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是法律的中心,是法律科学的关键。而“应当“这一法律语句中极常用的道义词,又被哈特视为一条规则的标志性概念。因此,关于“应当”一词的研究理当是破解法律及法律科学密码的重要切入点。本书通过撬开英美法理论和语言哲学经典论证中关于“应当”的理论裂缝,抽丝剥茧,一步步检测“应当”作为法律基石的可靠度。
在法理学史上检视“应当”概念,不必追溯久远,就可以从凯尔森和哈特那里找到经典论述。尽管凯尔森的法理学不同于以哈特为代表的英美法理论(legal theory),但他们具备一些共性,且凯尔森自认为其理论在方法上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更加贯彻始终。所以我们的讨论先笼统地从这两位学者开始,在梳理过程中界定两人的不同定位或者理论优劣。
凯尔森的法理学目标是建立一套关于法律的普遍性理论(general theory)。普遍性理论就是不拘泥于某一时段或某一国家的具体法制,根据实在法(positive law)经验“找寻法律的本质”,因为它超越了时空,所以纯粹。纯粹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法律规范”,但“应当”也是该理论体系中很重要的概念,并且和法律规范家族相似。用“应当”概念提纲挈领纯粹法理论,总体上可以把后者分成两个层次。
凯尔森认为,“一门科学必须按照研究对象实际是什么样子加以描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出发,规定它应当如何或不应当如何”。不研究“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理由在于凯尔森把法学视为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就只能研究事实,不能研究价值。凯尔森同时表示,他“从来不反对追求正义的法律”,但法律是否追求正义是价值判断,不能从科学角度得以回答。如果要作讨论,那就是法律政策学的问题,不属于纯粹法理论的范畴。
如此强调法学的纯粹性和科学性,是因为凯尔森觉得十九、二十世纪欧洲传统法学研究常常与心理学、生物学、伦理学以及神学等混为一谈,导致了“法律的迷失”。因此,限定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基于“纯科学方法”的逻辑要求。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研究对象
第二节 研究方法
第三节 论证结构
第二章 凯尔森的“应当”理论
第一节 理论重述
一、凯尔森关于“应当”的两个界面
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及其与“应当”的关系
第二节 对凯尔森“应当”理论的讨论
一、凯尔森对“休谟法则”的两次运用
二、凯尔森对康德先验论证的模仿及评析
第三章 哈特的“应当”理论
第一节 理论重述
一、在句子中发现规则的标记
二、哈特内在陈述与凯尔森“特殊意义”的区别
三、哈特规则理论的内涵
第二节 哈特论证中的两个问题
一、习惯理论
二、“应当”理论
第四章 日常语言中的“应当”
第一节 “应当”与近义词的比较
第二节 “应当”与家族概念的比较
一、“应当”与标准
二、“应当”与义务
三、“应当”与“能够”
第三节 “应当”之外的“应当”
一、哈特法理论中的“观察者”
二、“取消规则”
第五章 作为句子成分的“应当”
第一节 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理论重述
二、对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讨论
第二节 冯·赖特的道义逻辑及其批评者罗斯的理论
一、冯·赖特的道义逻辑
二、罗斯的反驳及进一步分析
第三节 “应当”与法律规范、制度事实
第四节 “应当”的情态语法分析
一、法律条文的“应当”式改写及初步分析
二、作为情态词的“应当”
三、例1′和例4中“应当”的功能分析
第六章 “休谟法则”的法理学解答
第一节 “休谟法则”与塞尔的证明方案
一、休谟的提问和塞尔的证成
二、对塞尔证明的批评
第二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证明方案
一、奥斯丁的破题与哈特的惯习主义转向
二、科尔曼对哈特证明方案的取舍与深化
第三节 小结
第七章 “应当”与理由
第一节 拉兹的理由理论
一、理由的本体问题
二、理由的分类
第二节 内格尔的动机和理由理论
一、内格尔的动机理论
二、内格尔的理由理论
第三节 威廉斯的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
一、理论重述
二、讨论
第四节 斯坎伦的理由理论
一、斯坎伦的理由理论
二、斯坎伦对威廉斯内在理由的反驳
第五节 帕菲特的理由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论证
一、帕菲特关于理由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界定
二、理由主观主义为什么是错的?
第六节 总结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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