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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边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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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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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2360
  • 作      者:
    赵运锋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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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运锋,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政法学院余山学者,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学。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副处长,《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副主编,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发表法学论文80余篇,撰写法学著作6部,主持国家与省部级课题6项,获得中国法学会奖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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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文本是立法主体的精神和思想在规范中的反映,刑法文本也是连接司法行为与社会现实的纽带,由此,刑法文本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明显,其在为社会民众提供行为规范的同时,也在为司法主体提供着裁判规范。刑法文本的司法适用过程是立法者、司法者与社会民众三个主体之间利益分配过程,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风险、权利冲突及价值平衡的法律依托。全书共有六章:第一章刑法解释的法理基础;第二章刑法解释的内容分析;第三章刑法解释的边界阐释;第四章扩大解释的理论评析;第五章类推解释的理论评析;第六章类推解释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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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解释边界研究》:
  4.刑法实质解释应符合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则,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对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具有关键作用,并能确保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在法条主义下,罪刑法定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其价值毋庸置疑。随着实质主义观念的倡导,理论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不时有主张弱化罪刑法定原则的声音。对此,我们应理性看待。根本态度应该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罪刑法定的内涵应发生相应变化,但基本精神应该持续,即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对此,不管是有权解释还是个案解释,解释主体都应该一体遵循。其实在这方面,现实主义法学、建构主义法学都有类似表达。现实主义法学强调,在公法领域应该慎重适用结果导向主义;建构主义法学也坚持,不管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都需符合规范文义。由此,坚持刑法规范解释的合法性,不但是我国解释实践的目标,也为西方法学理论所坚持。实质主义解释观主张,刑法解释应放在社会背景下考量,会将更多的法外因素带入解释场景中,并导致诸多的越权解释发生,如类推解释、过度解释、转义解释及情节曲解等。对此,解释主体应认真对待。换言之,在阐释刑法规范的过程中,解释主体应对越权解释持慎重态度,并对其作检讨和分析。不过,在刑法解释理论中,如何为合法解释与越权解释划定界限,从来都是理论界争议的话题。“每个法律人都了解这种边界案件的存在:他们是一些在法伦理意义上无计可施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作出任何决定都是一种法伦理上的冒险。”直到今天,依然有学者在孜孜不倦地为扩大解释寻找界分标准,并尝试从刑法原则、文义射程、公众认同及犯罪构成等角度进行论证,但结果都无法令人满意,因为这些标准都具有宏观性、抽象性,对需要明确、具体判断标准的解释主体而言,无疑意义不足。我们认为,判断解释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文义,除了需考虑上述宏观标准之外,还应从微观的词语逻辑结构上着力,对解释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词语逻辑内涵进行判断,对解释结果与规范文义是否具有涵摄性进行考察。从词语的逻辑结构看,词语之间的关系包括上下义词、总分义词与类义词三种关系,若词语之间为上下义词关系或总分义词关系,则具有逻辑涵摄关系,若词语之间为类义词关系,则不具有逻辑涵摄关系。这种词语关系对判断词语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包含关系至关重要,也是解释主体坚守规范文义的坚固堡垒。
  5.刑法实质解释应进行结果论证
  近年来,判决书说理不足一直为理论界诟病,不断有学者论证判决书说理的重要性。判决书说理阙如与我国形式法治传统有关。形式法治坚持概念闭合性与司法三段论,拒绝法外因素对规范的渗透,司法裁判过程相对简单,无需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做过多修辞。不过,这种模式在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年代还可以维持,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权利要求呈现多元化,当初那种简单的裁判过程和刑法规范都不敷沿用,于是,不论是司法逻辑进程或者是规范内涵空间都需做相应变动。既然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由三段论向多元化逻辑进程转换,刑法概念由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变,法外因素也不时影响规范解读,那么判决书说理也就不能停滞不前。陈金钊教授曾言: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有很多是逻辑规则照耀不到的地方。很多法学家感受到,司法不仅仅是逻辑推理的思维过程,更主要的它是一个讲法说理的过程。
  基于此,应借着刑法实质解释的影响而重视判决书说理,并要求司法主体从实践层面身体力行。判决书说理应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案件事实的法律解读,也即对客观事实赋予何种法律意义应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比如,就一个伤害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应从法律层面进行界定,这个过程就是客观事实法律化的过程。其二,对案件的思维逻辑进行阐述。司法主体的思维逻辑是三段论式的还是结果导向的,应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选择的不同逻辑思维是司法主体对案件与规范进行判断的结果,必须在判决书中进行阐明。其三,对案件分析中纳入的法外因素给予表述。在案件裁量中,如果司法主体利用法外因素修正刑法规范,则必须在裁判书中进行说明。对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在无法达到精确推理的区域里,修辞是一种合理的、并且实际上是一种绕不过去的说服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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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引言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现实主义
一、现实主义法学
二、现实主义法学对我国的影响
三、现实主义法学理论评析
四、现实主义法学在刑法解释中的功能
第二节 威权主义
一、威权主义的特征分析
二、威权主义对刑法解释的影响
三、威权主义与刑法解释路径分析
第三节 风险社会
一、风险社会理论阐述
二、风险刑法分析与检视
三、刑事立法条文梳理
四、刑事立法评析
五、刑法解释姿态判断
第四节 功能主义
一、功能主义解释理论
二、功能主义解释与法治形态
三、功能主义解释与犯罪论
四、功能主义解释与立法姿态
五、功能主义解释与过度解释

第二章 刑法解释内容阐释
第一节 刑法解释立场
一、刑法解释立场类型
二、立法主体、解释主体与法律文本
三、刑法文本与刑法解释
第二节 刑法目的解释
一、刑法目的解释的理解
二、刑法目的解释的依据
三、刑法目的解释的作用
四、目的解释与刑法边界
五、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
第三节 刑法实质解释
一、实质解释概说
二、实质解释的三种路径
三、文义解释方法分析
四、实质解释与文本边界
五、实质解释适用规则
六、规范解释合法性判断
第四节 刑法解释方法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语义学指向
二、刑法解释方法与语用学进路
三、语用学进路的运行机制构建

第三章 刑法解释边界分析
第一节 刑法解释边界的内涵
第二节 刑法解释边界的属性
第三节 刑法解释边界判断因素

第四章 刑法扩大解释研究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第二节 扩大解释边界理论评析
一、可能含义说
二、合法合理标准说
三、核心属性说
四、国民预测可能性说
五、逻辑含义许可范围说
第三节 扩张解释的价值诠释
一、扩张解释的正价值
二、扩张解释的负价值
第四节 扩张解释适用规则
一、扩大解释的边界厘定
二、扩大解释的适用规则

第五章 刑法类推解释诠释
第一节 类推解释内涵分析
第二节 类推解释观点考察
第三节 类推解释的法理分新
一、实质法治论
二、司法能动主义
三、规范灵活性
第四节 类推解释的语言学基础
一、语言的开放性
二、诠释的本体性
三、认知的语言性

第六章 刑法类推解释辨析
第一节 刑法类推解释实证例举
第二节 刑法类推解释发生路径
第三节 刑法类推解释结论评新
第四节 刑法类推解释判断体系
第五节 刑法类推解释辨新机制
一、语言学分析
二、客观目的探寻
三、语言习惯判断
四、合宪性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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