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这一规定,与宪法以及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根据人民检察院性质及其职能,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
关于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草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检察工作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作出的,基本上都有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工作体制。草案坚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工作体制的规定,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并根据司法责任制有关“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
1.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分类。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草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并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增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2.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机构、综合业务机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作出规定。如,“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办案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办案机构。”“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检察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
3.关于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是人民检察院主要办案主体,草案对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主任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法律文书的签发等作出规定,并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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