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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监察制度的历史批判
0.00     定价 ¥ 8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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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07796
  • 作      者:
    童德华,马嘉阳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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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童德华,1971年出生,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从事刑法现代化研究工作,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以上课题4个,出版个人专著7部,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马嘉阳,河北沙河人。2019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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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介绍了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监察制度,意图以严肃的、学术的方法考察西方监察演变的简要历史轨迹,并对其作批判性研究。本书除了可以让我们了解西方监察制度的发展,还努力改变以现世之眼光简单批判古代制度的做法,并试图通过内部凝聚力和外部抗压力这两个线索对西方监察进行历史情景的分析和批判。有助于我们从政治的背景思考西方监察制度的变化,甄别西方监察制度的本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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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法国的监察制度

第一节 法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

  一、法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概述

  (一)法国在中世纪的形成与历史分期

  1.法兰克王国时期

  法兰克人是罗马人对居住在莱茵河下游的日耳曼人部落的称谓。根据居住地域的不同,法兰克人的部落可以分为撒利法兰克(莱茵河口海滨地区)和利浦阿法兰克(莱茵河下游沿岸地区)。4—5世纪,法兰克人侵入高卢地区。481年,在克洛维担任首领时期,法兰克人占领了除勃艮第王国和地中海沿岸外的全部高卢,建立了法兰克王国的第一个王朝——墨洛温王朝。

  墨洛温王朝的每代国王去世后,国家都会由他们的儿子平分治理。因此,子孙间的争权战争似乎成了墨洛温王朝时期的主题。克洛维去世后,墨洛温王朝被分给了他的四个儿子,即梅斯王提奥德里克一世、奥尔良王克洛多梅尔、巴黎王希尔德贝尔特一世和苏瓦松王克洛泰尔一世。在经历了40多年的摩擦与争斗后,558年,随着希尔德贝尔特一世的去世,克洛泰尔一世成了法兰克王国唯一的国王。然而克洛泰尔一世死后,他的四个儿子又瓜分了法兰克王国,法兰克内部又陷入了长期的夺权战乱。直到613年克洛泰尔二世成为法兰克唯一的国王。克洛泰尔二世的次子达戈尔贝特去世后,墨洛温王朝进入了“懒王时代”。国王为了获得支持,常常把土地分给教会、贵族、官吏,在增强自身支持者力量的同时,使得贵族和教会的势力日益增强,为墨洛温王朝的统治埋下了隐患。

  在墨洛温王朝后期,国王一直处于频繁更替的状态。许多国王甚至成了贵族在争权过程中扶植的傀儡,而宫相逐渐掌握了国家的实际权力。查理·马特在任宫相时,不仅率军出征,扩大法兰克的领土,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了封建社会制度,为加洛林王朝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751年,查理·马特之子丕平被罗马教皇亲自加冕为国王,自此墨洛温王朝结束,进入了加洛林王朝时期。

  丕平之子查理在位期间,进行了多次对外战争,逐渐征服了西欧的大部分领土。800年,罗马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他为皇帝,即查理大帝。然而,843年,虔诚者路易(查理之子)的三个儿子通过《凡尔登和约》把加洛林王朝划分为东、中、西三个部分。东法兰克王国由次子路易分得,中法兰克王国由长子罗退尔分得,西法兰克王国则由幼子秃头查理分得。其中,西法兰克王国后被卡佩王朝继承,即之后的法兰西,而东法兰克王国和中法兰克王国的南部则逐渐成为后来德国和意大利领土的基础。

  秃头查理在位期间不仅要面对外部诺曼人的频繁入侵,还要面对内部的反动势力,以及兄弟间的领土权力争夺。858年,秃头查理遇到了自统治以来的最大危机。在外部侵略的压迫,以及日耳曼路易和国内反叛势力的联合攻击下,他被迫流落到了勃艮第,最终在以辛克马尔为首的兰斯大主教支持下,才得以重新掌握统治权。秃头查理在稳定国内外局势后,把目光转向了争夺法兰克王国和皇帝头衔上。875年的圣诞节,约翰八世在圣彼得大教堂为秃头查理举行了加冕仪式。876年的帕维亚会议确认了秃头查理的皇帝头衔。秃头查理为了让所有法兰克人承认他的帝位,紧接着在蓬蒂翁召开了宗教会议。之后 ,查理为使其帝位得到整个法兰克的承认,又召开了宗教会议以确认其皇位的有效性。

