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的行政法规制:以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建构为视角建构为视角》:
(一)没有法治的支撑服务缺乏实际的保障
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曾经提出过“为人民服务”的命题,并且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兴亡周期律”的质疑时非常有信心地指出,民主是防止周期律继续的良方。然而,美好的愿望和理想不会自然而然地变成现实,缺乏了制度的刚性,美好的构想失去了实践支撑,随之而来的政治运动,十年“文革”证明,权力与权利的滥用带来的并不是民主与幸福。这充分说明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必须要紧密地结合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后若干年我国之所以没有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共和国,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重视法制建设。“邓小平在总结过去的教训时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由此出发,邓小平得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和‘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的结论。”②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法治行政已成为各国对于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是否能直接画上等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能。虽然不能等同,但是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之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所以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需要相互结合的。
西方国家政府所走的路径是先建构起法治国家,服务型国家是在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的政府模式转型。因此无论是较早时期的“夜警”国家,还是从肇始于20世纪下半叶的政府行政改革浪潮,再到现今的服务型国家模式建构,其基础都是法治国家。
法治国一词先是由德语创造出来,其内涵不仅仅意味着治理国家需要依靠“法”作为工具,而是要更深层次地对法本身的目的进行把握,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而言,其内涵是要求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受到法律及法的拘束。法治国的重心朝向是人民内在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①权利的保障与正义的实现是法治政府的逻辑前提,近代西方国家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其中的行政法治思想及制度建构针对封建专制的统治时期国家权力的庞大及滥用而设计了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②作为资产阶级建国之时的行政法治观念是不干扰、不干预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政府所需要承担的是税收及国家安全等责任。基于时代的发展及人民需求的提升,同样基于保障人民权利的需要,政府将自身模式调整为“现代国家不能再满足于消极地不侵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是应当积极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①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变及改革的过程,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政府的转型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须。
国家应向社会及公民提供由社会组织、市场体制、机制难以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应该说人工影响天气这一种涉及较多利益调配和较大影响的行为,它既会让不特定的人享受到边际效益,又会让不特定的人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害,是公共利益调整的行为。就目前而言,并不适合由市场机制来解决,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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