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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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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0.00     定价 ¥ 5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9226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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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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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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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买卖合同纠纷。内容包含标的物质量,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证据与时效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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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超过质量异议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并拒付相应货款的认定

——淄博炳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39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淄博炳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森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腾公司)

【基本案情】

自2013年3月始,炳森公司与一腾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一腾公司多次向炳森公司购买曲柄销、锥套、螺母等货物。因有部分货物质量不合格,一腾公司通知炳森公司,炳森公司方业务员孙某征在货款金额为75515元的退货单上签字认可,另有两份货款金额分别为14342元和60060元的退货单,一腾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通知炳森公司退货,炳森公司均未到一腾公司处领回。一腾公司方工作人员为炳森公司方出具了四份货款金额为8544元的临时收据,未开具入库单据。截至2016年10月18日,一腾公司尚欠炳森公司30534元货款未付,炳森公司起诉要求一腾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超过质量异议期间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付款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炳森公司虽提交炳森公司记载的应收账款账目及向一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算明细单证明一腾公司欠炳森公司货款58660元,由于该应收账款账目、增值税发票及结算明细单均系原告单方记载的凭证,对此一腾公司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一腾公司辩称炳森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质量不合格并提交炳森公司方业务员孙某征签字认可的货款金额为75515元的退货单予以证明,孙某征系多次代表炳森公司与一腾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炳森公司对该退货单上孙某征的签名不予认可,申请笔迹鉴定,后撤回申请,故对该份退货单予以采信。另有两份货款金额分别为14342元和60060元的退货单,一腾公司主张已于2016年4月20日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通知炳森公司,炳森公司辩称从未收到过一腾公司寄送的任何快递,也不知道退货内容,不认识收件人,该快递单明确载明一腾公司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签收、托寄物系“退货单2份”,且快递单上注明的联系电话系炳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忠现今仍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炳森公司辩驳理由不能成立,对该快递单予以采信。炳森公司提交的货款金额为8544元的四份临时收据,有一腾公司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已收到,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一腾公司尚欠炳森公司货款30534元,以货款3053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照2016年同期银行利率475%计算至2018年1月17日,应为28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一腾公司向炳森公司支付货款30534元;

二、一腾公司赔偿炳森公司经济损失2860元;

三、一腾公司退还炳森公司价值149917元的货物,如不能退还,则赔付相应价值;

四、驳回炳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炳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虽然约定了对标的物分阶段进行检测验收,但是并未约定检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质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一腾公司主张其根据合同约定,在生产现场进行检验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理应退货。但是两份货款金额分别为14342元和60060元的退货单,一腾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才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通知退货,其既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也已经超过了前述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一腾公司拒绝支付该部分货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于货款金额为75515元的退货单,炳森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征已经签字予以认可,虽然炳森公司否认真实性,但是并无反驳证据,孙某征的行为对炳森公司具有约束力。炳森公司请求一腾公司支付该部分产品款项75515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腾公司因该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炳森公司的业务员已经予以确认,一腾公司以此抗辩,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一腾公司向炳森公司支付货款163526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163526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照2016年同期银行利率475%计算至2018年1月17日);

三、一腾公司退还炳森公司价值75515元的货物,如不能退还,则赔付相应价值;

四、驳回炳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超过质量异议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并拒付相应货款的认定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关于“合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在通常情况下的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其应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向出卖人提出质量异议,否则就应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则应适用质量保证期,可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对于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形,若买受人系超过上述质量异议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并拒付相应货款的,原则上依法不应予以认定,除非其有证据证实出卖人对此予以认可。如在本案中,一腾公司实际提出了两部分质量异议的抗辩,其证据分别是两组退货单,一是两份货款金额分别为14342元和60060元的退货单,二是炳森公司业务员孙某征签字认可的货款金额为75515元的退货单。关于上述第一部分质量抗辩,一腾公司主张其根据合同约定,在生产现场进行检验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理应退货。但是对于两份货款金额分别为14342元和60060元的退货单,一腾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才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通知退货,其既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也已经超过了前述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故一腾公司拒绝支付该部分货款的抗辩理由显然不成立。一审认定该部分货款的质量抗辩成立显然不当。关于上述第二部分质量抗辩,炳森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征对于货款金额为75515元的退货单已经签字予以认可,虽然炳森公司否认其真实性,但是并无反驳证据,故孙某征的行为对炳森公司具有约束力,一腾公司据此有权拒付该部分产品款项75515元,炳森公司请求一腾公司支付该部分产品款项75515元的理由因此也不成立。所以对于质量抗辩成立与否应区分不同证据情况并结合质量异议期间来分别予以认定。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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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标的物质量