  877年,秃头查理去世,虽然西法兰克并未马上陷入混乱,但是西法兰克王权的衰落以及封建化进程中地方的分裂已经无法阻止。887年,西法兰克王国的国王胖子查理被废除后,出现了一批与加洛林王朝竞争王位的竞争者。987年,卡佩当选为国王,自此加洛林王朝被卡佩王朝取代,法国进入了法兰西王国时期。

  2.法兰西王国时期

  法兰西王国建立初期,虽然取得了形式上的统一,但由于采邑制度下封建领主所享有的豁免权,其在9—11世纪实际上是由许多封建割据的国家所组成的。这些“伯爵国”或“公国”拥有独立的权力。因此,卡佩王朝的历代国王都致力于强化和扩大王权,他们采取的对内对外的一系列措施,都为法兰西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君主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路易六世在位期间与王室领地内的封建领主进行了30多年的战争,并最终取得了胜利,使得王室领地内部获得了统一。他的孙子腓力二世,在前代国王的基础上,继续扩张王室领地。为了与安茹伯爵(登上了英国王位)争夺原本属于法兰西王国的领土,腓力二世与英国进行了长期的战争。1203年,法国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夺回了大部分领土。腓力二世的继承者路易八世继续扩大王室领地,并最终确立了卡佩王朝的王位世袭制。之后的路易九世亦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王权的改革。

  腓力四世(1285—1314在位)继续兼并领土,加强王权,并在与教皇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1296年,教皇卜尼法八世为了反对腓力四世对教会财产征收20%所得税的命令,宣布在没有征得教皇同意的情况下,教士不得向国王缴纳所得税。腓力四世以黄金、白银等物不得输出国外,切断教皇在法国的收益方式与教皇对抗,迫使教皇媾和。然而,教皇又以“神圣一体敕谕”开除了腓力四世的教籍,并提出教会权力至上。在此情况下,腓力四世不仅逮捕了教皇特使,烧毁教皇敕令,还袭击了罗马教廷,逮捕了教皇卜尼法八世。1305年,克列门(法国南部波尔多的大主教)当选为教皇,腓力四世将教廷迁到了阿维尼翁(法国南部),从而控制了教皇,史称“阿维尼翁之囚”事件。

  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腓力四世为了获得社会各个等级的支持,在1302年第一次召开了三级会议,这也标志着法国等级代表君主制的建立。

  1328年,卡佩王朝的查理四世去世,但是他无嗣,其堂兄安茹伯爵腓力和外甥英王爱德华三世争夺法兰西王国的王位,最后由腓力(腓力六世)得到王位,法兰西王国进入瓦卢瓦王朝。英王爱德华三世是腓力四世的外孙,他为争夺王位继承权,与腓力六世开战,即英法百年战争。虽然在百年战争期间,法国的王权一度衰落,但是最终百年战争的胜利为之后法国王权的加强、政治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路易十一为了统一法兰西的领土,与封建领主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他不仅进一步扩大了王室领地,而且使得任何封建领主都无法再与王室抗衡。1515年,弗朗索瓦一世继位,法国等级代表君主制开始转变为绝对君主制。1589年,随着亨利三世遇刺身亡以及亨利四世的继位,法国进入了波旁王朝时期。为了恢复因宗教战争而受损的君主制和王权,亨利四世不仅实行宗教宽容政策,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稳定国内局势,进一步巩固君主专制体制。到了路易十四时期,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然而,由于法国常年对外战争不断,经济逐渐衰落,加之统治者的专制统治,导致社会矛盾激增,再加上启蒙运动、美国独立战争等民主思潮的影响,最终爆发了法国大革命。

