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思想新论》:
《利维坦》全书充斥着对利维坦绝对权力的辩护,最系统的表达出现在对主权展开具体分说的第十八章,在此列举的十二条“主权者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前五条和后七条两个部分。前五条规定:臣民不可另立新约成立新国家;臣民不可以主权者违约为借口拒绝服从;异议者必须服从;臣民不可能遭到主权者侵害;臣民不可杀死也不可处罚主权者。后七条规定:主权者拥有决定大是大非的权力;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拥有司法权;拥有宣战(媾和)权;拥有任命一切官员的权力;拥有惩罚权;拥有颁赐荣衔之权。前五项权利对于主权者而言是消极的,是被动排除臣民挑战的盾牌,它自己不可能去主动行使。它们正是利维坦享受上帝待遇的表现。后七项权利则是主权者的积极权能,它们是利维坦拥有上帝般权能的表现。钱永祥将后七项积极权能的绝对性归结为利维坦是“标准的终极颁布者”,这一论断从认识论层面清楚地说明了利维坦对自然人的自我判断权的“终结”。但我们必须将认识论的分析引向更为根本的政治存在论:正是因为利维坦是“开端”,所以它就是“原则”,二者是关联且共生的。‘利维坦作为“标准的终极颁布者”的身份恰恰就是来自它是“第一存在”的地位,一切自它而出,它自然就是一切的标准。新的上帝用它的绝对权力克服了无数自然人的自然之力所造成的普遍混乱,所有人从此得享和平与安全,但他们面对的是如上帝一般强大的利维坦。近乎人神之间的绝对权力差距使得对权力怀有疑惧的世人不假思索地便认为利维坦是思想史上最专制的政治形式。
然而,细究霍布斯纯粹政治力学的脉络,我们会发现,利维坦不但不专制,甚至在根本上具有某种致命的脆弱性。霍布斯本人深知利维坦的脆弱性,“尘世的”上帝其实是“会死的”上帝。
第一,利维坦不是一个以主权者无数具体命令来统治的国家,而是一个以主权者颁布的法律来统治的国家,利维坦离不开法治。从霍布斯的论证逻辑来看,利维坦的基本功能就是充当法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它的绝对权力不仅在此最为明显,更重要的是,它的绝对权力唯有如此行使在霍布斯理论中才是有意义的。利维坦通过制定和维护法律才能够使自然状态中人人皆有的私人判断权皆服从于公共标准,从而脱离无休止相互争斗的战争状态。如若绝对权力是以恣意的命令实现统治,则不仅臣民们判断权的多元冲突不会被克服,甚至利维坦自身也陷入了判断冲突的战争状态,它也就将自身瓦解了。“制定对所有人都相同并向他们公布的规则或准则,就是主权者的义务。这样做是为了让每个人都知道他应该把什么称作自己的,什么称作别人的;把什么称作正义,什么称作不义;把什么称作荣誉,什么称作耻辱;把什么称作好,什么称作坏;总之,什么是他在社会中应该做的,什么是他不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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