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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0年版)
0.00     定价 ¥ 70.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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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07604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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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 法律、法规的权wei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 中外法学著作;4. 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 法律工具书;6. 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 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长期与各机关单位密切合作,法规资源权wei,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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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涵盖知识产权法领域相关*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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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非法作品不受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机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的范围】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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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18年3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19年1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3月18日)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12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

案的通知   

(2016年7月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2008年6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的通知   

(2014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2018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年8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15年4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2019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2016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

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2日)

·典型案例·

1.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著作权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992年9月25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年5月7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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