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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必背·基础39题(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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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64232986
  • 作      者:
    田野
  • 出 版 社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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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田野,金程教育高级培训师
  长期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擅长基于知识框架讲解,学员在“听故事、画框架”的过程中记住重难点。在CPA授课过程中,善于激发学员的积极性,押题命中率高,让CPA考生利用押题和技巧提分。曾任职于世界500强、商业银行,实务经验丰富:现就职于金程会计研究院,负责编写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术资料和出版书籍。
  
  金程会计研究院,金程会计研究院是金程教育旗下专注于会计类项目教学研发的专业团队,团队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丰富的教学及行业实战经验。研究院秉承“服务社会、帮助他人、成就自己”的价值观,以“让天下没有难学的会计”为目标,研究院前瞻性地洞悉考试动态,创新研发教学产品,为学员量身定制高效的学习方案,助力学员通过考试,为社会与企业培养专业化会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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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CPA经济法教材83万多字,研读教材的成本非常高;想要死记硬背教材原文,更是事倍功半;我们主张“背写讲”的学习方法论,但是抵制死记硬背式的无效学习。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考试,考试的形式是答题,金程会计研究院推出了一套可以背的题,不仅可以辅助广大考生研读教材,还可以在考前作为记忆手册加深记忆,让考生“有效地背题”。
  必背系列包括【基础39题】、【进阶40题】和【押题41题】三个部分,顾名思义,每本教材都有其特定的目标,而且逐层推进。其中,【基础39题】主要是打牢经济法基础,强调理解经济法的原理,用经济法的逻辑去思考问题,经济法理论的准确表述;【进阶40题】专注于深挖考点,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行“拔高”,强调启发式和经济法原理的灵活运用;【押题41题】目标在于“猜题”和“押题”,在系统剖析历年真题的基础上,探索出题思路,预测考点,以考试提分和通过考试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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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顺序:交付一付款一合同成立先后。
  (二)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顺序:交付一登记一合同成立先后;交付与登记冲突时,以交付为准。
  经典题例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一台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年4月1日提货。
  20×1年2月1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5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丙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标的物所有权归谁所有,需要另外规则确定。
  【要求】
  乙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并说明理由。
  【解析】
  乙公司无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由于车床已经交付给丙公司,因此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乙公司不能再要求丙公司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
  【备注】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但债权行为因其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出卖于数个买受人后,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买卖合同,其他未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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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可以背的题,有效地背题
第01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02题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03题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04题 物权行为的特点
第05题 一物多卖
第06题 善意取得
第07题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08题 共同担保
第09题 流押条款
第10题 代位权
第11题 抵销权
第12题 不安抗辩权
第13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14题 撤销权
第15题 保证
第16题 法定解除
第17题 租赁合同
第18题 买卖合同
第19题 融资租赁合同
第20题 合伙事务执行
第21题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第22题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23题 有限合伙人相关权利限制
第24题 入伙和退伙
第25题 董事会
第26题 股东大会
第27题 股东代表诉讼
第28题 股份的转让
第29题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第30题 优先股
第31题 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32题 虚假陈述行为
第33题 权益披露
第34题 破产原因
第35题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第36题 债权人会议
第37题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38题 背书
第39题 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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