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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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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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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1684
  • 作      者:
    彭文华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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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建龙,男,1977年出生,汉族,江西永丰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独著、主编《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刑法思潮与理论进展》《禁毒刑法学》《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禁毒学导论》《反恐学导论》等20余部;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近10项。主要社会兼职有上海市禁毒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受聘为全国人大、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中央综治委预青专项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等部委在相关专业领域咨询专家、顾问等。曾入选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2017年)、中国被引次数超过百次刑法学科青年学者(45岁以下)第八位(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上海市禁毒先进个人、上海市曙光学者等。曾获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年)一等奖、中国犯罪学学会“五年优秀犯罪学科研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钱端升法学成果奖提名奖、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等。
  
  彭文华,男,江西新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州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现代发展》《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50余篇。独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等著作十余部。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6项。
  
  王娜,1979年生,女,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汉语言培训和研究中心中方主任,上海市“晨光学者”。系中法“欧洲法培训项目”第十期成员、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短期访问学者。曾挂职担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等。主要著作有《刑事赦免制度》《东方比较法学》《戒毒学》等。公开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刘崇亮,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201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7-2018年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访问教授。专业为刑法学,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执行学。在《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有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项目与中国法学会课题等多项,出版专著4部。
  
  骆群,男,法学博士,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曾挂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讲授课程主要有《刑法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学》等。至今已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转摘,已出版《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社区矫正专题研究》《犯罪被害人十五讲》等专著3部。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各一项,参与国家哲社及省部级课题10余项,主持厅局级课题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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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特点是问题集中,针锋相对,观点突出,讨论深入。不过,无论持何种观点,人们基本达成以下几点共识:一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会引发一定的社会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衡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需要认真对待;三是如果对人工智能给予刑法规制,也只能针对强人工智能才有意义。四是大数据时代刑法面临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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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必要性
  (一)立足功利主义
  普通机器人具有“等同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即机器人实施行为是基于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图,因此,相当于设计者或使用者的工具,其实施的行为等同于设计者或使用者的行为。而是正由于实施这种行为是事先确定的,因此可以被预测。而人工智能则不同,由于其具备深度自我学习的功能,因此,实施的行为并不能被设计者或使用者所预测,比如围棋软件AlphaGo,其设计者可能并不会下围棋,而且也很难预测该人工智能被制造出来以后水平到底如何。此时,AlphaGo部分反映了设计者的意图,即制造一款棋术高超的软件,也部分反映了机器本身的思维,即如何走好围棋的每一步。可以预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等到了强人工智能时代,这种设计者意图和机器人本身思维的比例相比于现在将会大幅度地倾斜,达到了一定程度(如80%或者90%)之后,我们便无法再将人工智能的行为再与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意图等同起来,甚至可能会出现完全不包含设计者和使用者意图的行为。此时如果将该种行为带来的后果完全归咎于设计者和使用者显然是不妥的。《刑法》第17条规定,犯罪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学者就指出“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具有辨认能力,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甚至在对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认识方面,其精确程度可能超越人类;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具有控制能力,其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意志控制自身行为”,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是否应该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同领域的学者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见解。而笔者主张承认人工智能能够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这是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站在功利主义的视角得出的。因此,这种承认并不是主张将人工智能的地位提升到与自然人相同的水平,而是使其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类的利益。其实质是对人工智能体的一种限制,只不过这种限制是通过承认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作出的。
  因此,对于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工智能,为什么我们不直接对其进行销毁而是要费尽心思对其进行审判,以刑法对其予以规制?直接销毁当然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但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每一个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制造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而且能够给人类在各个领域带来很大的利益,因此,如果仅因为其所具有的负面效应就直接对其进行销毁,从社会治理的经济性上看是极不合算的。用人类社会最为严厉的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力求“矫正”人工智能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使其以后不会再犯,则可以达到用最小成本保护人类最大利益的效果。
  那么,将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能否达到这种效果呢?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这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同样适用。如前文所述,强人工智能能够进行深度自我学习,拥有辨认控制能力,此时其所实施的行为不再是设计者或使用者事先设定的。更确切地说,设计者和使用者往往也无法预料和弄清人工智能为什么会实施该种行为,因为如果事先能预料的话设计者和使用者就能够避免该种行为的发生。因此,单纯想通过修改编程和数据来从源头矫正人工智能是极其困难的。人工智能就好比是一个黑箱子,一旦被创造出来,这个箱子里到底有什么,如何运行,会产生什么都是难以控制的。这和成长过程中的孩童有些相像,因其有独立的思维,我们无法完全控制其实施何种行为,但我们可以通过引导(比如在其做了错事后对其进行惩罚)让其明白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对于人工智能的犯罪预防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将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工智能的审判结果输入该人工智能和其他人工智能的编程之中,“告知”其实施该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从而省去了从源头的各种编程和代码中寻找犯罪原因的繁琐,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久而久之,当越来越多的审判结果被“告知”给人工智能之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必将会大幅减少。
  此外,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人工智能(特别是强人工智能)所涉及的都是科技含量极高的领域,当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如果采用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可能由于对该领域一无所知而根本无法进行调查和取证。而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则可以大大缓解被害人的这种压力。国家作为追诉主体具备普通人所无法具有的诉讼资源和优势,能够更全面地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为被害人的人类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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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
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省思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试论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刑事主体否定说”之否定与“刑事主体说”之厘正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主体:误区、立场与类型
过失犯理论视角下人工智能风险的刑法规制
哈利维的人工智能犯罪观及其启示
论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技术规范在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中的引入
人工智能对刑法的挑战及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
论人工智能的刑法立场
论人工智能的刑事可罚性
技术促进抑或风险防范: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功能定位
人工智能时代的控制能力及其刑法因应
人工智能犯罪的教义学审视
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与量刑规范化
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释边界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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