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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看得见:电网企业依法治企典型案例评析
0.00     定价 ¥ 35.00
泸西县图书馆
  • ISBN:
    9787519840976
  • 出 版 社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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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不仅应当得到普及,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普及。对于法律人来说,法言法语是简练而精妙的;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法言法语则是晦涩而难以或不愿企及的,读法条之感犹如嚼蜡,最终避而远之。
  然大到建设法治中国,小到建设法治企业,必以全民或全员知法、守法为先。如何让法律从晦涩走向精妙,让法条变得灵动,则是让法律走向大众的必由之路。
  《让法律看得见:电网企业依法治企典型案例评析》以经典的案例,法治的视角,反观企业法治建设之余缺,提炼法律之要义,明晰问题之所在,改善管理之漏洞,将法律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给读者,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实现法律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功能转变,增进法治央企品牌形象,实现内外部环境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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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与原《民法通则》均将“高压”规定为高度危险责任,同时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科以“无过错责任”,目的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和风险尽量能够归责于从事高度危险物和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督促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加强管理,勤于防范,保障安全。因此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法》与原《民法通则》并无二致。只是在免责条款方面,《侵权责任法》较《民法通则》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4月废止)大为缩减。《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触电司法解释”规定的“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项规定没有沿用。因此责任方式较“触电司法解释”更加严苛。
  (二)关于“经营者”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原《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高压触电责任承担问题,均将责任主体限定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侵权责任法》则将责任主体描述为“经营者”,从而实现了责任主体从“电力设施”定位向“电能”定位的转变。但对于何谓电力“经营者”,法律没有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莫衷一是,司法判例更是多样。
  归结到本案,涉案高压线路产权人为某煤矿,某煤矿向某县供电公司交纳电费。一审法院针对该种情形,认为电能系某县供电公司供应,某县供电公司应为涉案电能的经营者。因此判决某县供电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在二审阶段,某县供电公司委托人在庭审中尽力向法院说明:某煤矿系以购买某县供电公司供应的电能用于生产经营,电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经过产权分界点的瞬间即完成了交付,实现了权利的转让。造成原告损害的高压电能已属于某煤矿所有,某煤矿用此高压电能进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此观点得到二审法院认可,并最终判决某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
  (一)经营者与产权人的界定鉴于经营者与产权人在部分案件中可以做出同一界定,电力资产产权管理势必要更加规范。目前,在供电公司工作中,部分电力资产产权并不明晰。造成电力线路资产产权不明晰的主要原因包括:部分客户专用线路被公司用来向其他客户供电,该线路成为实质上的公用线路或资产相互混杂;供用电合同约定了资产分界点,但所约定杆号在现场没有体现,或部分杆号更换后未及时履行杆号变更程序,造成资产分界点难以查清。因此,对于公司自行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的审批,完善规划、报建手续,过程资料及竣工验收应规范,并注意资料留存。对于客户移交资产,则应完善客户资产移交时的移交手续,规范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对于公司电力线路,应完善电杆等资产的编号管理,电杆编号发生变更时,应有相关手续,留有痕迹,随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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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电网规划建设类
安全距离的规范之争
城镇居民能否再享宅基地使用权
从一起电网基建移民纠纷说起
特高压电力线路你的技术谁来解
土地权利存争议供电建设引纠纷
线下老屋倒塌供电该担何责
相邻十年,七次诉讼为哪般?
一场本可以避免的诉讼

电网规划检修类
“经营者”之辨
“弱电”“强电”谁是真凶?
触电案件中的特殊侵权法条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辨析
道路垫高致人触电,施工单位是否担责
钓鱼触电谁之过
交通事故导致电力设施损坏谁来赔
开闭所是否占用了民房?
桑田变“鱼塘”担责惹争议
谁的变压器惹了我?
一起“名贵树木”拔除纠纷引发的思考
一起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引起的思考
一起窨井盖涉诉案件引发的深思

电力营销类
“优质服务”为何反被迫责?
产权分界等于责任分界?未必
触电案件中管理者和经营者法律之解析
火场跳窗逃生责任如何承担
巨额系统备用费之争
配合行政停电法律风险谁担
认定窃电有争议强制停电担责任
如何排除火灾案件中的电气原因
谁动了我家的墙?
停电手续是否合规
一起故障停电追偿案引发的思考
自家泵房触电供电公司有无过错

人力资源类
“潜伏”二十年的“员工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工亡认定中的48小时
公司该支付这笔费用吗?
劳动用工争议纠纷的启示
你是谁的“农电工”?
我究竟退休了吗?
专项协议签订的法律提示
转承包能否免责

财务、物资及其他类
POS机收取的电费去哪儿了
成交供应商不签订合同如何维权
供电公司缘何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买卖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引纠纷
协助执行有风险应对处理需谨慎
一起规范配合行政执法停电事件的启示
应收账款质押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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