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意思表示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研究的系统性
该书对公司意思表示概念、理论、规则的源与流进行了梳理,增加了公司意思表示研究的历史厚度,亦澄清了法教义学层面的相关问题。该书着重阐释公司意思机关的构造、公司意思表示形成与表达机理、公司意思表示的效力及解释、公司代表权的确定与行使,对公司意思表示理论及制度进行了全景式探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该领域此前碎片化研究的缺憾,彰显了该书的学术价值。
二、研究的创新性
何建博士以此为题,使用翔实的中外资料,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在此领域作出了新的耕耘。令我印象深刻的有三点:其一,该书论证了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指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牵连性、共生性、差异性,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也是法律上存在的各种行为类型的总括;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动态反应,它侧重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表示形成及意志的对外表示过程。法律行为并不是指所有的与法律有关的行为,而是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密切相关,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意思表示也不是任何意思的表示,而是指追求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该等观点在总结既往学术理论的基础上,对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作出了清晰的表述,奠定了公司意思表示研究的理论基石。其二,该书深入地阐释了公司意思能力的特殊性,认为公司团体意志“保障公司权利的实现”,“促进了团体真正形成”。书中认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意思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在于它的团体意志”,“公司的意思从来都不是由自然的创造之手赋予,而是在有序的公司内部通过有意识的法律程序产生”,“公司的意思表示要由依照法律规定组成的相应机关形成和作出”。以此为起点,著作深入分析了不同法系国家公司意思机关的构造。其三,著作的亮点还在于对公司设立、经营、清算中意思形成与表达主体、方式、程序的分析上,阐述了公司意思表示的独特性,亦对公司意思形成、表达瑕疵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三、研究的实践性
何建博士密切关注该领域我国立法及司法状况,并在著作中作出回应。例如,在研究公司代表权时,着重对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公章表意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提出在我国构建“代表董事制度”的建议,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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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意思表示是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原理,公司是民事活动中*为主要的民事主体或营利法人,如何将意思表示原理用于公司法人交易行为的分析,是跨越民法和公司法两个学科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是被民法研究和公司法研究长期忽略而近乎空白的法理地带。本书的研究不仅展示了作者对民法意思表示原理和公司法要义的深厚理解和熟练驾驭,更是填补了两个法律领域相互交叉形成的空白,因而它也实质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意思表示原理、法人制度原理和公司法理论。
赵旭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理论。民法侧重意思主义,商法侧重表示主义,但能否以此建构商行为的一般理论,仍值得认真研究。本书以公司意思表示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公司意思的形成、向相对人的表示以及公司意思的解释等重大理论问题。尤其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中的公司代表权问题,在本书中作了深入、充分的阐释,提出了带有指导意义的真知灼见。本书是公司法理学中的一部力作,也对丰富商法基本理论作出了贡献。
钱玉林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