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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释义
0.00     定价 ¥ 45.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5518
  • 作      者:
    熊选国 主编,李明征 副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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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权wei——参与本法起草的专家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到位——运用第一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实用——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结合实践,着眼应用

  ★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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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本书由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同志担任主编,法治调研局局长、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同志担任副主编,并由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立法的相关工作人员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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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9年4月2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迈上了新的台阶。《条例》共6章、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书是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对《条例》作出的权wei释义,是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条例》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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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本条分三款,第一款明确了列举的事项,第二款明确了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关系和排除的事项,第三款是关于决策机关制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规定。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是一个难以统一量化的概念,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也各不相同,由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不现实。因此,在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条例》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围绕地方政府职能,重点针对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通过“列举+排除”来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让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关于列举的事项

  《条例》在明确适用主体的同时,列举了五类事项,包括四项明确列举和一项兜底条款。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等等。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自然资源包括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等,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博单位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文化资源等等。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大型城市广场、公园、商业街区、文教卫生体育场馆、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车站等。五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这是兜底条款,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特点。

  二、关于与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衔接适用关系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条例》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般性规定的一部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城乡规划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对相关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按照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对相关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排除的事项

  《条例》明确排除了三类事项。一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财政政策是政府进行反经济周期调节、熨平经济波动的重要工具,也是财政有效履行配置资源、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职能的重要方法,主要通过税收、补贴、赤字、国债、收入分配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用的调节过程。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机决策。二是政府立法决策。根据《立法法》,地方政府承担的立法职责包括提请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政府立法程序已有专门、系统、详细的规定,无须适用《条例》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立法决策”,如果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的特征,应当适用《条例》规定。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上述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专门规定,不需要也不适宜适用《条例》的具体规定。

  四、关于制定目录、标准

  《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里的“目录”可以是年度目录,也可以是细化目录。其中,年度目录是当年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的目录,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不少地方已经出台了年度目录;细化目录可以反复适用,但往往需要结合“重大”的标准来判断。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决策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灵活把握。实践中,有的地方如广州、合肥、苏州等地还出台了专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对目录编制的主体和程序、向社会公布的时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监督考核机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并“向社会公布”是制定目录、标准的程序性要求,这是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有助于防止决策机关在制定目录、标准上的随意性。长远看,通过决策机关制度目录、标准,有利于各决策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凝聚共识,以点带面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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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必须依靠制度保障(导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主体范围】

第三条【适用事项范围】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第五条【科学决策原则】

第六条【民主决策原则】

第七条【依法决策原则】

第八条【决策监督】

第九条【考核评价】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拟订】

第十三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

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听证会及其准备程序】

第十七条【听证会程序】

第十八条【听取意见的后续处理】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论证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论证方式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制度】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范围】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

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材料及时间要求】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提交讨论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条【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请示报告】

第三十二条【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决策过程记录和归档制度】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决策机关和执行单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

第三十六条【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决策后调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决策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等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决策执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决策的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制定具体制度】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附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司法部负责人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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