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一样,属于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三者共同构成现代知识产权系统。①但三者在整个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有侧重,本书仅作商标制度的探讨。
商标与品牌属于一对孪生兄弟,商标知名度越高,品牌价值也越高,反之亦然。但商标与品牌毕竟有区别。按现代营销学之父科特勒在《市场营销学》中的定义,品牌是销售者向购买者长期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服务。品牌最持久的含义和实质是其价值、文化和个性;品牌也是一种商业用语,品牌注册后形成商标,企业即获得法律保护的商标,拥有其专用权;品牌和商标一样,都是企业长期努力经营的结果,是企业的无形载体。由此可见,品牌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但并非所有品牌都是商标,只有当一个品牌通过权利化的程序,即通过商标管理机关的注册,品牌方为“商标”,从而获得法律的外衣,受到法律的保护。
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品牌(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因而越来越重视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保护,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近年来,除了“国”字号的企业品牌外,民营企业的品牌异军突起。每年的“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国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榜”等就是对中国企业品牌的一次大检阅。如由睿富全球排行榜资讯集团与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进行的品牌价值研究——2018(第24届)中国品牌价值100强研究报告在芬兰赫尔辛基第十届欧洲论坛揭晓,海尔品牌价值2092.08亿,连续17年居首,阿里巴巴位居第二,五粮液位居第三。在这些品牌大企业中,一般都十分注重通过商标进行保护。如阿里巴巴注册多达千件的商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达到惊人的数千个商标,几乎涵盖了整个小家电领域和上、下游行业。
品牌价值的提升,也同步提升着披上法律外衣的商标价值。很多商标特别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非常巨大的商业价值。而这也正是不少不法分子瞄准商标、通过注册商标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目的的重要原因。
但长期以来,由于《商标法》对“恶意注册商标”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缺乏确定的执法依据,因而只能依靠司法机关提供有限的法律支持。
2012年,在浙江出现一件非常重要的案件——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①
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2008年12月18日,该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之上,核准注册于1999年12月。歌力思公司拥有第4225104号“ELLASSAY”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皮;钱包;旅行包;文件夹(皮革制);皮制带子;裘皮;伞;手杖;手提包;购物袋。上述两商标目前仍处有效期内。2011年11月4日,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歌力思公司(即本案当事人)。2012年3月1日,上述“歌力思”商标的注册人相应变更为歌力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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