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牢固树立新时代涉诉信访的科学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是努力的目标,是工作的动力。做好新时代的涉诉信访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符合涉诉信访客观实际、能够解决突出问题、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申诉上访诉求的科学理念。就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而言,需要树立以下理念。
(一)涉诉信访是正常社会现象的理念。实践中,有的人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把涉诉信访视为反常的社会现象,恨不得让其消失于无形;有的地方把涉诉信访视为丢人的社会治理现象,是给党委、政府或政法机关抹黑,故千方百计加以掩盖;还有一些人对涉诉信访存在恐惧心理,担心会出这事那事,等等。在这些思想认识支配下,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计代价地遏制当事人申诉、上访。因此,在众多的思想理念中,首先要认识到涉诉信访现象的客观性、必然性,在短时期内乃至很长期间内的不可消失性,尤其是在国家经济社会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各种社会矛盾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企图显著减少都不可能。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涉诉信访的可控性,这个可控性,不是说将其下降到零,而是说将涉诉信访控制在国家和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即控制在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限度内。犹如我们对待犯罪一样,首先想着的是如何预防犯罪,把犯罪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可控性是一种能动性,能够激励人们积极作为,努力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坚定我们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信心。
(二)依法处理涉诉信访的理念。从第二巡回法庭的实践看,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依法对待申诉信访人员,带动引领申诉上访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申诉上访权利。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什么是诉、什么是访,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如何行使申诉权、如何行使上访权,已经有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如何保护当事人的申诉、上访权益,怎么处理申诉、上访等,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强调法治思维、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既不允许国家机关对依法该解决的涉诉信访问题不予解决,也不允许当事人对依法该息诉罢访的拒不息诉罢访。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讲,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涉诉信访诉求,一定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不要推三阻四,直到把当事人逼急了、闹访后才办理。从申诉、上访人员方面讲,进行申诉或上访,也必须讲法治、讲规矩,依法依规行使申诉、上访权利,合情合理提出申诉、上访诉求,实事求是地考虑国家机关解决自己问题的条件。对于申诉、上访依照法定程序已经终结的,申诉上访经国家机关审查不成立的,不应当不依不饶,继续越权违法申诉、上访。第二巡回法庭坚持依法、依规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对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申诉、上访不予办理,不论当事人如何闹访缠访,我们都不为所动,逐渐收到了良好效果,一年以后,不仅实现了涉诉信访案件的断崖式下降,而且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了第二巡回法庭是讲法治、讲规矩的形象。
(三)实质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理念。将依法解决涉诉信访现象落到实处。就必须实质性地解决申诉、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仅仅对当事人申诉、上访时讲依法,而在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时不依法,当事人就不会信服,就不可能服判息诉。因此,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必须秉持“迎着困难上,敢于讲担当”的大无畏精神。如果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应当解决,就要尽力为其解决,哪怕解决问题的难度很大,也要想方设法排除阻力。第二巡回法庭提起再审的一些案件,遇到的困难都是很大的,最后我们都排除阻力将案件依法处理了,当事人十分满意,社会各界纷纷赞誉。因此,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当事人反映的实体问题放在第一位,把有限的涉诉信访资源集中在办理申诉、上访案件方面。有专家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有些不是通过当事人申诉、信访提起再审的,而是通过媒体关注、公众呼吁或专家建言等方式。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申诉、信访制度纠正冤假错案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这种情况应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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