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高校财务70年》:
1982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93年1月12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第五条指出:“进一步改革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进一步促进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国家要加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组织法等。政府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经济、评估和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保证学校拥有充分的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在专业设置、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筹措和使用经费、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对外交流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拥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学校要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承担好自已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激励、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直接参与高等学校的建设和人才培养、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校提供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逐步为学校提供社会化服务。”
1993年2月8日,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国家教委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随着国务院各部委职能的转变和直属企业的下放,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改革探索。(1)目前,各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办好所属的高等学校,并从中选择一两所基础好、力量强、关系全局的学校,加强领导,适当集中人、财、物力,进行重点建设,把其办成代表本部门、本行业乃至全国高等教育先进水平的、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个别专业独具特色,毕业生适于自主就业的高等学校(或者专业),可以试行学生自费上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学模式。(2)某些行业性较强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企业集团联合办学,共同管理。或者试行由主管部门与若干部门或企业集团组成学校董事会,对学校进行管理,研究确定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筹措学校办学经费。(3)某些专业通用性强,毕业生分配到地方较多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共同管理。(4)在有条件的地区,要下决心把一部分适宜由地方管理的部属高等学校交给地方。学校的大部分专业首先满足本地区需要,少部分行业特点强或者地方需求较少的专业,继续面向全国。进行以上几种改革试点的学校,国家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都不应减少,使其在保证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再从企业、地方和社会得到更多的办学资金。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要将学校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基数划拨给地方政府。原主管部门仍要在教学、科研任务等多方面继续保持同学校的密切联系,继续给予关心和照顾。无论进行何种改革试点,都应当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学校的建设,决不可损害学校的利益,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第16条指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
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 39号)第十二条指出:“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某些科类的高等学校可以试行以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的办学模式。社会各界办学应以职业学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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