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计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
(一)直接计算法
1.加法
加法是把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项增值项目一一相加,求出全部增值额,率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增值项目包括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增值项目。该方法只是一种理论意义上的方法,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可能。这是因为:
(1)由于企业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导致确定增值项目与非增值项目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争执,难于执行。
(2)增值额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准确计算。如企业支付的各种罚款、没收的财物或接受的捐赠等是否属于增值额有时难以确定。
2.减法
减法是以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服务的全部销售额减去规定的外购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然后依率计算增值税的方法,这种方法又叫扣额法。当采取购进扣额法时,其同扣税法没有什么区别,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采用一档税率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才具有实际意义,如要实行多档税率的增值税制度,则不能采用这种方法计税。
(二)间接计算法
采用间接计算法,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由于这种方法是以外购项目的实际已纳税额为依据,所以又叫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既适用于单一税率,又适用于多档税率。因此,间接计算法是实行增值税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四、增值税的优点
(一)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只有税负公平、负担合理,才能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增值税税负公平、负担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同一种产品的税收负担是平等的,即不论企业是全能 型还是非全能型(专业化程度高),不论其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如何,它们的税收负担应是一致的;二是税收负担同其负担能力相适应,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商品的盈利是构成增值额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是基本相适应的。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由于增值税将多环节征税的普遍性与按增值额征税的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流转税按全额计税致使全能型企业税负轻而协作企业和专业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重的缺点,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
(三)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其经营中产生增值额,就应缴纳增值税。一种商品,不论其在生产、经营中经过多少环节,每个环节都应根据其增值额计税。因此,不论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增值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上都具有普遍性。
(四)有利于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
商品价格一般是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构成。在阶梯式的流转税下(传统流转税),商品的税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从而也使商品价格难以确定;实行增值税后,商品的整体税负成为可确定的因素,它只与税率有关。因此,增值税为正确制定价格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出口。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以不含税价格出口商品。为此,要将出口商品从第一环节到最后环节所累计缴纳的税款全部退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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