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公证制度依然占据一席之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中,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诉源治理、公共风险防控尤其是金融风险防控中体现了其价值功能,成为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如何审视、定义和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使其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相契合,这是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长足发展的关键。
肖建国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从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公证具有预防纠纷的重要职能;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视角出发,公证解决纠纷的职能也已得到广泛认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这两种职能作用的有机统一。面对经济新常态和信息技术的新发展,债权文书公证的理论支撑与实务操作均呈现出明显的不足,远未跟上社会需求的发展。说到底,也就是没有做到社会需求与公证内在价值的有机统一,公证职能发挥与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缝隙或错位。公证发展要做到尊重社会需求与内在价值的有机统一。
段伟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诉源治理、公共风险防控,尤其是金融风险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书作者聚焦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理想与现实,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力资助以及湖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后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湖南省公证协会的支持和协调下,历时12个月,实地考察了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云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等11个省(区、市)的45家单位(包括公证管理机构、公证处、法院、银行等),在国内首次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进行了大规模实证调研,累计访谈各类主体200人次,整理访谈录音 7000 余分钟,转换逐字稿 100 万余字,为本领域的研究积累了客观、可靠、翔实的*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作者主要运用定性分析法对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实践状况、适用范围、审查机制、收费问题、执行问题及救济、可诉性等进行了剖析。除此之外,还对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公证体制改革等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并使之得到广泛实践建言献策。
第二节 债权文书公证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债权文书审查范围不明确
(一)对债权文书范围的认定
访谈人:内部复核之后撤销公证书的多吗?
某主任:很少,有个别出现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被撤销过。因为这块以前也是有些争议,有的人认为范围大些,有的人认为范围小些。其他可能被撤销的情况,就是公证书有严重错误的。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对于拟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核方式作出了具体阐述,但对于审核范围和效力确定没有详细的规定。虽然《联合通知》以列举的方式对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做了具体的限定,但是对于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到底多大,应当作何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联合通知》以列举的方式对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审查,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对于没有列入其中的合同类型,公证机构不能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出具条件,即使列举条件内没有规定的合同类型,亦可以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问题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公证机构是否要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从调研的情况看,公证员认为自身权力过小,导致实际操作中根本没办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也表示公证机构不应该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否则会大幅度加重公证机构的负担。但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又可能存在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利用公证债权文书来掩盖非法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一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能成为当事人掩盖非法目的的“外衣”。如债务人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虚构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审查不力,极易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标准不统一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审查标准不明确
访谈人:有没有法院觉得债权债务关系太复杂了,对你们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有质疑,担心执行过程中会发生错误的情况?
某公证员:倒也有这个说法。实际上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等于不明确,法律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可以赋强,尽管它复杂,但也可以赋强,其实在我们办公证的过程中,法律关系已经很明确了,出具的执行证书也能够让执行法官顺利地执行,当然这是最理想的一种状态,实践操作中不免会产生一些执行上的争议。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公证员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理解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以理解为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数额的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公证债权文书中没有明确的数额,但是确定了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也算是达到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标准。因为只要确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就能确定最终的金额。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如何理解,到目前为止各项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公证机构也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具体认定中缺乏统一的尺度,对后期法院的执行造成影响。
(二)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标准难把握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而被公证机构认定为真实、合法,从而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多因虚假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个人的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以及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般认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债务人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意思表示很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在压力之下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甚至有人提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坚持当事人自治原则,但是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引导,使当事人的行为维持在法律法规认可的限度内,公证机构的引导很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造成影响,在公证机构引导下当事人作出的表示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公证机构的介入保持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才不会影响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这些都有待思考。从调研反馈的信息来看,公证机构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一般不会进一步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多数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在相关的公证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就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这一认定标准未免有些草率。
