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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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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第二版)
0.00     定价 ¥ 9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9219133
  • 作      者:
    吴健,王会,吴冠桦
  • 出 版 社 :
    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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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税务/财务人员汇算清缴

业务精进、案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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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掌握个税征纳实操

 

★84个案例  精准解析年终奖等个税难点、疑点、热点问题

★183张图表  搞定代扣代缴、汇算清缴与纳税申报重点事项

 

全面解读:九类所得的个税征管

分类梳理:三类资本财产所得难点

系统讲解: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深度探秘:涉外个税的处理技巧




吴东明

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全球税务高管协会亚太事务主管兼中国区总经理

孙彤基于地税局工作经验积累,特别是个税领域的长期研究和实践,从立法者、执法者、个人等多个维度,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涉外个税的新发展新变化;以大量实例,生动剖析了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国际惯例、适用性和未来趋势,写了一本好书!

    

郭升玺

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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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骏 

中国财税浪子、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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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授  

本书将个人所得税国内法的涉外部分与税收协定二者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比较分析,以案例带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抽丝剥茧、层层剖析,是一本专业水平高、实用性很强的政策学习用书。

 

刘洋甫

中国国航税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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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健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本书作者在个税领域,尤其是涉外方向实务经验丰富,高屋建瓴。书中对纳税人如何提高税法遵从度、政策适用性等业内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实用性强。

 

王  镇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   

本书作者从政策背景、法理思维、案例分析等多维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具有极强的可读性,特别是对“走出去”和“走进来”的跨国企业具有很好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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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  健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挂职任教。南京财经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财政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后续教育特聘讲师,江苏省宿迁市拔尖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省级“稽查能手”,深度参与多部税收法律的修订(起草)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拥有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和税务院校工作经历。在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涉税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编撰图书15本,如《中国税制》《个人所得税政策精析》《个人所得税实务:政策解读 实务操作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土地增值税实务与案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务与案例》《企业所得税:政策精析、财务处理与实务操作》《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操作指南与案例解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纳税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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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20年个税新政解读、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大全

 

★系统梳理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

详细讲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内容,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个税配套政策;

★突出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

以案例形式突出无住所个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与纳税申报等新变化;

★深度解析热点、难点、疑点案例

包括: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收入等热点、难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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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朱  军

南京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财政与税务学院院长、教授

本书紧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新内容,突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自行纳税申报,系统讲解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并比较研究了新老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主要变化,是学习与应用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难得的一本指导书。

   

王  骏

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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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

吴健先生不仅税收征管实践经验丰富,而且在税收政策研究方面著述颇丰。本书系统性地介绍了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新政策,同时辅以丰富的案例对新政策进行了深度解析,内容非常全面实用,值得所有的税务专业人士作为工具书收藏与学习。

 

尹秋明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立足实务,以案例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是本书的一大亮点。本书在系统介绍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同时,突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与资本交易等,政策解析与实操指导相结合,有深度、有宽度、有高度,是高收入群体、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人员非常实用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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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四章 经营所得

第二节 税前扣除

 

四、投资者减除费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 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 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 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 000 元/ 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 500 元/ 月执行。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修改情况如表4-4所示。

五、案例分析

【例4-6】2016 年6 月,王某购买了首套房,办理了为期25 年的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正在还款中。王某尚未结婚,2019 年8 月,父母刚年满55 岁。王某个人每月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 200 元。其2019 年收入均来源于甲个体经营和对乙合伙企业的投资,无其他所得。

1.甲个体经营情况。

2016 年6 月,王某领取甲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手机的零售业务和电信业务代理等,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2019 年全年计算的利润总额为451 000 元。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如下支出:

支付工资751 500 元,其中王某个人的工资215 000 元。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共计85 400 元,其中王某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6 520 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和基数符合国家规定。

管理费用中列支和家庭混用的水电等支出12 000 元、市场物业管理费5 000 元、王某陪同父母出国旅游费用32 700元,其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3 212元。

2.对乙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

2016 年4 月,王某投资于乙合伙企业,投资比例为25%,投资合同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经营所得。王某投资后乙合伙企业有三个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2018 年乙合伙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额为153 500 元。2019 年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22 500元。利润中已经扣除如下支出:

支付职工工资185 960 元,三个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领取工资共计45 万元。购买三辆登记在三个合伙人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共列支了36.6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王某2019年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 2019 年来源于甲个体户的经营所得。

(1)利润总额:451 000元。

(2)纳税调整情况:

a.业主王某个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 000元;

b.和家庭混用的水电等支出按40%扣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 000×60%=7 200(元);

c.陪同父母出国旅游属于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或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 700元;

d.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 212元;

(3)纳税调整后所得:451 000+215 000+7 200+32 700+3 212=709 112(元)。

2. 2019 年来源于乙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

(1)2018年度结转的待弥补亏损额:153 500元。

(2)2019年度经营所得计算:

会计利润:-22 500元;

三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领取的工资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 000元;

