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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个案例分析解惑涉外个税实操要点
★从立法者、执法者、个人等多个维度,深入浅出地分析涉外个税的新发展、新变化
★以实务实例,层层剖析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国际惯例、适用性和未来趋势
★将个人所得税国内法的涉外部分与税收协定二者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比较分析
第五章 关于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规定
二、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收入确认
前面我们讲到,对于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应通过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乘以对应的天数比进行划分。因此,我们首先应该了解如何对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进行确认。
1. 数月奖金的收入确认
根据35 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数月奖金所得按发放金额确认即可。接下来,我们介绍一下各种股权激励所得的确认方式。
2. 股票期权的收入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我们举例说明。
案例5-1
无住所个人杰克2019 年1 月1 日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 000 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按规定可在2020年1 月份行权。杰克在2020年1月28 日行权,行权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6元。
杰克在2019年1月1日(授予日)取得的某上市公司授予的权利就是股票期权,该公司允许杰克在未来某时间内(2020年1月份),以特定的价格8元(该价格是2019 年1 月1 日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10 元的折扣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2020年1月28 日是杰克的购买日,也是行权日,当天杰克以每股8 元的价格购买了10 000股市场价格已达16元的该公司股票。
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股票数量
我们继续举例说明。
案例5-2
(承案例5-1)杰克在2019 年1月1日接受我国境内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杰克在2020年1月28日行权时,股票的实际购买价8 万元(8 元/ 股×10 000 股)低于购买日股票公允价格16万元(16 元/ 股×10 000 股)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杰克的应纳税所得额=(16 元/ 股-8 元/ 股)×10 000 股=80 000 元
但如果杰克在2020年1月28 日行权日之前因特殊情况将股票期权转让,则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股票增值权的收入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 号)第二条的规定,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我们举例说明。
案例5-3
2019 年2月5日,激励对象Stephen 获得了所在上市公司授予的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共分3 期兑现。假定2022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 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 元/ 股。
行权日Stephen 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 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 000×40%=360 000(元)_
第一章 纳税人
一、居民身份概述
二、住所对居民身份的影响
三、居住天数对居民身份的影响
四、国籍与住所的关系
第二章 纳税义务的判断
一、《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的相关豁免
(一)对无住所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足 90 天的税收优惠
(二)对不完全意义上的无住所税收居民的税收优惠
三、纳税义务判断的关键点
(一)居住天数的判定
(二)“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 6 年”的政策界定
第三章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规则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的细化规定
第四章 无住所个人收入额及税款的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一)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二)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税款的计算
(一)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三、外籍个人津补贴的相关规定
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关于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规定
一、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所得来源地判定
二、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收入确认
三、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
第六章 关于无住所高管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高管人员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
二、收入额计算规定
第七章 税收协定的适用
一、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概述
二、相关协定条款的适用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和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三)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第八章 无住所个人的征管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的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估本人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规定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是否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规定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二、无住所个人的扣缴申报管理
(一)无住所居民个人扣缴申报管理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申报管理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管理
三、享受协定待遇的申报管理
(一)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九章 境外所得相关规定
一、政策背景
二、境外所得的划分规定
三、境外所得的抵免规定
(一)抵免限额的计算
(二)不予抵免与税收饶让
(三)补税与结转补扣
四、相关征管规定
(一)申报时间
(二)申报地点
(三)申报年度
(四)抵免凭证
(五)“走出去”个人
(六)外币折算
(七)法律责任
(八)境外所得申报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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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明
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全球税务高管协会亚太事务主管兼中国区总经理
孙彤基于地税局工作经验积累,特别是个税领域的长期研究和实践,从立法者、执法者、个人等多个维度,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涉外个税的新发展新变化;以大量实例,生动剖析了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国际惯例、适用性和未来趋势,写了一本好书!
郭升玺
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特聘教授
全球化趋势下,个人税籍判定、税务责任等,是涉外个税的热点议题。本书采用系统化方式,对纷繁复杂的内容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分析,实为不可多得的佳作。
王 骏
中国财税浪子、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
“读书不觉已春深,一寸光阴一寸金”。孙彤老师的新书,抓住了涉外个税的主要矛盾,是解决各类疑难杂症的金钥匙!
梁 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授
本书将个人所得税国内法的涉外部分与税收协定二者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比较分析,以案例带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抽丝剥茧、层层剖析,是一本专业水平高、实用性很强的政策学习用书。
刘洋甫
中国国航税务经理
孙彤基于长期个税领域实践和研究撰写的这本书,用大量案例诠释税收立法精神和税务筹划精髓,为跨国公司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了重要思路,是企业管理的“红宝书”。
胡迅怡
工银家族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在跨境资产配置、海外身份持有等复杂背景下,本书较好地解释了涉外高净值人士关心的个人税务问题,可以帮助高净值人士深入思考,及早规划。
吴 健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本书作者在个税领域,尤其是涉外方向实务经验丰富,高屋建瓴。书中对纳税人如何提高税法遵从度、政策适用性等业内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实用性强。
王 镇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
本书作者从政策背景、法理思维、案例分析等多维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具有极强的可读性,特别是对“走出去”和“走进来”的跨国企业具有很好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