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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
0.00     定价 ¥ 52.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9127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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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承揽定作责任纠纷等案件。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按照前勒口的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兑换使用相应的案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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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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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含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承揽定作责任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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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产品销售者“欺诈”含义的再解析

——王某、罗某诉沈阳维亚斯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43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罗某

被告(上诉人):沈阳维亚斯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亚斯橱柜公司)

 

【基本案情】

王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0日,二人在维亚斯橱柜公司处定制家具一组(橱柜1套,榻榻米1套,书柜4个,电脑桌1套,五斗柜1套,飘窗柜1套,电视背景墙柜1套,鱼缸柜1套,大衣柜门1套,浴室柜1套),用于其所居住房屋的布置。王某、罗某共给付家具款30000元,维亚斯橱柜公司亦向该二人交付全部家具。家具投入使用后,王某、罗某发现家具味道很大,且入住后孩子出现呕吐情况。王某、罗某遂提出鉴定申请,经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抽样鉴定,鉴定意见为: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检验,电视组合柜、鱼缸柜、橱柜、冰箱上柜、主卧阳台柜、榻榻米的甲醛释放量不符合标准;按GB/T 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标准检验,电视组合柜、鱼缸柜、冰箱上柜、主卧阳台柜的吸水厚度膨胀率不符合标准。为此,王某、罗某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另查明,涉案家具所用板材系维亚斯橱柜公司从其他厂家进的货,后将板材发送给不同的加工厂进行切割、封边、烤漆,再由维亚斯橱柜公司送至王某、罗某家中进行拼装。庭审中维亚斯橱柜公司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系针对原始板材,与其销售至王某家中的板材并非同一批次。

 

【案件焦点】

维亚斯橱柜公司在产品销售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亚斯橱柜公司向王某、罗某出售的家具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系质量有问题产品,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亚斯橱柜公司赔偿王某、罗某90000元及鉴定费10000元;

二、维亚斯橱柜公司负责将案涉未达标家具拆除。

维亚斯橱柜公司认为其销售的家具板材有质检合格报告,并未构成欺诈,因此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欺诈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涉案家具的原材料(柜门、柜体所需板材)系上诉人从厂商进货,并由上诉人委托其他厂家进行下一步加工(切割、剪裁、封边、烤漆等),之后由维亚斯橱柜公司安排人员上门拼装。一审中维亚斯橱柜公司提供了两份检验合格报告,均是针对柜门及柜体的原材料,与案涉家具所用板材并非同一批次,且上述板材经上诉人委托其他厂家加工后甲醛释放量是否依然达标,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家具定制合同,维亚斯橱柜公司应保证其向被上诉人出售的家具甲醛释放量符合国家标准。维亚斯橱柜公司虽提供两份检验合格报告欲证明涉案家具的柜门及柜体的原材料合格,但该检验报告针对的板材与本案涉案家具所用板材并非为同一批次,并不能直接证明所用板材达标,且即使与本案涉案家具所用板材为同一批次,因维亚斯橱柜公司存在对购进的原材料板材委托其他厂家进一步加工的事实行为,故维亚斯橱柜公司仍对其进一步加工后的成品负有保证该成品甲醛释放量依然达标的义务。维亚斯橱柜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原材料板材进一步加工过程中对甲醛释放量是否达标进行了相应的监控,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成品的甲醛释放量达标。现案涉成品经依法鉴定甲醛释放量未达标,上诉人对其疏于履行监控义务及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为明知,在不能确保成品合格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作出环保许诺,即构成消费欺诈。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并认定维亚斯橱柜公司按照购买价款三倍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得伪造,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义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产品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产品销售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案中,维亚斯橱柜公司作为销售者,虽提供了两份关于所进板材的检验合格报告,但并非与涉案家具所用板材为同批次产品,不能完全证明涉案原始板材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更为重要的是,本案销售者在进得相应原始板材后,委托其他厂商对该板材进行加工。具体流程为:维亚斯橱柜公司将所进原始板材分包给不同的加工厂进行切割、封边、烤漆,再送至被上诉人家中进行拼装,此进一步加工行为,属于其销售环节中的流程,其作为销售者应全程对涉案产品进行监督、管控,加工过程中的烤漆、封边,会使用涂料及胶,有可能产生甲醛,故保证加工后的板材甲醛含量依旧达标,属于维亚斯橱柜公司的进货查验义务范围。维亚斯橱柜公司并未对后续的委托加工行为进行监督、管控,没有履行相应的查验义务,在其明知无法保证涉案家具甲醛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向消费者作出虚假许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致使消费者在购买橱柜后无法使用,无法入住房屋,遭受经济损失,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构成欺诈,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退货返款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本案进一步厘清了销售者“欺诈”的含义:欺诈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该行为不仅包括销售明知为不合格或有缺陷的产品,还应包括隐瞒事实真相、向消费者作出虚假许诺、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特别是在家装经营活动中,家具质量是否达标与百姓身体健康紧密相连,销售者更应对所销售产品质量予以严格把关,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监督管控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销售者应视其为警钟,其他销售者也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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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产品责任

