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征管人员、企业税务/财务人员业务精进、案头参考
★103个真实稽查案例
★261个税务风险提示
★ 94个税会注意事项
★160个详细举例说明
标注为 “注意” 的,为企业可能多交税的地方;
标注为 “风险提示” 的,为企业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地方;
标注为 “案例” 的,均来源于媒体报道的真实案例;
标注为“争议”的,为目前存在争议的涉税政策问题
■直击所得税征管痛点、难点
■提示企业频发的风险点所在
■把握全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关注涉税争议问题
★★本书读者对象★★
■税务征管、稽查人员
■企业财务、税务、内控人员
■财税培训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纳税调整政策法规全面梳理,及时更新所得税重磅新政策
★税务和会计处理详尽分析,结合实例讲解,一目了然
★重大风险误区一一指出,对症给出防范措施和借鉴案例
★针对涉税争议问题,列出不同观点,提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注意
所得税九大内容详解企业日常业务的税收风险,紧贴基层税务的基本需求:
■收入
■扣除
■资产
■税收优惠
■投资业务
■资产损失
■纳税申报
■特殊事项
■源泉扣缴
■常用法规
1.8.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区别一: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予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予征税。
区别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第六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 意
1.不征税收入不能给企业带来实质性好处。
企业不要一见到不征税收入就欣喜若狂,因为不征税收入并不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其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无论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都是一样的。
唯一的好处是企业可以延迟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性收益。当然,如果企业取得和使用不征税收入是在同一年度,那么连时间性收益都没有。
2.不征税收入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
不少企业,尤其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大部分会取得相关政府补助,在政府补助文件中一般都会注明“该款项应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该款项应用于技术创新”等要求,政府部门对该款项都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企业对该款项也会单独核算,因此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如果企业取得的是应当征税的政府补助,应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利用该笔款项进行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不仅能够全额扣除,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假设企业取得100万元政府补助,将其用于研发,那么,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100-100×150%),即企业获得了50万元的税收收益。
如果企业取得的是不征税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更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即企业因该笔政府补助获得的税收收益为零。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但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反而可能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以前是不可以的,但有损企业利益,有悖税法初衷。因此,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具有选择权。
风险提示
1.不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项条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件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案 例
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 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09亿元, 这些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公司会计人员解释说, 这笔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财政性资金, 按照规定应该被视为不征税收入。为佐证其说法, 会计还提供了市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文件和市发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有资金拨付, 有政府文件, A 公司会计觉得其对这笔不征税收入的认定有理有据。
检查人员查看了A 公司的会计核算, 发现该公司对于收到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 既没有设置单独账页, 也没有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核算, 而是混在基本账户里, 与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这笔资金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A 公司按照规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来源: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N].中国税务报,2017-08-01 (B3).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一定要牢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当年尚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案 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 该企业于2011年4月取得一笔由政府部门拨付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将该笔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针对该笔支出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 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EB/OL].(2012-11-11)甘肃省定西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如上所述,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把不征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案 例
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该企业2012年在营业外收入中将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2633973.93 元全部作为免税收入,将该项支出全部列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633973.93 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 相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对于企业发生的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应进行纳税调增。
资料来源: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应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EB/OL].(2014-04-08)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4.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将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不对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文件规定,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在会计上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四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下面让我们来对照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无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均须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10%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其他收益”为损益类科目,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的)即征即退税款,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不使用就暂不征税,但60个内未使用也未缴回财政部门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政府给企业补助就是让企业使用的,一直不使用就要交税。
案 例
近期, 税务部门对D公司开展了2016—2018年的税务风险分析工作。税务人员比对了该公司2016—2018年资产负债表中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 发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担保扶持基金”近些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经核实,“担保扶持基金”科目近年来新增的数额, 是政府部门拨付的补助款项。收到资金后, D 公司将该部分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并据此进行了税务处理。不过, 税务人员在进一步核对该科目的具体情况时发现,该项目下的部分资金已经超过60 个月未支出。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 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据此, 对于D公司超过60 个月仍未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不能再继续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D公司应做出相应调整, 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资料来源:税务处理不合规,这笔政府补助要缴税[N].中国税务报,2019-12-20 (B3).
