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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含土地、矿产、海洋资源)(2020年版)
0.00     定价 ¥ 9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7024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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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此次改版,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共计1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新增法律文件20件:《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划拨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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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第九条【自然资源】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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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目录

一、土地管理(1)

(一)综合(1)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64)

1. 规划利用(64)

2. 土地储备(117)

3. 土地调查(130)

4. 土地复垦(138)

5. 闲置土地处置(148)

(三)土地权属(155)

1. 土地确权(155)

2. 土地登记(167)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收回(259)

1. 土地使用权出让(259)

2. 土地使用权转让(315)

3. 土地使用权划拨(318)

4. 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322)

5. 土地使用权收回(324)

(五)建设用地管理(328)

1. 用地预审(328)

2. 用地管理(333)

3. 用地审查报批(383)

(六)农村土地管理(397)

1. 农村土地承包(397)

2. 农用地(446)

(1)综合(446)

(2)耕地保护(457)

(3)基本农田保护(472)

(4)其他农用地(482)

(5)宅基地(496)

(七)土地征收(510)

(八)土地税收与财政(541)

二、矿产资源管理(556)

(一)综合(556)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595)

(三)矿权出让转让(615)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管理(631)

(五)矿产资源储量(635

三、海洋管理(645)

四、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目录

一、土地管理

(一)综合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

(三)土地权属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收回

(五)建设用地管理

(六)农村土地管理

(七)土地征收

(八)土地税收与财政

二、矿产资源管理

三、海洋管理

四、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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