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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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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发展报告(2019)
0.00     定价 ¥ 28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4769954
  • 出 版 社 :
    中国财富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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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发展报告(2019)》是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智库专家、特约研究员共同完成,该报告已经连续三年出版。报告涵盖物流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宏观政策解读、产品与模式介绍,分别从供应链和金融视角呈现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新技术应用场景,深入剖析行业面临的问题及机遇,是业内人士获得前沿资讯,洞悉行业风向的专业报告。全书图表丰富,数据详实,案例系统化、覆盖项目广,读者亦可将其作为行业工具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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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直属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专注于物流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市场研究、交流互动、标准制订、股权融资、互联网金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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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发展报告(2019)》是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分会、智库专家、特约研究员共同完成,该报告已经连续三年出版发行。报告涵盖物流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宏观政策解读、产品与模式介绍,分别从供应链和金融视角呈现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新技术应用场景,深入剖析行业面临的问题及机遇,是业内人士获得前沿资讯,洞悉行业风向的专业报告。全书图表丰富,数据详实,案例系统化、覆盖项目广,读者亦可将其作为行业工具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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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次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1在《登记办法》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如今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此外,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登记系统中已新增“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为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结合部分自发登记的效力已获得司法认可的情况,加强对上述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有必要在《登记办法》附则中新增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新增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在登记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登记办法》规定执行条款。二是对《登记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界定。


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


目前,法律对于动产担保登记行为达成合意的形式未做强制要求。取消登记协议上传既符合当前登记系统的实际做法,也符合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删除《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签署登记协议,并将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系统的要求。


3下调登记期限


为了更好地适应目前市场发展需要,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本次修订将《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初始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以便市场主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适合的登记期限。同时将《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展期登记按年计,调整为最短1个月,与登记期限设置保持一致。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物权法》施行以后,为配合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10月17日颁布并施行。


2016年7月,为解决动产抵押登记中碰到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对《办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


(1)新《办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加了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等方面的规定。


(2)新《办法》不区分是否是浮动抵押,凡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均可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新《办法》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再次重申了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有助于解决极个别地方登记机关对《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3)新《办法》对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程序、所需资料进行了调整,使得新《办法》与《物权法》等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


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始对《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配合国务院机构设置改革,将《办法》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明确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不再列明抵押财产的质量、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3)明确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无须现场办公,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更加便捷。


(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创新发展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结算业务、发展保险业务、加强小微民营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二是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鼓励银行业保险机构成立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中心),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银保合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三是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理、加强真实性审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合规管理和信息科技系统建设。四是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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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2018年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发展回顾与展望1

第二章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宏观环境7

第一节政策环境7

第二节经济环境9

第三节法律环境17

第四节科技环境21

第三章中国物流与供应链金融的产品与模式27

第一节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产品概况27

第二节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与管控37

第三节案例分享51

第四章供应链视角下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发展129

第一节钢铁行业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129

第二节木材行业供应链金融应用及现状分析135

第三节燃油领域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142

第四节餐饮领域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148

第五节物流平台上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151

第六节快递企业应用供应链金融现状与发展方向158

第七节仓储领域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165

第八节新零售下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170

第九节主流供应链金融平台分析与发展思考181

第十节互联网背景下的跨境供应链金融190

第十一节物联网在物流与供应链金融的应用197

第十二节案例分享202

第五章金融视角下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发展335

第一节商业银行视角下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335

第二节商业保理视角下的物流与供应链金融354

第三节中国物流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出路360

第四节案例分享364

第六章物流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投融资429

第七章附录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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