购买的登记在合伙人名下的小汽车支出366 000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22 500+450 000+366 000=793 500(元)。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

793 500-153 500=640 000(元)。

(4)王某应分得的所得:640 000×25%=160 000(元)。

3.王某2019年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2 200×12=26 400(元);

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 000×12=12 000(元);

2019年度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709 112+160 000-60 000-26 400-12 000=770 712(元)。

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770 712×35%-65 500=204 249.2(元)。

 

第十三章 代扣代缴、汇算清缴与纳税申报

第三节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十、无住所居民个人汇算清缴与纳税申报案例分析

【例13-6】詹妮小姐是B 国人,在B 国某企业集团任技术部经理,2018 年1 月1 日被集团公司派遣到北京子公司负责项目研发,任项目经理。2018 年1 月1 日,詹尼小姐到达中国。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安排预计在中国境内工作17个月。

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北京子公司每月支付其20 000 元工资,B 国某企业集团正常支付工资30 000元(折合人民币,下同)。

2019年1月,取得北京子公司支付的年终奖120 000元。

2019年2月,利用业余时间为天津的甲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30 900元(含增值税)。

2019 年3 月,将其发明的一项专利许可深圳的丙企业使用,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5 000 元。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2019年4月,因出版一本专著,取得中国某出版社支付的稿酬80 000元。

后由于项目进展缓慢,直到2019年7月15日,研发项目结束后才回国。

假设,2019 年初由于预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约5 个月,选择按非居民个人相关规定计算缴纳2019 年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不考虑外籍个人八项津补贴优惠。不考虑税收协定享受。

要求:

1.计算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离境前汇算清缴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

3.填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解析】

1.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5 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应计税工资薪金收入额=30 000+20 000=50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 000-5 000)×30%-4 410=9 090(元)。

(2)1月取得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5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因而,2019 年1 月,取得北京子公司支付年终奖120 000 元,可按数月奖金优惠计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20 000/6=20 000,查找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 410,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 000/6×20%-1 410)×6=15 540(元)。

(3)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50 000-5 000)×30%-4 410=9 090(元);

(4)2月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应纳增值税:30 900/(1+3%)×3%=9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而,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0×7%×50%=31.5(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而,对詹妮小姐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个人所得税:

[30 000×(1-20%)-31.5]×20%-1 410=3 383.7(元)。

(5)3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0 000-5 000)×30%-4 410=9 090(元);

(6)3月特许权使用费15 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5 000×(1-20%)×10%-210=990(元);

(7)4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0 000-5 000)×30%-4 410=9 090(元);

(8)4月取得稿酬所得80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80 000×(1-20%)×70%×30%-4 410=9 030(元);

(9)5月、6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均为:

(50 000-5 000)×30%-4 410=9 090(元);

(10)7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019 年7 月15 日,离境当天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按半天计算工作天数。即7 月在中国境内居住14天,当月境内工作天数为14.5天,当月境外工作:31-14.5=16.5(天)。

7月境内应计税收入额:

(30 000+20 000)×[1-(16.5/31)×(30 000/50 000)]=34 032.26(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34 032.26-5 000)×25%-2 660=4 598.07(元);

支付单位累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 090×6+4 598.07+3 383.7+990+9 030+15 540=88 081.77(元);

2.离境前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1)境内居住时间与工作时间及纳税人身份判定。

判定居民个人身份时,2019 年7月15日离境当天,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按半天计算工作天数。即7月在中国境内居住14天,当月境内工作天数为14.5天。

2019年在境内居住:31+28+31+30+31+30+14=195(天)

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超过183天,为居民个人。

应按规定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办理汇算清缴的,其取得的数月奖金所得可以作为全年一次性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因而,2019 年1 月取得数月奖金,年终汇算清缴时,詹尼可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单独计税。

120 000/12=10 000,查找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 000×10%-210=11 790(元)。

(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

①综合所得收入额:

工资薪金的收入额:50 000×6+34 032.26=334 032.26(元);

劳务报酬的收入额:30 000×(1-20%)=24 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15 000×(1-20%)=12 000(元);

稿酬的收入额:80 000×(1-20%)×70%=44 800(元);

综合所得的收入额:334 032.26+24 000+12 000+44 800=414 832.26(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414 832.26-60 000-31.5=354 800.76(元);

③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54 800.76×25%-31 920=56 780.19(元);

④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的计算:

(56 780.19+11 790)-88 081.77=-19 511.58(元)。

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詹尼小姐可于离境前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申请退税。纳税申报表如表13-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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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简介

一、所得与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与功能

四、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与修订进程

第二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既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项目

一、征税对象

二、税源与税目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第三节 税 率

一、税率种类

二、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概述

二、外币折算

第三章 综合所得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一、综合所得的计征项目

二、工资、薪金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二节 扣除项目

一、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

二、基本费用扣除

三、专项扣除

四、专项附加扣除

五、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三节 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二、继续教育