三、债权文书的审查限度不清晰
债权文书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就是当事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办的公证员只是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给付的期限是否明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有异议,债权文书是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等。实质审查则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办理公证的条件;申办的公证事项是否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的审查。即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债权文书是否有故意规避法律,将非法的债权公证为合法化,当事人之间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申办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应当采取实质审查的标准。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公证员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申请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会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办理公证的是否是当事人本人,且审查当事人与申请办理公证的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申请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查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等原件,核对其是否具有申请办理该公证的资格。对于债权文书的内容,应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核实债权文书及转款凭证的真实性。同时公证员也表示,对于办理公证时的审查,他们往往尽到最大限度的审查和核实义务,从而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尽到怎样的审查职责才能达到实质审查的标准并不明确。
……
引言 / 001
第一章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实践状况
第一节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实践基本情况 / 009
一、全国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实践状况 / 009
二、样本地区公证债权文书制实践状况 / 014
三、全国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实践特点 / 028
第二节 相关主体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基本认知 / 031
一、关于公证员的认知 / 033
二、关于法院(法官)的认知 / 033
三、关于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债权人的认知 / 035
四、关于债务人的认知 / 037
第三节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价值 / 039
一、预防与化解纠纷 / 040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体系 / 046
三、构建金融风险防控制度 / 049
第二章 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 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现状考察 / 055
一、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整体上呈扩张趋势 / 056
二、文书类型以住房贷款合同和其他金融借款合同为主 / 058
三、特定时期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存在政策性限缩 / 064
四、其他类型的公证债权文书较为少见 / 065
第二节 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主要问题 / 067
一、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晰 / 067
二、金融领域以外的其他债权文书适用较少 / 070
三、规范中的适用范围未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利用 / 071
四、民间借贷仍有较强的适用需求 / 072
第三节 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073
一、公证机构高度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供给证源 / 073
二、与调解、和解等解纷机制的衔接不够 / 074
三、公证员素质无法满足适用范围扩张的需求 / 075
四、债权文书公证在规范民间借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076
第四节 完善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建议 / 077
一、建立判断债权文书可否强制执行的机制 / 077
二、立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基本定位确定债权文书的范围 / 078
三、适度扩大公证债权文书的可给付内容 / 080
四、大力发展房屋租赁、扶养费、赔偿金协议强制执行公证 / 081
五、加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与调解等解纷机制的衔接 / 083
六、适时放开民间借贷的办证限制 / 084
第三章 债权文书公证审查机制实证考察
第一节 公证员如何审查债权文书 / 089
一、公证员审查债权文书的主要内容 / 090
二、公证员审查债权文书的限度 / 095
三、公证员审查债权文书的权力 / 096
四、公证员审查债权文书的方式 / 097
第二节 债权文书公证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 098
一、债权文书审查范围不明确 / 098
二、审查标准不统一 / 100
三、债权文书的审查限度不清晰 / 101
四、当事人情况核实困难 / 102
第三节 完善公证审查机制的建议 / 105
一、进一步明确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 106
二、进一步完善公证审查程序 / 106
三、提升公证员素质能力促公证审查质量提升 / 108
四、建立公证当事人失信惩戒制度 / 110
第四章 执行证书制度实证研究
第一节 执行证书制度实践状况 / 115
一、申请执行证书的时间 / 115
二、签发执行证书的主体 / 117
三、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 / 118
四、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原因分析 / 123
五、瑕疵执行证书的救济 / 124
第二节 执行证书制度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 126
一、关于执行证书的性质: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 / 126
二、执行证书错误能否作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依据 / 128
三、执行证书出具过程中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困难 / 129
四、公证处如何处理债务人的疑义存有争议 / 132
第三节 完善执行证书制度的建议 / 133
一、制度完善必须以执行证书非执行依据为前提 / 133
二、探索公证员被动审查与主动核实相结合的债务核实程序 / 134
三、差异化处理债务人提出的疑义 / 135
第五章 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实证研究
第一节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理由 / 139
一、公证债权文书内容错误 / 140
二、执行证书错误 / 146
三、公证程序错误 / 147
四、其他理由 / 149
第二节 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因素 / 151
一、公证员审查权限或职责不清 / 151
二、法院执行审查标准不一 / 154
三、当事人缺乏诚实信用 / 157
第三节 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的建议 / 158