8.不征税收入的孳息要交税。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孳息不是不征税收入,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争 议
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还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一笔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文件明确规定了用途,但该企业将其用于其他用途,还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有观点认为,财税〔2011〕70号文件并未规定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因此, 若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法律依据不足。
不征税收入税收管理的重点是收入暂不征税,支出不能扣除。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只要其对应的支出没有扣除,就对税收没有影响,也没有税收风险。但若企业将该财政性资金用于非支出项目,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没有影响损益,也就不用纳税调增,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政策的本意。因此,笔者认为,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目 录
第1章 收 入
1.1 应税收入
1.2 销售收入确认
1.2.1 权责发生制
1.2.2 收入确认原则
1.2.3 收入确认时间
1.3 各种销售方式
1.3.1 重大融资成分
1.3.2 分摊交易价格
1.3.3 商业折扣
1.3.4 现金折扣
1.3.5 销售折让
1.3.6 委托代销
1.3.7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1.3.8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1.3.9 售后回购
1.3.10 建造合同
1.3.11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
1.3.12 储值卡
1.3.13 买一赠一
1.4 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1.4.1 租金收入
1.4.2 利息收入
1.4.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5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1.5.1 收入确认原则
1.5.2 收入确认方法
1.5.3 特殊劳务收入确认
1.6 视同销售
1.6.1 一般规定
1.6.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6.3 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1.6.4 其 他
1.7 政府补助收入
1.7.1 政府补助范围
1.7.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7.3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8 不征税收入
1.8.1 一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1.8.2 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1.8.3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不征税收入
1.8.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1.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9.1 基本规定
1.9.2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1.9.3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1.10 汇兑收益
1.11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1.11.1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不确认收入
1.11.2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不确认收入
1.11.3 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11.4 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暂不确认收入
1.11.5 两税都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不计营业收入
1.12 其 他
1.12.1 扣缴手续费
1.12.2 试运行收入
1.12.3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1.12.4 固定资产盘盈
1.12.5 返利收入
1.12.6 违约金收入
1.12.7 小企业的注意事项
1.12.8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章 扣 除
2.1 要点与基本原则
2.1.1 直接相关
2.1.2 支出合理
2.1.3 实际发生
2.1.4 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2.1.5 五项原则
2.2 工资薪金支出
2.2.1 定 义
2.2.2 合理的工资薪金
2.2.3 劳务派遣费用
2.2.4 股权激励
2.3 职工福利费
2.4 职工教育经费
2.4.1 会计处理
2.4.2 税务处理
2.5 工会经费
2.5.1 会计处理
2.5.2 税务处理
2.5.3 工会经费的凭据
2.6 住房公积金
2.7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2.8 捐赠支出
2.8.1 一般规定
2.8.2 特殊规定
2.8.3 股权捐赠
2.8.4 公共租赁住房
2.8.5 公益性社会团体
2.9 业务招待费
2.1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0.1 一般规定
2.10.2 特殊规定
2.10.3 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11.1 基本规定
2.11.2 特殊规定
2.12 保险费
2.12.1 “五险”费用
2.12.2 财产保险费
2.12.3 商业保险费
2.12.4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2.13 利息支出
2.13.1 一般规定
2.13.2 关联企业的利息支付
2.13.3 自然人借款利息
2.13.4 投资未到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