1超过质量异议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并拒付相应货款的认定

——淄博炳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检验期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则无权要求卖方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褚某虹诉广派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第十七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及时检验、异议和通知义务的履行以及法院对隐蔽瑕疵鉴定申请的审查

——广州丽生医药有限公司诉陕西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未约定质量标准的合同漏洞填补及鉴定申请的处理

——厦门拓柏克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贵州凯康源新能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浩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销售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销售瑕疵车辆,应承担法律责任

——张某静诉开平市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网络商户出售以旧充新货物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史某杰诉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依据该食品本身的产品标准,营养标签标示值误差并非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标准

——杨某勇诉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8车辆存在瑕疵时销售者是否一律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赵某柱诉乌鲁木齐名聚新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汽车买卖合同案

9未交付食品中文标签的损失赔偿范围

——福安市宝杰食品经营部诉厦门中欧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0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不得无故加重当事人的义务

——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诉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1二手车销售隐瞒涉水事故构成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王某刚诉熟人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2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认定

——张某诉北京东南得利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3消费者重复购买行为及消费维权案件中“欺诈”的认定

——崔某利诉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4未告知售前检查处理信息且售前检查处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何某诉重庆百事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5企业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贾某夯诉北京燚坤星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16合同期满后未另行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

——泰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扬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7法官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标准及对合同相对性的把控

——崔某平诉陈某清买卖合同案

18当事人否认存在项目章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金牛区鑫岚祥建材经营部诉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19发票出票人与实际出卖人不一致时应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实质审查

——司某华诉北京大方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20微信聊天承诺性质的认定

——马某真诉温州华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1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

——福建辅仁医药有限公司诉福建乐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22“背靠背”合同条款应认定为附期限条款

——无锡波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雷克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3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4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公司印章的效力

——浙江开成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陈某生、云南德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5超出经营范围售卖机动车的并不一定构成销售欺诈

——肖某勇诉滨湖区胡埭祥瑞电动车商行买卖合同案

26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标准

——华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捷科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

27承兑汇票的交付与付款义务履行的认定

——锦州荣荣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诉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8合同履行期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安新县行如风鞋业有限公司诉福建华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9合同履行完毕情况下如何审查律师费负担

——南通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0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抗辩权”的正确认定

——东营市大生环保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诉淄博仲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勇买卖合同案

31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不足以构成欺诈

——谭某安诉泉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五、买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32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区别

——张某福诉周某强等买卖合同案

33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

——双欧汇(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临汾九龙煤焦有限公司襄汾选煤厂、临汾九龙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4间接代理内部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

——贾某良诉江阴市培蒙印染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5承兑汇票空白背书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宁波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36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的适用与调整

——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7违约方对签约时已预见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诉绍兴正欣金属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8柜台出租者对消费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玉诉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9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应支持其十倍赔偿请求

——苏某诉上海璟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40车辆销售商、生产商宣传手册及官网相关信息内容不实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刘某诉北京德万隆经贸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1出售近似商标商品情形下的欺诈认定

——王某诉北京市金奎亮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2可得利益损失应以一般理性人作为认定标准

——李某玲诉泉州市君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3买卖合同中“滞纳金”的认定问题

——山东瑞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滦平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案

七、证据与时效

44诉讼时效届满后仅确认欠款金额不构成放弃时效利益

——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新视野全景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5债权人诉讼时效的抗辩需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

——江苏金圣电缆有限公司诉徐某买卖合同案

4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自贡市瑞安机械有限公司诉罗某均买卖合同案

47证明供货事实优势证据的认定

——北京利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8手机通话录音证据的审查认定

——刘某昆诉孙某帅、杨某丽买卖合同案

49事实认定的审判实务探究

——重庆鹏洲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诉黄某伦买卖合同案

50能否根据收款收据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李某兵诉朱某跃买卖合同案

51录音光盘无他证补强,难以证明案件事实

——李某诉张某林买卖合同案

52当事人陈述明显违背常理时的法官自由心证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诉王某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案

53翻译件不足以证明未经法律规定、行业规定、公众认知等的外文含义

——李某诉上海甲公司买卖合同案

54仅以发票不能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司某华诉北京新世贸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5违反买卖合同中的最惠客户条款的证据认定

——广州顺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凯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八、其他

56目的论解释之合同适用实例

——沅江市泗鑫麻纺有限公司诉广州胜景制衣有限公司、王某鹄买卖合同案

57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应当以文义、整体解释为基础,以目的解释为印证,以习惯、诚信解释为补强

——北京东方京鹏商贸有限公司诉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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