三、大病医疗

四、住房贷款利息

五、住房租金

六、赡养老人

七、办理扣除的时间

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九、暂停享受扣除与追补扣除

十、后续核查与管理

第四节 公益捐赠支出

一、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二、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第五节 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 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工资、薪金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费用扣除

三、应纳税额

四、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六、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七、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八、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九、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十、提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收入

第七节 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

二、稿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代开发票不附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经营所得

第一节 经营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 率

五、应纳税额

六、亏损及其弥补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八、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九、境外已缴税款抵免

十、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十一、清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第二节 税前扣除

一、经营所得的扣除项目

二、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三、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四、投资者减除费用

五、案例分析

第三节 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

二、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优惠

第四节 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二、建安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三、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四、演出市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 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概述

二、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二、经营所得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综合案例分析

第五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一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界定

第二节 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

第三节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一、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二、征收管理

第六章 财产租赁所得

第一节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 率

三、应纳税额

第三节 特殊事项的处理

一、转租财产的处理

二、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处理

三、个人投资设备的处理

第七章 财产转让所得

第一节 财产转让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与应纳税额

四、营改增对财产转让所得的影响

五、纳税前置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界定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三、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与纳税地点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

六、纳税申报

七、备案表及其填报

八、技术成果投资选择性税收优惠

第三节 转让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所得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二、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所得

第四节 转让限售股所得

一、应税限售股的界定与分类

二、转让限售股的界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征收管理

五、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处理

六、转让限售股的增值税处理

第五节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

一、纳税人与应税项目

二、股权转让收入

三、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四、纳税申报

五、以转让资产方式转让股权

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所得

七、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第六节 房地产转让所得

一、住房转让所得

二、其他房产转让所得

三、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得

四、个人转让受赠房产所得

第七节 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一、买卖虚拟货币所得

二、购买和处置债权所得

三、个人转让汽车所得

第八节 财产拍卖所得

一、征税项目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核定征收

四、代扣代缴

五、房屋拍卖所得

第八章 偶然所得

第一节 偶然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二、每次的确定

三、应纳税额计算

第二节 具体征税项目

一、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二、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

三、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四、网络红包收入

五、从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

六、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所得

七、顾客额外抽奖获奖所得

八、有奖储蓄中奖所得

九、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十、博彩所得

第九章 减免税优惠

第一节 法定免征

一、省部级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特定奖金优惠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优惠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优惠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优惠

五、保险赔款免征优惠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优惠

七、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优惠

八、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优惠

九、国际公约、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优惠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二节 法定减征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

第三节 投资抵扣优惠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所得额优惠

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第四节 其他优惠

一、破产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税收优惠

二、军转择业与再就业扶持税收优惠

三、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税收优惠

五、外籍个人的津补贴税收优惠

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税收优惠

七、支持住房税收优惠

八、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税收优惠

九、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税收优惠

十、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一、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税收优惠

十二、远洋船员工资、薪金税收优惠

十三、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税收优惠

十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第十章 股权激励所得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一、股权激励的发展与政策体系

二、股票期权

三、限制性股票

四、股票增值权

五、股权奖励

六、征收管理

第二节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一、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及其适用条件

二、股票(权)期权

三、限制性股票

四、股权奖励

五、备案与管理

第三节科研机构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所得

一、科研机构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处理

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处理

第四节非居民个人的股权激励所得

一、股权激励所得境内、境外来源的划分

二、股权激励境内应计税收入额的计算

三、非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非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延期纳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纳

第十一章无住所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三、居住时间与工作时间

第二节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原则

二、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三、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四、高管人员报酬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五、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六、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

第三节无住所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居住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雇主支付部分免税

二、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免税

第四节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应税收入额的确定方法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三、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四、无住所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

第五节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一、无住所非居民个人税款的计算

二、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的计算

第六节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的适用

一、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待遇的享受

二、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

四、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

五、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

第七节无住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的计税方法

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

三、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四、境内受雇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五、个人工资薪金及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的证据

六、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七、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开具

第十二章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判定

二、境外所得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四、“走出去”企业相关个人的预扣预缴与信息报告

第二节境外所得抵免

一、缓解和消除国家间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三、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抵免与结转抵免

五、抵免凭证与追补抵免

六、境外所得抵免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代扣代缴、汇算清缴与纳税申报

第一节扣缴申报

一、扣缴义务人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扣缴申报期限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五、非居民个人劳动所得的代扣代缴

六、分类所得的代扣代缴

七、扣缴手续费

八、信息提供与处理

第二节自行申报

一、自行申报情形

二、综合所得汇缴申报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六、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七、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八、非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办理自行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内容

二、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三、汇算清缴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四、汇算清缴时间与办理方式

五、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六、接受汇算清缴申报的税务机关

七、汇算清缴的退税与补税

八、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简易申报案例分析

九、保险营销员汇算清缴与纳税申报案例分析

十、无住所居民个人汇算清缴与纳税申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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