理案件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察机关。
(三)变更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是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的关键环节。监察案件一旦由检察机关受理,即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被调查人的身份转化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监察机关适用留置措施移送的被调查人,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根据案情,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对决定逮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2)拒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
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在监察机关留置场所进行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配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检察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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