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研究》:
怎样看待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区分不同正义观类型的分水岭,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正义观关注的核心话题。正义共同体的概念等同于国家概念。恩格斯在给倍倍尔的信中说,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国家存在是为了镇压统治者的敌人,在未来随着资本主义根基的消亡,建筑在它上面的国家也会随之消亡。恩格斯说:“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旦有可能谈到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①国家没有办法包括阶级社会以前的政治形式和未来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政治形式,在这封信里,恩格斯建议把国家改成为共同体。
古典正义观的理论特点是强调存在一个高于和先在于个体权利的神圣的共同体,个体从属于共同体并消融于共同体,共同体是个体的目的。古典正义观是设定一种最高的、永恒的善的存在,古典正义观所尊崇的是有等级差别的、先在的社会秩序,正义是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正义表现为在国家层面体现为对共同体的完全尊崇,在个体层面体现为个体对不平等社会秩序的遵守的美德。古典正义观经过宗教神学的承接演进,在思想形式上对个体能力和权利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最终演变为完全尊崇个体权利的自由主义正义观。
一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
在苏格拉底之前,正义首先是作为一种宇宙论的原则而被提出来。正义是指由一种超乎人世所能控制的力量所维系着的万物之间的平衡、和谐、稳定的自然秩序。
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研究视角由天上转向到人间事物的人,他把哲学从天上拉到人间。苏格拉底的方法不是对自然之物和神圣之物的漠视和拒绝,而是试图找到一条发现了解事物运作规律的新途径。“苏格拉底是从人们关于事物本性的意见来了解它们的本性的”,苏格拉底在这里区分了意见和真理,真理是指事物的内在本质,意见则是指被人所把握到的外在表象。如果人们在认识世界的过程抛弃了自己对于事物的意见,就相当于丢掉了我们通晓真理的一条最重要的渠道。哲学的思辨过程就是由意见升华到知识和真理的过程。
苏格拉底探索世界的路径是从最切近的事物出发、从人自身出发去认识真理。一个善的存在者就是符合自然秩序的存在者,如果人把与人的天性相对应的并为人的天性所要求的工作做好,就是善的和正义的。苏格拉底在这里所说的善的生活就是人性的完美化,秩序良好且健康的灵魂是与自然秩序相一致,从里面流溢出来的生活才是人应当过的。他这里所关心的正义问题不再是宇宙中的永恒存在的自然秩序,而是个体的人通过道德修养去实现最高的善。苏格拉底的正义是人的美德,是人对于情欲的自制,是智慧的抉择和勇敢的行动;苏格拉底特别强调的正义是对法律完全的遵守,不论所要遵守的法律是不是正义的。正义在苏格拉底哲学思想中是最重要的美德,相当于最高的善,是其哲学核心价值。要判断对人而言什么才是正义的,就必须要判断人的天性和自然构成是什么,把等级制度归于自然特征,是古典正义观者所持观点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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