2.13.5 借款利息资本化
2.13.6 混合性投资的利息支出
2.13.7 统借统还业务
2.14 资产减值损失
2.14.1 会计处理
2.14.2 税务处理
2.14.3 特殊规定
2.15 准备金
2.15.1 银行的准备金
2.15.2 保险公司的准备金
2.15.3 证券行业的准备金
2.15.4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
2.16 劳动保护支出
2.17 维简费
2.17.1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17.2 相关公告实施前的维简费支出的处理
2.18 罚 款
2.19 税收滞纳金
2.20 赞助支出
2.21 违约金
2.22 筹建期费用
2.22.1 筹办费
2.22.2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2.23 违法支出
2.24 会计支出小于税法规定情形的处理
2.25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2.26 包税合同
2.27 其 他
2.27.1 通讯费
2.27.2 管理费
2.27.3 服务费
2.27.4 融资费用
2.27.5 服饰费
2.27.6 党组织经费
2.27.7 棚户区改造支出
2.27.8 私车公用支出
2.27.9 行政和解金
2.28 税前扣除凭据
2.28.1 原 则
2.28.2 类 型
2.28.3 不合规发票
2.28.4 补救措施
2.28.5 共用支出
2.28.6 境外发票
2.28.7 管 理
第3章 资 产
3.1 存 货161
3.1.1 存货成本
3.1.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3.1.3 存货减值
3.1.4 存货清查
3.1.5 存货盘盈
3.1.6 存货盘亏及毁损
3.2 固定资产
3.2.1 固定资产成本
3.2.2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
3.2.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3.2.4 固定资产盘盈
3.2.5 固定资产折旧
3.2.6 预计净残值
3.2.7 固定资产减值
3.2.8 固定资产处置
3.2.9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3.2.10 购入旧固定资产
3.3 投资性房地产
3.3.1 范 围
3.3.2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3.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4 无形资产
3.4.1 范 围
3.4.2 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
3.4.3 内部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
3.4.4 无形资产摊销
3.4.5 无形资产减值
3.4.6 无形资产处置
3.5 生物资产
3.5.1 范 围
3.5.2 生物资产成本
3.5.3 生物资产折旧
3.5.4 生物资产减值
3.5.5 生物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3.5.6 生物资产处置
3.6 石油天然气开采
3.6.1 矿区权益
3.6.2 勘探支出
3.6.3 开发资产
3.6.4 税会差异
3.7 其 他202
3.7.1 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3.7.2 小企业的处理
第4章 税收优惠
4.1 基本规定
4.1.1 资料留存备查
4.1.2 后续管理
4.1.3 需要提交资料的项目
4.1.4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处理
4.2 免税收入
4.2.1 国债利息收入
4.2.2 股息、红利收入
4.2.3 非营利组织收入
4.2.4 沪港通的相关规定
4.2.5 深港通的相关规定
4.2.6 其他专项优惠
4.3 减计收入
4.3.1 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4.3.2 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
4.3.3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4.3.4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
4.4 所得减免
4.4.1 农、林、牧、渔业项目
4.4.2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4.4.3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236
4.4.4 技术转让所得237
4.4.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241
4.4.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42
4.5 加计扣除244
4.5.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44
4.5.2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264
4.6 所得税减免267
4.6.1 高新技术企业267
4.6.2 小型微利企业279
4.6.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85
4.6.4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286
4.6.5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295
4.6.6 动漫企业296
4.6.7 鼓励就业297
4.6.8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299
4.7 加速折旧300
4.7.1 会计处理300
4.7.2 税务处理301
4.7.3 老的加速折旧办法303
4.7.4 新的加速折旧办法304
4.7.5 一次性税前扣除306
4.8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10
4.8.1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310
4.8.2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312
4.8.3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313
4.8.4 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315
4.9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318
4.9.1 税收优惠方式318
4.9.2 优惠条件318
4.9.3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320
4.10 区域性税收优惠321
4.10.1 西部大开发相关企业321