一、完善公证员审查机制 / 158
二、完善法院执行审查程序 / 159
三、加强公证员业务培训以提高其素质能力 / 162
四、建立公证领域失信名单惩戒机制 / 163
第六章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救济
第一节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适用情况分析 / 167
一、法院执行立案前的救济 / 167
二、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者不予执行时的救济 / 169
三、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的救济 / 171
第二节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 173
一、法院裁定各行其是,阻塞执行救济通道 / 174
二、过多地允许异议提出,欠缺必要性与合理性 / 175
三、诉讼的救济方式并未得到良好的适用 / 176
四、多个主体审查执行救济申请,出现“多重标准” / 177
五、执行救济请求因无法举示证据而得不到支持 / 178
第三节 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救济机制的建议 / 179
一、细化相关规定使救济事由明晰具体 / 179
二、强化公证机构审查责任促进异议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180
三、明确执行救济的审查主体和内容 / 182
四、进一步明确举证主体和举证责任 / 183
五、建立公证机构与法院工作的沟通联络机制 / 185
第七章 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研究
第一节 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规定》中有关可诉性内容的解读 / 189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规定》的出台背景 / 189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规定》的内容分析 / 190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规定》已解决的问题 / 192
四、尚待解决的问题 / 194
第二节 公证债权文书可诉讼性争议产生的原因 / 199
一、现行规范尚不完备 / 200
二、限制诉权欠缺法理依据 / 201
三、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 202
四、公证债权文书质量尚不能完全保证 / 203
第三节 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可诉性的几点思考 / 204
一、提高起诉门槛,限制公证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 204
二、充分运用诉讼外救济方式解决纷争 / 205
三、平衡各方利益,同时避免权利滥用 / 205
四、最终形成实体上的不可诉 / 206
第八章 批量化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实证考察
第一节 批量化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现状 / 213
一、主要业务类型 / 213
二、操作方式及流程 / 214
三、公证机构提供多元化、全流程的综合法律服务 / 217
第二节 批量化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218
一、部分公证处人才储备不足,难以满足批量化办证需求 / 218
二、信息化水平落后,传统办证方式效率低 / 218
三、公证员助理代行公证员职责,违反法定程序 / 220
四、批量办理的债权文书公证质量保障存疑 / 221
五、公证机构难以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 / 222
第三节 批量化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建议 / 223
一、加强公证机构信息化建设 / 223
二、进一步细化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职责 / 224
三、严格把控公证质量关 / 224
四、拓宽可批量化办理公证的债权文书类型 / 225
五、确保公证机构批量办证过程中的中立地位 / 225
第九章 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相关问题探析
第一节 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探索与实践 / 229
一、发展背景及实践模式 / 229
二、内在业务逻辑 / 230
三、价值分析 / 231
第二节 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亟待解决的问题 / 233
一、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 233
二、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可能诱发质量问题 / 235
三、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能否突破公证员“亲自办理”的规定存在疑问 / 236
四、公证机构执业范围的限制 / 237
五、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管辖法院存在争议 / 238
六、部分地区尚未突破技术和制度规范限制 / 239
第三节 发展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的几点建议 / 239
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 / 239
二、全面保障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 / 240
三、落实《公证程序规则》关于“亲自办理”的规定 / 241
四、突破公证员机构执业范围的规定 / 241
五、明确法院执行管辖问题 / 242
六、深度挖掘互联网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 / 243
第十章 债权文书公证收费制度实证考察
第一节 债权文书公证收费模式比较分析 / 249
一、是否统一收费标准 / 249
二、是否明确多个收费环节 / 251
三、是否按固定比例收费 / 254
四、是否设置最低收费保障 / 255
五、“合同公证环节”是否分次收取费用 / 256
六、是否面向市场定价 / 257
第二节 债权文书公证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258
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未能充分运用《价格法》赋予的“批零差价”规则 / 259
二、部分公证处随意降低公证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 259
三、公证处对公证费用的减免缺乏自主权 / 262
四、公证服务收费大多属“沉没成本” / 262
五、付费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 263
第三节 完善债权文书公证收费制度的建议 / 266
一、修订《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266
二、明确公证收费标准的刚度和弹性 / 266
三、合理分次收取强制执行公证费用 / 268
四、进一步明确付费主体 / 269
第十一章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实证考察
第一节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模式及内容 / 273
一、公证机构的内部组织分工 / 273
二、公证机构内部质量管控 / 276
三、公证机构的内部惩戒机制 / 278
四、公证机构内部绩效管理制度 / 279
第二节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80
一、公证债权文书质量良莠不齐 / 280
二、公证员队伍素质能力参差不齐 / 282
三、公证机构分配机制不合理,缺乏激励机制 / 284
第三节 完善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的建议 / 284
一、探索制定公证文书质量审查标准 / 284
二、提升公证员专业能力,不断提高公证债权文书质量 / 286
三、健全公证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 287
四、加强公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构的沟通 / 287
第十二章 公证体制改革实证考察
第一节 公证体制改革的内容与成效 / 291
一、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 291
二、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 294
三、公证员队伍建设平稳发展 / 295
四、公证执业区域有所放开 / 299
第二节 深化公证体制改革亟待解决 / 300
一、公证处管理行政化缺乏自主性 / 301
二、公证员职业吸引力不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303
三、公证资源与公证需求无法有效匹配 / 305
四、合作制公证处的市场化运作与公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定位相冲突 / 306
第三节 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的建议 / 309
一、在改革中强化各主体间的联动 / 309
二、大力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 / 310
三、适当放开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限制 / 311
四、探索事业制公证处与合作制公证处的长期竞争发展 / 312
后记 /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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