  (二)法国中世纪的政治制度

  1.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

  法兰克王国是在日耳曼人氏族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法兰克王国的早期政治制度中遗留了氏族民主制的痕迹。法兰克国王由氏族的军事首领演变而来,并采用王位世袭制。在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对外战争以及对征服地区管理的需要,国王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他有权发布敕令,任命官员,行使最高司法权。他的侍从控制着国家的管理部门。他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把国家的土地分封给封建领主和教会,从而获得封建领主和教会的依附和支持。

  由于法兰克王国是刚建立的、早期的封建国家,因此在政治制度,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方面都体现出比较粗糙的特点。国家的首席官吏是宫相。宫相起初只是王宫的管家,后来逐渐掌握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由于加洛林王朝的创立者丕平本身就是宫相,因而宫相一职在加洛林王朝时期被取消。在中央机构的设置方面,由宰相负责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宫内大臣负责国王的私人事务和王宫侍卫;宫廷伯爵负责司法;尚书大臣负责起草文书和档案管理;财务大臣负责财政和国库;元帅负责统领骑兵;大主教则负责管理宫廷宗教方面的事务。早期的法兰克王国在地方制度上也遗留了氏族民主制的痕迹。“百户”是原有的氏族组织,而在墨洛温王朝却成了社会基层组织。百户长由全体居民选举产生。百户要定期召开民众大会。法兰克王国早期,地方的司法审判权主要由郡的民众大会和百户的民众大会行使,主持审判的人提出的意见必须通过民众大会的同意才能生效。查理大帝在位时,把全国划分为郡,并由伯爵负责管理当地的诸如行政、司法、赋税、治安等各项事务。伯爵最初由国王任命和废黜,但后来逐渐演变为贵族世袭。伯爵是国王法律政策下达至民众的重要纽带,伯爵通过宣誓的方式向国王表示忠心。“作为国王的代表伯爵负责审理法律案件、接受罚金和税收以及征兵,他还要负责道路、桥梁和其他公共建筑的养护工作。伯爵没有薪资收入,收入主要来自于他的赐予王地,他能得到封赐地收入的1/3。”郡下又划分为百户,并由百户长负责管理。加洛林王朝时期的百户长已经成为执行伯爵命令的基层官吏。

  加洛林王朝王位继承的传统模式,以及国王以分封土地来赏赐、拉拢教会和官吏的方式,使得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封臣的权力控制上。秃头查理在位期间,地方仍由伯爵进行管理,但是伯爵的数量和性质都发生了变化。秃头查理企图通过减少伯爵数量来对王国进行更直接有效的管理,却为日后伯爵权力的不断扩大及公爵的出现埋下了隐患。877年,秃头查理颁布了《克尔西敕令》,该敕令规定:跟随查理到意大利的伯爵或封臣的儿子可以在伯爵或封臣在任上去世后,继承为伯爵或封臣。虽然该敕令并未完全剥夺国王对伯爵的处置权力,但足以看出伯爵这一职务已经出现由国王任命逐渐转变为世袭的封建化趋势。

  法兰克王国时期,王权与教权的关系随着双方势力的消长,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作为法兰克王国的奠基人,克洛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法国乃至西欧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他率领三千亲兵皈依罗马天主教。这一做法不仅使其获得了教会的支持,同时也使得罗马天主教在墨洛温王朝获得了统治地位。教会在这一时期成为法兰克进行统治的武器,“君权神授”的思想也使克洛维等法兰克国王对教会给予极高的重视。511年的奥尔良宗教会议,基督教信仰被写进了宗教法规;而549年的奥尔良宗教会议则赋予了教会许多特权,例如,“主教有权修改法官的判决和处分被控告为犯有渎职罪的法官;教会财产永远属于教会;等等”。

