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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规范性力量欧洲”:理论与实践
0.00     定价 ¥ 52.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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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208155541
  • 作      者:
    严骁骁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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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严骁骁,毕业于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获博士学位,2016年至2018年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对外关系、欧盟外交政策、国际安全治理、国际关系理论。曾在《欧洲研究》《外交评论》《德国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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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近十几年的时间内,“规范性力量欧洲”作为欧洲研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有关欧盟的理论探讨与政策辨析中均得到了大量讨论。从理论层面来看,“规范性力量欧洲”旨在分析欧盟的身份、解释其外交政策动因,以及反思规范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和意义。从实践层面来看,这一概念旨在强调欧盟在对外事务中注重推动民主、法治、人权、可持续发展等规范在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扩展。
  《反思“规范性力量欧洲”:理论与实践》从“规范性力量欧洲”这一概念的形成、发展过程入手,分析了这一概念对欧盟外交政策研究和规范性国际关系理论产生的影响,进而探讨了欧盟规范性力量的本质、欧盟在外交事务中如何发挥规范性力量、如何评价欧盟的这种力量这些问题,这为理解欧盟在国际政治中的定位与欧盟对外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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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反思“规范性力量欧洲”:理论与实践》:
  围绕“民事性力量欧洲”概念争论的第三个主题是:判断一个行为体是否是民事力量,这取决于其对外行动的目标,还是其采取的手段?希尔认为,民事力量的特征主要体现为该行为体施加影响的方式。一个行为体可以通过威慑来逼迫其他行为体做一些事情,也可以通过说服和遵从来动摇另一个行为体的决定。希尔的论述表明,行为体实施手段和方式也是评定其是否具有民事力量的重要标准。因而对民事力量的理解就不再局限于对行为体所拥有的工具与目标的讨论。对一个具有民事力量的行为体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它具有何种手段来实现其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它如何使用它的这些手段。民事性力量欧洲不仅仅意味着欧共体在对外关系中应当使用非军事的民事手段,它还意味着欧洲应当如何实施它所具备的这些手段。换言之,民事力量的欧洲应当是通过说服或者吸引的方式来影响第三方,而非把它拥有的民事性手段当作强制力的工具,依靠逼迫和高压的方式来实现目标。
  卡伦·史密斯(K.Smith)综合了迪歇纳和希尔关于“民事力量”的观点,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史密斯认为,迪歇纳定义的“民事力量”认为行为体的手段和目标对其身份而言都是同样重要的,行为体是否通过民事性手段去追求民事性目标决定了一个行为体是否可以被称为民事力量。希尔的观点则更加强调手段实施的重要意义,行为体如何对其他行为体施加影响也是构成民事力量的参考标准。除了上述的两个方面之外,史密斯认为民事力量的构成元素还应当包括对外政策的形成过程,一个理想化的民事力量必须要同时具备上述的几种元素:即除了民事性的手段和民事性的目标之外,一个民事力量型的行为体还必须使用说服手段,而且能够对其外交政策制定过程进行控制,将其置于公众的审视之下。卡伦·史密斯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受到哈泽尔·史密斯关于欧盟外交政策伦理讨论的启发。后者认为,欧盟特殊的本质使得欧盟外交政策具备了道德,因为欧盟的外交政策必须同时对所有成员国的政府、议会以及人民负责。“公众的压力使得欧盟外交政策活动至少保持相对的‘干净’。”22因此,卡伦·史密斯认为讨论民事力量必须要考虑行为体外交政策的制定过程,有责任感和透明的外交政策制定过程也是欧盟具备民事力量必不可少的条件。
  综上所述,欧洲学者们把欧共体或欧盟的特殊性化约成“民事性”,作为国际行为体的欧共体或欧盟由此就近似于一个“民事性力量”。尽管他们各自的分析略有差异,但是他们对“民事性力量欧洲”有着以下基本共识。第一,这些学者把欧共体或欧盟在国际关系中的位置类比为国家,“民事性力量欧洲”一词中的力量在这种话语中更多地是体现出单向度的权力关系,即“一个行为体拥有的可影响结果的能力和资源”,也就是说欧共体或欧盟对第三方施加影响、改变第三方行动的实力。同时,他们提出了一个有关欧洲国际角色构建的重要问题,即军事力量是否是欧共体或欧盟被视为重要的国际行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他们并没有深入讨论构建欧洲国际角色的不同力量所起的作用的区别,因为无论是迪歇纳提出的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民事力量,还是布尔、希尔等人强调的军事力量,从本质上说仍然属于客观的物质力量的范畴。第二,这些学者普遍同意,其民事色彩浓重的外交目标,以及其基于非军事力量的各种民事手段在对外关系中的运用,比如经济援助、外交协商、贸易协定,欧共体或欧盟的对外活动不易引发冲突和对立;第三,源于欧洲内生的诸如民主、法治、善治、市民社会这样的价值观使欧洲的外交政策具有道德上先天的优势。因此,欧共体或欧盟可以被视为一种民事力量的原因主要是:它在对外活动中缺乏军事手段,主要依靠经济和外交工具来影响其他的行为体,而且其对外活动的价值和目标不同于传统的超级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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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绪论1

一、 论题的提出及其意义1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6

三、 本书的主要观点和结构安排19

四、 本书研究方法、所使用材料和创新之处23


第二章从“民事性力量欧洲”到“规范性力量欧洲”:欧盟研究的

新视角30

一、 “民事性力量欧洲”与“规范性力量欧洲”:概念的发展与

革新31

二、 “规范性力量欧洲”与国际关系中的规范研究43

本章小结56


第三章“规范性力量欧洲”:理论之反思64

一、 规范的内涵及其争议性65

二、 规范与认同:存在一个统一的“欧洲规范”吗?70

三、 规范性力量究竟如何形成?——以战后欧洲的和平规范

为例74

四、 “规范性力量”与欧洲的未来:走向共同体还是社会?78

本章小结82


第四章规范性力量与欧盟外交政策研究:概念、方法、理论88

一、 “欧洲外交政策”与“欧盟对外政策”: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89

二、 欧盟外交政策研究的不同路径93

三、 建立“规范性”欧盟外交政策理论的可能100

本章小结108


第五章欧盟“规范性力量”的运用(一):以1996年至今的欧盟

扩大政策为例116

一、 检验欧盟“规范性力量”的运用116

二、 欧盟针对中东欧国家的扩大政策(1996—2006年)123

三、 欧盟针对西巴尔干国家的扩大政策(2000—2014年)140

四、 欧盟针对土耳其的扩大政策(2001—2014年)155

五、 欧盟扩大政策效用的影响因素160

本章小结170


第六章欧盟“规范性力量”的运用(二):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为例177

一、 欧盟作为环保议题中“规范性力量”的内部建构178

二、 作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领导者的欧盟182

三、 欧盟为何追求成为全球气候问题中的规范性力量194

本章小结198


第七章评析与启示203

一、 世界眼中的欧盟——各国学者对“规范性力量欧洲”的

认知203

二、 中国学者视域中的“规范性力量欧洲”209

三、 “规范性力量欧洲”对中国对外战略的启示213

结论217


参考文献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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