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与实践:首届新时代中国刑事执行检察创新发展与规范完善研讨会论文集》:
二、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民主法治不断推进、人权保障持续进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看守所、监狱人权保障模式。南京市检察机关对辖区内11个看守所、7所监狱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开展调研,发现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人格尊严、基本生活保障、劳动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对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不够
受制于监管警力不足、医务人员数量有限,南京市7家监狱均存在使用罪犯从事输液等医疗工作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务人员必须有资格证书才能从业。
(二)人格尊严权保障还有待加强
监管场所仍有不同程度的变相体罚虐待、殴打辱骂在押人员的情形。南京市驻某监狱检察室接到罪犯王某申诉后,调查发现监狱民警在训诫室与罪犯王某进行谈话教育时,因王某言语激烈、不认罪伏法,监狱民警遂让其他罪犯将王某按在训诫室地面的棉被上,违法使用电警棍电击罪犯王某达一分钟。监管民警在日常监管中态度蛮横、耍特权、逞威风的现象仍有发生。
(三)基本生活保障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南京市目前11个看守所建立之初的设计关押量已远不能满足目前实际关押人数的要求,超量羁押普遍存在,人均使用面积远小于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在押人员基本生活。
(四)财产权保障仍有盲区
因刑事诉讼程序多历时数月,在押人员被羁押后难以与外界沟通,无法与家属核实财产去向,公安机关对在押人员随身携带的钱物未依法移交看守所或者发还亲属的情况仍然存在,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
(五)劳动权、休息权保障不足
我国监狱对罪犯实行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组织劳动,使罪犯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目前监狱的劳动任务较重,存在超时劳动,而劳动报酬均较低,远达不到社会基本收入标准。
(六)文化、教育权难以实现
监狱法要求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同时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从调研的情况看,监狱仍偏重劳动改造,对文化、教育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落实不到位。
可以看出,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实然”与“应然”状态还存在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纵观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是以五刑为核心体系构建的。随着历史发展,以五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不断发生着演变,从带有原始社会简单残酷痕迹的奴隶制五刑,到相对文明理性的封建制五刑,逐渐向着现代社会结构严谨、文明理性的刑罚模式过渡。”“和其他文明国家的发展轨迹一样,中国的刑罚也同样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以报应刑为主。”①这些传统文化仍在影响现代思维。
二是“政府本位”的行政理念。我国有着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统治历史,“君权神授”“皇权至上”的观念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官就是政府,政府就是官”的思想深深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中。个别看守所、监狱警察缺乏应有的人权意识,认为在押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于其手中的权力。
三是相对封闭致监督不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是需要监督的。看守所、监狱相对封闭,与外界隔离,来自社会的监督力量如民众、媒体等难以参与其中。
四是财政保证不足。从一些省份的监狱来看,2008至2012年,罪犯改造经费拨款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略有降低,平均降幅为1%左右,罪犯改造经费中的狱政费、医疗费一直保持在2003年的水平此外,由于“新标准”中罪犯劳动改造经费与“旧标准”相比,降幅达62.5%。而劳动改造经费主要用于罪犯劳动技能培训中所需的劳动工具购置费、维护费。②因为财政保障不足,导致监管场所的硬件设施老旧,在押人员生活卫生、教育支出捉襟见肘,相应权利无法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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