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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指导·2018年第4辑(总第6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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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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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7362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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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审判监督指导·2018年第4辑(总第66辑)》包括“夫妻债务问题法规聚焦”“审判监督工作动态”“案例评注”“优秀裁判文书选登”“经验交流”等栏目,力求呈现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和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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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第四十条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白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第四十四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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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规速递·企业破产法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企业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问题答记者问(200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2011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2011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8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7月8日)

【争鸣·民事再审程序疑难问题】
案例一 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管辖
——陈晓杰与玄音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例二 部分当事人和解的再审结案方式
——梁泽麟与徐应研、曾兰燕、练菊花、海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案例三 原审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的再审处理
——秦鉴湖与南岗居委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案例四 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邓某平与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例五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线伯雄与线端梅、线毅雄等共有纠纷
案例六 已裁决归被继承人所有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脱杨瑞如、脱品璋、脱华星与脱张筱萍等继承纠纷
案例七 民间借贷中关于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如何支持
——朱小平与冯世芬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八 认定合同是否解除应符合常情常理
——方媚与邝建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九 标识瑕疵不必然是否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肖发元与易初莲花长兴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案例十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江鲁平与农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十一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法院已受理破产清算的不适用优先原则
——招行白云支行等与信达公司、五羊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例评注】
表见代理成立与否的认定
——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龙海汇丰实业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以帮工关系与其他相似法律关系区分为视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
——再申申请人白永贵、王玉兰与被申请人胡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因自身严重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是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是否参照适用)
——孙某某与罗某、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侵权“车辆贬值损失”之认定
——再审申请人巫云与被申请人徐新强、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宏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克拉玛依鸿宇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

【优秀裁判文书选登】
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金富及一审被告康健、盐边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李鹏飞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川民再249号
上海长春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庄雅清因与被申诉人苏源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沪民再37号
于安东、杜阿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民再108号
沈谔与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毅、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民再14号

【理论研讨】
【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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