4.10.2 横琴、平潭、前海322
4.10.3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323
4.10.4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323
4.11 其 他324
4.11.1 期间费用的分摊324
4.11.2 关于总收入的规定327
4.11.3 环保因素330
4.11.4 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可以盈亏互补331
第5章 投资业务
5.1 金融资产335
5.1.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335
5.1.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38
5.1.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40
5.2 长期股权投资342
5.2.1 初始计量342
5.2.2 后续计量344
5.3 股权转让354
5.3.1 基本规定354
5.3.2 一般股权转让354
5.3.3 非正常转让356
5.3.4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356
5.3.5 对赌协议356
5.4 永续债360
5.4.1 永续债的定义360
5.4.2 会计处理361
5.4.3 税务处理361
5.4.4 应注意的问题363
5.5 限售股363
5.6 撤 资366
5.7 清 算366
第6章 资产损失处理
6.1 资产损失处理政策371
6.1.1 资产损失的定义371
6.1.2 资产损失处理基本政策371
6.2 资产损失证据371
6.2.1 外部证据371
6.2.2 内部证据372
6.3 货币资产损失处理372
6.3.1 现金损失372
6.3.2 银行存款损失373
6.3.3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373
6.4 非货币资产损失处理376
6.4.1 存货损失376
6.4.2 固定资产损失378
6.4.3 无形资产损失381
6.4.4 生物资产损失处理382
6.4.5 其他损失383
6.5 投资损失处理383
6.5.1 债权性投资损失383
6.5.2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384
6.6 其他损失处理386
6.7 资产损失管理386
6.7.1 原 则386
6.7.2 申报管理386
6.7.3 以前年度未扣资产损失387
6.7.4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387
6.7.5 跨地区总分机构资产损失388
6.7.6 境内、境外资产损失核算388
6.7.7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388
6.7.8 其 他388
第7章 纳税申报
7.1 应纳税额的计算397
7.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97
7.1.2 应纳税额的计算398
7.2 企业所得税预缴398
7.2.1 时 限398
7.2.2 申 报399
7.2.3 管 理399
7.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01
7.3.1 时 限401
7.3.2 申 报401
7.3.3 管 理402
7.3.4 清算企业403
7.4 弥补亏损403
7.4.1 基本规定403
7.4.2 特殊规定404
7.4.3 几种不能弥补亏损的情形404
7.5 汇总纳税407
7.5.1 适用企业407
7.5.2 分摊方法407
7.5.2.1 计算公式407
7.5.3 预 缴409
7.5.4 汇算清缴410
7.5.5 查补税款410
7.5.6 申 报411
7.5.7 例题解析411
7.6 核定征收414
7.6.1 基本规定414
7.6.2 申报方法416
7.6.3 管理措施417
7.6.4 特殊规定417
7.6.5 跨境电商企业417
7.6.6 税收优惠418
7.6.7 申 报418
第8章 特殊事项
8.1 企业重组421
8.1.1 企业重组范围421
8.1.2 企业形式改变421
8.1.3 债务重组421
8.1.4 股权收购425
8.1.5 资产收购426
8.1.6 企业合并427
8.1.7 企业分立428
8.1.8 非股权支付所得(损失)429
8.1.9 合并、分立税收优惠继承问题429
8.1.10 税务管理431
8.1.11 资产、股权划转433
8.1.12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436
8.1.13 技术入股437
8.2 政策性搬迁440
8.2.1 定 义440
8.2.2 搬迁收入441
8.2.3 搬迁支出441
8.2.4 搬迁资产441
8.2.5 搬迁所得442
8.3 境外税收抵免444
8.3.1 基本规定444
8.3.2 分国不分项445
8.3.3 不分国不分项和五层抵免448
8.3.4 其 他451
8.4 关联交易451
8.4.1 关联方451
8.4.2 纳税调整452
第9章 源泉扣缴
9.1 非居民企业457
9.1.1 概 念457
9.1.2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457
9.1.3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457
9.2 预提所得税458
9.2.1 预提税的计算458
9.2.2 特许权使用费460
9.2.3 租 金461
9.2.4 利 息461
9.2.5 股息、红利463
9.2.6 转让财产所得(不含股权转让)465
9.3 股权转让467
9.3.1 直接股权转让467
9.3.2 间接股权转让471
9.4 税收优惠476
9.4.1 一般规定476
9.4.2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476
9.5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479
9.5.1 概 念479
9.5.2 税源管理479
9.5.3 申报征收480
9.5.4 法律责任482
9.6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482
9.7 源泉扣缴管理485
9.7.1 扣缴义务人485
9.7.2 纳税地点486
9.7.3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486
9.7.4 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487
9.7.5 法律责任487
9.8 售付汇488
9.8.1 需要备案的情况488
9.8.2 不需要备案的情况489
9.8.3 法律责任489
附录 常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览
附录1 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起止期限一览表493
附录2 常用企业所得税政策495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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