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几个代表性问题的讨论
1.随机分案与法官经验。
繁简分流对案件进行分类后,需要将案件分配到主审法官,即人案匹配问题。智能化的方向是希望能够实现依照法官经验进行分案,使得不同属性的案件交由更具该类案件经验的法官承办,进而充分利用法官已有经验,实现规模化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从技术上讲,一个优化的案件配置系统可以考虑到每位法官的个体差异,即法官个人经验、履历和专长的差异,以及案件案由和案情的差异,在法官和案件间进行匹配,这是一个理想状态。从实践看,由于基层法院案件承办量大,案由种类多,以及人员轮岗调动等问题,基层法院难以形成某位法官专注办理某类案件的长期分工和积累,更多采用的是随机分案模式,即按照庭室法官人数和法官个人已承接案件数量,在各位法官间随机分案,一般不会特别考虑法官的审判经验或个案的特殊之处。
随机分案是当前基层法院常用的分案模式,可避免对案件的个人偏好与挑拣,集中精力办案。长远来看,可以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院信息化建设,逐渐引入更多的智能化个性判断要素,推动智能化人案匹配,提高审判效率。
2.依标的额分案的依据与实践。
从技术上比较容易实现的一个分案要素即利用标的额大小进行分案,因为标的额是数值型数据,量化和计算相对容易,但在实践中较少采用。
首先依照标的额确定案情重要性,或依照小额诉讼程序本身存在价值取向讨论,①我国司法实践在推动小额诉讼的同时持有更为谨慎的态度,对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应用提出了诸多限制条件。
小额诉讼的优点是标准化程度高,即以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潜在诉讼当事人,小额诉讼的标的额限制、简易处理方式和不可上诉等内容,作为规范形成统一的处理流程。《民事诉讼法》也按照省区灵活规定了“小额”的标准,为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基础。
现实问题的难点则在于,小额或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可能存在复杂的当事人关系,证据不清晰,或当事人情绪波动大,信访隐患大,基层法院往往会顾忌这些因素而选择普通程序。其背景是我国快速发展中没有充分照顾到均衡发展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收入差异大,看似不大的标的额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影响,且由于法治观念淡薄,此类案件多缺乏规范的证据予以支持,容易形成争议。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在特定案由下如果事实清楚,证据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就可以快速作出判决,反而属于简单案件。
3.“繁简分流”的准确率。
智能化分案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是能够通过准确率直观判断分案的成果和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点。从统计方法角度看,若使用同一规则进行判断和分案,则其结论更为客观。从操作层面看,由于各地区对繁简比例的指导意见不同,不同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标准和经验不同,使得繁案和简案的标准化定义本身存在问题,也就难以用相同的标准判断案件繁简分流的准确性。
关键是如何定义准确率。仍以繁简分流概念中的第一组和第二组概念相对照,繁简分流对繁案或简案的智能化判断结果和案件审理采用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相一致,则可定义为智能化系统准确分案。由此,影响准确率的因素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不同法院对繁简比例的划分不同。智能化的规则和结果是相对固定和客观的,但不同地区法院会根据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等因素调整繁简案件的建议比例,带来繁简案件比例的变动,且是指导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该因素带来的问题是,处于比例变动区间的案件,如从1:9到2:8的繁简案件比例变动,会有10%左右的案件在不同标准下从属不同类别。
二是法官个人经验对案件的把握不同。智能化分案后,仍需承办法官对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判断,通过联系当事人、理解证据与诉求来判断是否需要简案转繁案。这些案件的数量可能不多,但引入了更多的人为因素,易形成主观判断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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