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20年版)
0.00     定价 ¥ 12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6805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收藏
荐购
编辑推荐

  ◆  内容齐全,收录文件1292件;

  ◆  常用标准法律文本;

  ◆  设立增补简目及双层页码检索系统,方便查找

展开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 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 法律、法规的权wei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 中外法学著作;4. 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 法律工具书;6. 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 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展开
内容介绍

  内容齐全: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至2019年1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

  编排科学:本书按照综合、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七个大类编排文件,在各个大类之下,根据主题再分子类,子类中的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从旧到新排列。

  总目录和*新增补简目:总目录展现全书内容概观,提供大类、子类的查找,在总目录前设有*新增补简目,方便读者查找*新司法解释。

  双层页码检索系统:总目录上为双层页码,括号外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目录页码,括号内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正文页码。由于收录的文件数量众多,目录篇幅很大,因此总目录的双层页码设计能够提高目录的使用效率。

展开
精彩书摘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9年11月8日)


目录

  引言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引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

展开
目录

一、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200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2018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24日)

二、 民事

(一)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97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4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9年11月8日)(二) 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1981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1984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1987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文书的效力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1991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16日)

……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