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新时代新思想标识性概念丛书》: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之一,一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按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一带一路”倡议虽由中国首次提出,却是由亚非欧国家共同参与的。既然是沿线国家共同参与,那么“一带一路”的实施就不是中国的单国、单边行为,而是多国、多边行为。多国、多组织在具体合作时首先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有序推进。
在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同时,我们共建“一带一路”还必须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
新中国成立前后,毛泽东同志在阐述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对外政策时,多次提出类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这成为今后正式确立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基础和理论雏形。1949年4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一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起草的声明中指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首先是不能帮助国民党反动派。”6月15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指出:“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
毛泽东同志多次提到的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后来被周恩来总理加以充实和完善,形成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会见印度代表团时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1954年,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将五项原则中的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1955年,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会议的发言中又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了科学、完整的表述,作为国与国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加以确立。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中国向国际社会表达“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中国再次向国际社会重申,“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各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参与各国在共建“一带一路”时,必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各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规定的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也是参与各国共建“一带一路”、进行经贸往来、文化交流必须遵循的共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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