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研究(第5卷)》:
(二)假释与保护观察制度
实现特别预防理念的要求,并且从一种展望性的角度来思考假释制度,则其必然要同保护观察制度相结合。对于假释是否有保护观察的问题,平野龙一教授在论述假释目的和机能时指出了如下观点。此处涉及前文所述之假释制度“社会的一面”和“个人的一面”。
假释制度的目的和机能,主要围绕以下四种观点展开:①作为恩惠奖赏的假释。此时的刑罚个别化并非是出于诸如再犯预防的刑事政策考虑,而只是针对刑事收容设施内行状良好的人进行个别奖赏,以维持设施内秩序。此外,此处认为在刑事收容设施内保持良好秩序行为就能够等同于判断在自由社会内也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因而此时的假释,并不必然付保护观察。②特别预防主义要求下的假释。假释制度与改善思想相结合,判断服刑人员能够顺利适应社会时,需要在刑期届满之前予以释放。其目的是为了谋求服刑人员的社会复归,通过实施社会内处遇以更好地实现特别预防的要求。③一般预防主义要求下的假释。满足社会防卫的需求,针对特别预防视角下的“危险分子”,对其进行社会内处遇,促使其能够顺利地进入社会,从而保障社会安全。④作为自由刑执行最后阶段的假释。所有的服刑人员均有必要接受社会内处遇的实施,因而应当实现针对所有服刑人员的假释和保护观察。其中,从恩惠思想和特别预防思想出发所构建的假释制度,其出发点是个人层面的,而一般预防思想和刑罚执行阶段思想下的假释制度,其出发点是社会层面的。①此时,已经对假释制度的内涵做了更为宽泛的理解,即将“释放”和“保护观察”二者合一理解为假释。
但上述论述的问题在于,其并非是针对假释本身的分析,而是“将重点置于保护观察,以是否付保护观察来理解假释制度本身”①。从刑法立法规范来讲,保护观察并非是同刑罚(或保安处分)相并列且独立存在的制度,而是作为假释或者缓刑的付随处分出现的。以付随处分为主轴来表述整个假释制度,不免会造成一种本末倒置的嫌疑。那么反过来讲,如果保护观察制度也具备自身的独立性,则是否就不存在问题?
保护观察制度存在基本的法律依托、有着完整的人员和组织配备,即使是作为“付随处分”出现,保护观察仍然存在其固有的活动领域,发挥着其固有的价值和机能。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在考虑假释期间(保护观察期间)的问题时,其设定是为了满足保护观察制度本身的目标追求:保护观察是区别于刑罚的一种独立处分,由于存在继续实施保护观察的必要,因而设定了超越剩余刑期的假释期间。这也是一种脱离传统行刑领域来考虑假释期间问题的分析进路。
由于保护观察制度是独立制度,因而自然可以通过是否有必要付保护观察来解释假释制度的原理。那么上述的疑虑就能够消解。但是,重要的并非是讨论主要和付随制度之分,而是需要动态地来观察整个假释制度。如果停留于静态的思考方式,则假释和保护观察就沦为一种机械的、单纯的制度叠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日本假释制度的复合构造,其价值和魅力在于两种制度有机的、动态的联系。当考虑假释满足特别预防要求时,保护观察作为一种付随处分,成为制度实现改善·社会复归的手段方法;当想要重点分析保护观察制度时,则假释就成为能够促使保护观察实现的途径。
以上,本文第二部分对假释+保护观察的基本构造进行了若干分析,并强调尊重现行立法规范,结合刑事政策学动态的、展望的分析思路的立场。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分析假释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自不必说,笔者认为,在对假释制度的讨论分析往复循环于刑罚理念变更、新兴处遇理念的兴起和回潮的状况之下,以刑事政策学的进路出发,或许能够获得一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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