1.产品销售者“欺诈”含义的再解析

——王某、罗某诉沈阳维亚斯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2.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张甲、张乙诉杭州安琪儿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案

3.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向进口商索赔

——姚某诉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吉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4.汽车销售者依据行业惯例未告知售前维修情况不构成欺诈,但侵犯知情权的,仍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张某诉重庆星顺汽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5.二手车车主的权利认定及二手车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渠某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包头市泓程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6.消费者维权案件证明标准、产品缺陷认定及利益衡平

——王某诉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7.消费者未保留消费凭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产品销售者责任

——田某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8.纯粹经济损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范畴

——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诉诸暨链条总厂产品责任案

9.职业打假人主张十倍价款索赔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付某诉昆明金皇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10.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的食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王小明诉成都酒乐宝酒业有限公司、上海玖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二、医疗损害责任

11.鉴定机构未作出鉴定意见,法院可以结合病历资料等综合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

——李某等诉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12.未做尸检导致鉴定意见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周乙等诉宜兴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13.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核实与运用

——郎某1诉北京市仁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14.医院四维彩超未检查出胎儿心脏畸形是否对胎儿及胎儿父母构成侵权

——余某、祖某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三、教育机构责任

15.公平责任中分担损失的范围应限于财产性损失

——康某诉周某等健康权案

16.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后的教育机构责任认定

——张某某诉某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案

17.学校对学生在竞技体育运动中所受的意外受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诉重庆市武隆区实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案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8.安全保障义务中证明标准的判断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转移

——管某诉无锡市绿羊温泉农场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案

19.场馆坠物致伤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监护人责任的划分

——张甲诉江都区小纪镇丰瑞健康生活馆人身损害赔偿案

20.儿童单独入园受伤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黄某某诉重庆美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21.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及责任比例

——曹某诉上海奉迪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22.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瑕疵服务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李某诉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般阳山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23.路侧收费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受损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冯某诉北京朝阳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24.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某诉厦门浅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25.违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的甄别

——王某、陈某诉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民政府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26.未成年人安保义务应作合理性判断

——马某某诉北京海帆动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

27.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姜某诉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

28.超越医院资质范围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认定

——徐甲等诉泰州市姜堰区××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29.机械式停车库管理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胡某诉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五、环境污染责任

30.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构成及责任承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夏某1等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3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审查内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32.环境修复责任的司法裁量

——陈某诉何甲、何乙环境侵权责任案

33.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污染评价标准的认定

——郭某诉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34.生产的农药致农田污染,企业应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刘某诉青岛海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环境污染责任案

 

六、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35.复合因果关系高压触电损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适用和责任主体认定

——张某等诉孙某等侵权责任案

36.残疾辅助器具费无需实际产生后才能请求

——周某诉鲁甸供电有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37.宠物被侵害纠纷中赔偿范围、标准的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审查

——罗某诉苏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38.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中责任比例的认定

——张甲诉张乙、单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八、物件损害责任

39.当地风俗能否作为推定事实的基础依据

——赖甲等诉吴春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40.法院并非必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来认定地下商场遭受水淹起因

——龙山县三益电器有限公司诉湖南晟盛置业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财产损害案

41.房屋共有设施损害的责任划分问题

——曹某诉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案

42.管理部门应否对第三人在公共道路上的不当堆放物品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易某诉林某、泉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案

43.物件脱落损害案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龚某诉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件脱落损害责任案

 

九、承揽定作损害责任

44.承揽人因过错致人损害,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的,定作人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舒乙等诉刘某等生命权案

45.上门作业的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指示过失状态下侵权责任的承担

——董某诉苏某、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6.承揽活动中遭受物件损害的裁判规则

——唐甲等诉吕甲等侵权责任案

47.承揽人上门作业中,定作人对各类危险因素有作出及时、准确指示的义务

——冯某诉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8.共同侵权责任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附加过错与侵权责任过错应区别评价

——许某诉王某、孙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十、其他

49.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给雇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雇主承担

——柏某诉金某、陈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50.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

——王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财产损害赔偿案

51.共同危险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负有适当救助义务

——王父、李母诉陈某等生命权案

52.“过劳死”的侵权责任认定

——刘甲等诉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3.亲子身份权的精神利益保护

——张某诉张某1侵权责任案

54.网络零售商售假致第三方交易平台损失的责任认定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钱某、王某侵权责任案

55.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需要考虑主观过错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56.均无过错的体育运动致害可适用公平责任分担精神损害外的物质损失

——饶某诉魏某侵权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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