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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总目录
一、综合
二、管辖与回避
1.管辖
2.回避
3.案件移送
三、辩护与代理
1.律师执业
2.法律援助
四、证据
1.鉴定
2.其他
五、强制措施
1.综合
2.拘留、逮捕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羁押期限
六、立案侦查
1.立案追诉标准
2.立案登记与监督
3.涉案财物处理
七、提起公诉
八、审判组织
1.人民陪审员
2.合议庭
3.巡回法庭
4.审判委员会
九、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1.公开审判
2.裁判文书规范
3.审理
4.量刑
十、死刑复核程序
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十二、执行程序
1.主刑
2.附加刑
3.监外执行
4.减刑、假释
十三、特别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1.特别程序
2.刑事司法协助
十四、刑事司法赔偿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200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
(2007年9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8修订)
(2008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通知
(2008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0年2月8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2015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16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6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2月28日)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2019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11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
(2008年10月22日)
·文书范本·
1.刑事自诉状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管辖与回避
1.管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13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2月28日)
2.回避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2011年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6月10日)
3.案件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7月9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016年6月16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2006年1月26日)
·文书范本·
回避申请书
三、辩护与代理
1.律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9月1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8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2008年5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2013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5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2019年10月18日)
2.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2015年6月24日)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2013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2017年8月29日)
·文书范本·
1.刑事答辩状
2.刑事辩护词
四、证据
1.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年3月2日)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21日)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2001年11月16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2年3月27日)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2006年11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年8月30日)
2.其他
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2005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7年6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19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2000年2月21日)
·典型案例·
1.于英生申诉案
2.陈满申诉案
3.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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