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与企业发展研究》:
(三)人力资本使用权权能界定
人力资本使用权是指不改变人力资本的性质,而依据其用途加以利用的可能性。使用权权能是人力资本产权中的最重要权能,人力资本的价值和价值增值完全是通过人力资本使用权来实现的。非承载者之所以要对人力资本投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取人力资本使用权。非载体投资者是否拥有人力资本使用权,以及拥有的人力资本使用权是否完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能否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小。
人力资本承载者与人力资本使用权具有天然的联系,并且在事实上控制着人力资本使用权,如果不明确界定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归属,受利益驱使,人力资本承载者就可能会利用天然控制使用权的优势,滥用人力资本使用权为自己谋利,使人力资本非承载者的利益受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力资本承载者滥用人力资本使用权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必须明确清晰界定人力资本使用权的最终归属,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人力资本使用权可以有三种界定:一是界定给人力资本承载者;二是界定给人力资本承载者和人力资本非承载者共同所有;三是界定给人力资本非承载者。
笔者认为,第一种界定是不合理的。因为非载体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取人力资本使用权,如果不能获取人力资本使用权,非载体投资者就不会投资。没有非载体投资者的投资,也就可能不会有人力资本的形成。
第二种界定从理论上看是合理的,因为谁对人力资本投资,谁就应该拥有人力资本使用权。但是,事实上双方却不能共同拥有。如果是共同拥有,载体投资者和非载体投资者之间利益动态博弈的结果,将会严重地损害非载体投资者的权益。因为人是经济人,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两个投资主体很难有一致的使用目标。即使有一致的使用目标,但由于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难以融合和合作。另外,最重要的是影响了非载体投资者投资的收回和收益,使人力资本投资断绝。
因此,人力资本使用权必须首先界定给非承载者,然后再界定给承载者,即非承载者是第一使用者,承载者是第二使用者。在保证非承载者使用的前提下,承载者方可以使用,而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虽然通过使用顺序或时差可以把人力资本使用权界定给非承载者和承载者共同拥有,但是,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人力资本必须是不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一般性人力资本,而不能是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专用性人力资本。
一般性人力资本,由于不含有商业秘密,所以,在非承载者使用之余,承载者使用并不会对非承载者的利益构成影响或侵害。例如,A在某一企业的资助下完成了学业,毕业后即到该企业职业教育培训部门工作。在工作之余,从事第二职业——做家教。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承载者是共同拥有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而且企业是第一使用者。在保证企业使用之后,该人力资本承载者可以行使使用权从事家教工作,取得额外利益。在业余时间利用人力资本使用权,既没有影响企业的工作任务,又没有给企业造成任何损失,而且承载者自身又可以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三种界定是有条件的,即人力资本一定是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只能由非承载者独享,而不能由非承载者和承载者共享。否则,就会造成商业秘密扩散,使非承载者蒙受损失,甚至收不回投资。在一些商业违法案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在企业的资助下,到其他单位或国外学习先进技术,学成后回到单位工作的同时,又在业余时间利用该技术到其他单位服务,结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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