  加洛林王朝初期,由于王权合法化的问题,使得国王意图通过对王权赋予宗教色彩来达到篡位合法化的目的。751年,丕平被罗马教皇亲自加冕为国王,而丕平则为教皇从伦巴德人手中夺取了意大利中部的土地。800年,罗马教皇利奥三世加冕查理为皇帝,体现出教权与王权在这一时期处于相互利用的阶段,同时开启了教权与王权的双重统治。丕平把教会当作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之一,在被征服的地区传播基督教,把大量的土地和财富送给教会,也为教权与王权的对抗埋下了伏笔。

  教权为王权服务的前提在于,教会可以通过国王获得经济和政治上的支持。9世纪中期以后,教皇逐渐开始干涉西法兰克王国内部事务,企图获得西法兰克主教的控制权。教权希望摆脱王权的束缚,甚至希望把王权掌握在教权的控制之下,这与王权的扩张产生了矛盾和冲突。然而,分裂后的法兰克王国,王权的维持有时甚至要依赖于教权的支持。例如,858年秃头查理的统治危机就是在以辛克马尔为首的兰斯大主教支持下,才得以化解的。随着加洛林王朝后期王权的衰弱,以及地方割据势力的强大,各主教转而依附地方势力,成为封建割据国家相互斗争的武器,同时也在诸侯争霸中获得了更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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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监察制度

第一节 古希腊时期的监察制度/ 003

一、古希腊监察制度概述/ 003

二、雅典的监察制度/ 009

三、斯巴达的监察制度/ 012

四、古希腊监察制度总评/ 019

第二节 古罗马时期的监察制度/ 020

一、古罗马政治体制概述/ 020

二、古罗马的监察制度/ 029

三、古罗马监察制度总评/ 047

第二章 法国的监察制度

第一节 法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 051

一、法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概述/ 051

二、法兰克王国的监察制度/ 066

三、法兰西王国时期的监察制度/ 071

四、法国中世纪监察制度总评/ 085

第二节 法国近现代的监察制度/ 085

一、法国近现代的监察制度概述/ 085

二、法国近现代各时期监察制度/ 105

三、法国近现代监察制度总评/ 135

第三节 法国行政调解专员制度/ 135

一、行政调解专员制度的产生/ 135

二、行政调解专员的选任及地位/ 136

三、行政调解专员的组织机构及监察范围/ 136

四、行政调解专员的职权和履职程序/ 137

五、法国行政调解专员制度总评/ 138

第三章 英国的监察制度

第一节 英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 141

一、英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概述/ 141

二、英国中世纪各时期的监察制度/ 152

三、英国中世纪监察制度总评/ 173

第二节 英国的弹劾制度/ 174

一、英国弹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74

二、弹劾的主体与对象/ 177

三、弹劾的程序/ 177

四、弹劾制度总评/ 178

第三节 英国近现代的监察制度/ 179

一、英国近现代的监察制度概述/ 179

二、英国近现代各时期的监察制度/ 189

三、英国近现代监察制度总评/ 202

第四节 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203

一、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203

二、英国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 204

三、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总评/ 210

第四章 德国的监察制度

第一节 德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 215

一、德国中世纪的监察制度概述/ 215

二、德意志帝国及其邦国的监察制度/ 220

三、德意志帝国及其邦国监察制度总评/ 223

第二节 德国近现代的监察制度/ 223

一、德国近现代的监察制度概述/ 223

二、德国近现代的监察制度/ 235

三、德国近现代监察制度总评/ 250

第五章 意大利、瑞典、荷兰与美国的监察制度

第一节 意大利的监察制度/ 253

一、意大利的历史分期/ 253

二、意大利的政治制度/ 255

三、意大利的监察制度/ 259

四、意大利监察制度总评/ 274

第二节 瑞典的监察制度/ 275

一、瑞典历史与政治简述/ 275

二、瑞典的监察制度/ 278

三、瑞典监察制度总评/ 288

第三节 荷兰的监察制度/ 288

一、荷兰历史与政治简述/ 288

二、荷兰的监察制度/ 290

三、荷兰监察制度总评/ 293

第四节 美国的监察制度/ 293

一、美国的监察制度概述/ 293

二、美国的监察制度/ 305

三、美国监察制度总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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